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6804|评论: 818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15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张    煜,男,现年57岁,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李世容,女,现年50岁,住址同上。张煜、李世蓉是张雍的父母。

张    雍,男,现年25岁,现在四川省南充市8432服刑。

办案人的基本情况:

孙政,男,年龄不详,仪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原马鞍派出所所长,在他主持和亲自收集的114页案卷笔录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崔均,男,年龄不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大法官,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崔均两次授意下达了裁判不公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为子张雍伸冤五年,分别先后向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纪检、联席会议、信访和党、政部门呈交了申诉状、控告状过万份,材料早已高过人头,并数十次或数次亲访了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仍久诉不决。

本案因四川省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采用违法手段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竟把来源不合法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了全部定案证据,用栽赃的强奸罪名进行不公裁判。这些事实在案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裁判不公的证据链。

全案证据中没有张雍威胁或强奸,暗示或支使他人强奸的丝毫确凿证据。张雍何来强奸罪?

因此,申诉人量县、市、省、最高人民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犯了强奸罪!认定的“强奸罪名”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印证和支撑,所以,罪名不成立,纯属栽赃加害。

只要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拿得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书面证实“张雍犯了强奸罪”,申诉人立即服判息诉!

同时,县、市、省、最高人民法院还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五份裁判认定的唯一受害人到底是“刘琴”?还是“汤晓莉、刘羽”?四级法院连受害人是谁也未查清楚;同时也没有拿出认定的唯一受害人签字签名捺印的一份合法有效的笔录来,就把法律程序走完了。葫芦僧判葫芦案。

预审卷全部证据共同证实:张雍无罪无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诉人拿着预审卷114页案卷材料,对照四级法院的五份裁判书,一条一条地依法依程序一级一级地申诉、控告,在一个国家的四级法院中都没有找到公平公正。难道用伪造和假冒证据作出的不公裁判就成为了铁案?

申诉人理直、据实、法顺铁证如山的申诉、控告,代表国家最高司法权的裁判也歪曲裁断,国法的公平公正到底何在?

法院的天职担当着国家依法除暴安良,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民族重任,代表党中央和国家执法,本应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相反,却一级为一级的不公裁判掩盖庇护,共同做成了通天不公裁判。制造出程序走完冤未了的现状。

万般无奈,申诉人才把这一事实上网,敬请网站支持,网友帮助呼吁正义和公道。致谢!

申诉人:张煜、李世容

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

材料:1、请求依法重新再审或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的申请书;

            2、致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领导、代表的一封信;

            3、附:证实张雍完全无罪的部分预审卷证据。

请求依法重新再审或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的

申      请      书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四川省政法委、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

申请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依法为子张雍申诉五年。申请人一级一级地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上访上诉,现程序走完冤未了。镇、县、市、省主管部门恳定申请人五年来始终坚持依法上访上诉。申请人始终依法,但法院始终不依法,徇私舞弊,不公裁判。其事实如下:

“张雍涉嫌强奸一案”,张雍完全无罪。故请求依法重新再审或公开听证,其理由和证据。

证据一,预审卷。共计114页材料中没有张雍威胁或强奸,暗示或支使他人强奸的丝毫确凿证据,张雍何来强奸罪?

证据二,公安机关收集的114页预审卷笔录中存在: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诱供逼供骗供;篡改笔录;冒充所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全案中没有唯一受害人“刘琴”签字签名捺印的一份笔录;刑讯证人;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本案受害人是谁;隐匿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按律无一条符合现行法律的界定,却成了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定罪量刑裁判的全部依据。(对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2007年9月15日向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呈交的《申诉状》中,一条一条地都作了详细的陈述。)

证据三,三级法院用栽赃的强奸罪名不公裁判。

一审(仪陇县法院):把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了全部定案证据,用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以栽赃的强奸罪名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对法院判决中认定张雍犯罪的五条不实证据,申诉人在2007年9月15日向省、最高人民法院呈交的《申诉状》中,以预审卷中的确凿证据逐条进行了详尽的反驳,证实张雍完全无罪。)

二审和再审(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对本案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再审合议庭法官为了不冤判一个好人,写出了两份长达数十页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报告,都先后分别向院长崔均作了汇报,申请人又亲自当面向崔均诉说冤情,呈交诉状,反遭到其辱骂和驱赶。但崔均不顾本案张雍完全无罪的铁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包庇违法办案的人,明明知道张雍完全无罪,仍然两次授意合议庭下达了不公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院长的意志履行程序而已。不知院长崔均用张雍的前途、命运换取了多少好处?只有他自己才明白,要不然他身为院长,为什么完全不顾律法的森严也要那样做呢?

四川省高级法院(2005)第45号裁判不公的《通知书》,采用一个孤证和一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定案,该院审监庭法官都说“是领导的决定”。

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在该院内对本案进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张煜、李世容和律师雷亚林、强春燕用大量的证据证实张雍完全无罪的举证发言,并呈交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院方当面表示:尽快审理,一定会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并叫申诉人在家等候通知。在这期间申诉人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可最高人民法院未等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审理判决,就急急忙忙调卷审查,并在审查中徇私舞弊。法律程序应该是:假若四川省高级法院判决不公,申诉人不服,程序才到最高人民法院,才应该依法调卷审查,所以,这是一种非正常的法律程序,暗藏着不公。

证据四,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只要一打开预审卷,第1、7页清清楚楚地存在违法取证;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指印;第9页存在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指印;所谓受害人的四份笔录中没有户口表证实的唯一真实姓名“刘琴”签字签名捺印等13条违法证据,而三级法院四份裁判书明明白白地显示出:用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裁判不公。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2007)第119号《通知书》,含糊其词地以《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裁判本案“不符合重新再审的条件”。如果以该条第一款作为裁判的理由,该款的前提是在用合法有效证据作出的裁判,没有新的证据不予重新再审。而本案存在定案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的定案证据矛盾,并且是伪造的;四份裁判书确实错误,三级法院都是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作出的裁判,这个强奸罪名,根本就没有合法有效证据的印证和支撑。因此,本案符合该条第2、4款规定重新再审的条件。所以依法应当重新再审,彻底纠正。

因上述原因:申请人请求依法执行中央政法委(2006)10、15号和(2007)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至今尚不知道本案的包案领导是谁?所以恳请按文件迅速落实“三包责任制”,按“六公开”、“三不放过”的原则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把本案的盖子揭开,让社会各界看一看,到底是申请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无理纠缠?是法院依法办案?还是上下串通徇私舞弊,裁判不公,故意把无罪之人当成是罪犯判决?以此明辨是非,严肃国法;或者依法迅速对本案进行重新再审,二者应居其一。不能无限期地推诿、搪塞、拖延。拯救完全无罪的张雍,依法宣告无罪,还申请人的公道。谢谢!

申请人:张煜、李世容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致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领导、代表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领导、代表:您们好!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依法为子张雍伸冤五年,蒙受了奇冤大辱,在此跪请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申诉人说句公道话,恳望唯一相信共产党的信念不会破灭!

司法腐败犯罪分子在人民大会堂、锦江宾馆向党表忠心时,心是红的,法是明的,一迈出门,心就变黑了,法变成了商品。事实如下:

被告人完全无罪。 证据。张雍“涉嫌强奸一案”,预审卷中根本没有张雍威胁或强奸,暗示或支使他人强奸的丝毫确凿证据。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伪造和假冒证据,也只有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嫖资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属于卖淫嫖娼性质。这本是一个村夫民妇也能审得清的案件,可县、市、省、最高人民法院明明知道张雍完全无罪,仍然刻意用栽赃的强奸罪名判处l0年有期徒刑。

公安加害,法院冤判。公安机关收集的114页案卷中存在: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诱供骗供逼供;篡改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为本案栽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的受害人;刑讯证人;隐匿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而县、市、省法院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用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不公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这些事实,在案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形成了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加害,法院裁判不公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 本案证据来源不合法,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三级法院均用栽赃的强奸罪名裁判不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连开卷就一目了然,第1、7页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指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指印等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了合法有效证据,枉法裁判也变成了依法审理。以《刑事诉讼法》204条认定本案不符合重新再审的条件。审查则视而不见,必有其因。

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以该条第一款拒绝重审,理由不充分,该款的前提是在用合法有效证据作出的裁判,没有新的证据不予重新再审。而本案存在定案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的定案证据矛盾,并且是伪造的,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同时四份裁判书确实错误,三级法院都是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作出的裁判,这个强奸罪名,根本就没有合法有效证据的印证和支撑,符合该条第四款规定的重新再审的条件。所以,依法本案应当重新再审,彻底纠正。

谁出的这个代价?在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期间,南充市政法委的有关领导当着本县、镇、居委会的领导和申诉人的面讲:安排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对本案两次裁判不公,申诉人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院院长崔均进行了过千次的控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去:不惜一切代价“哪怕请客”,也要把裁判书拿下来。当场遭到了申诉人的强烈反对。申诉人没有委托去不惜一切代价和请客。请问:这一次又是谁出的代价?到底不惜了多少代价?又请了哪些客?才达到做成最高人民法院(2007)第119号《通知书》,代表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权威作出了不公裁判的?急于把法律程序走完,试图达到长期保护司法腐败犯罪的目的!

执的是国法?还是私法?仪陇县法院用栽赃的强奸罪名进行不公裁判。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对本案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再审合议庭法官为了不冤判一个好人,写出了两份长达数十页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报告,都先后分别向院长崔均作了汇报,申诉人又亲自当面向崔均诉说冤情,呈交诉状。但崔均于铁的证据和森严的法律不顾,包庇违法办案的人,明明知道张雍无罪,仍然两次授意合议庭下达不公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仅仅是为了院长的意志履行程序而已。对此,申诉人自2004年始,过千次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法控诉崔均枉法裁判栽赃陷害张雍的事实。现仅存邮寄凭证的(不包括邮寄凭证遗失和省、中央党代会和两会秘书处转交的),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李少平49次,副院长文敬21次,最高人民法院肖扬24次,呈交了书面申诉状和控告信(状)。即使控告材料上已留下了阅看的笔迹,也不查办追究,有的甚至于把诉状直接转交给了被诉人或单位。不管办案人员侵贪律法,残害百姓有多么严重,证据有多么充分确凿;预审卷全部证据共同证实申诉人张雍完全无罪,但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也是申诉人败诉。国法的公平公正到底到哪里去了?

法院的腰杆为什么不依法伸直?证实南充市中院两次裁判不公都是院长崔均的授意,四川省高级法院(2005)第45号不公裁判的《通知书》,该院审监庭法官都说“是领导的决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2007)第119号裁判不公的《通知书》,又是谁的决定?申诉人对院长崔均上千次进行控诉,其腰杆都不敢依法伸起来,质疑“吃法权,吃法院”。连最高人民法院的腰杆为什么也不依法伸直?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国法的尊严?

申诉人自2003年始,拿着法院定案的预审卷(114页)材料,针对法院的五份裁判书,分别先后书面或亲自面述,一级一级地,一条一条地指着对照让县、市、省、中央各级政法委、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看,法院是如何错误地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决强奸罪名是栽赃的,铁证如山,可法院仍然不纠。一年半载又发一个《通知书》,搪塞歪曲,敷衍颠倒,继续坚持错误的裁判,制造出程序走完冤未了,申诉人无处伸冤的现状。

同时,申诉人又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书面数百次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对本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用栽赃的强奸罪名作出的裁判书,对照用现行法律条款释明,尽法院应尽的法定义务,可至今尚无一纸答复。法院自己违反自己出台的《司法解释》,哪怕申诉人数百次控诉法院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也捏毕而受之。申诉人能理直气壮地申诉、控告,请问:法院的腰杆为什么就伸不直?

定强奸罪的合法有效证据何在?申诉人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犯了强奸罪”!再量四级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的唯一受害人到底是“刘琴”?还是“汤晓莉、刘羽”?四级法院连受害人是谁也未审查清楚,程序就进行完了,这与草菅人命有什么区别?

只要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能书面释明:采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属于现行法律哪条哪款的规定?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

冤情往何处伸?法院的这些行为,尽管申诉人五年来过万次向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各级党、政领导人书面陈述冤情,诉状叠起来早已高过人头,但陷害申诉人的行为并未得到扼制,相反愈演愈烈,手段越来越狠毒。幕后到底是谁在操纵?哪位领导牵头包案督办,至今领导是谁?连影子也见不到。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厅杨庭长在电话中说:申诉人的诉状被烧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呈交的诉状是否也当成废纸烧了?哪怕是当面递交的诉状和预审卷全部证据,一但交出,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数万元的诉状材料费都打了水泡。涉及到司法腐败犯罪的案件,就见不到真正落实中央政法委(2006)第10、15号,(2007)第8号文件精神的影子。

申诉人没有安全感。五年来,害得申诉人债台高筑,家徒四壁,流血流泪;申诉人遭到的是长期监视居住、跟踪、威胁、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等;横阻在前面的是贪官污吏与地痞联手串通,挖陷阱,设圈套的阴谋暗算;申诉人没有自由,没有人权,没有安全感。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陷阱,扣上罪名受到打击。申诉人受到了全面的严重伤害。请问:法院、政府对本案何曾依过法?拿出过什么依法解决的办法或承诺?

就按公安收集的伪造和假冒证据,本案也仅仅是一个卖淫嫖娼案,村夫民妇都能审得清,而法院刻意民事刑办,逼迫申诉人年年上访到北京,呼冤叫屈遍神州。其根源在于司法腐败犯罪分子官官相护,上下勾结。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无休无止。一寸光阴,一寸血,一个脚印,一滴泪,请问:律法何在?公平公正何在?

申诉人的请求和盼望。恳望唯一相信共产党的信念不会破灭,爱国爱党的心不会改变;恳请人大、领导、代表依法为申诉人主持公道,进行个案监督,督促主管部门迅速执行中央政法委(2006)10、15号和(2007)8号文件,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让社会各界看一看,到底是申诉人的诉求有理有据?还是无理纠缠?是法院依法办案?还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把无罪之人当成罪犯判决;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4款的规定迅速重新再审,二者应居其一。也再次恳请主管部门不要再无由故意无限期地推诿、拖延、搪塞、糊弄了。按律依法纠正本案,宣告张雍无罪,还申诉人的公道。谢谢!

四川仪陇县马鞍镇:张煜、李世容

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    

证实张雍完全无罪的部份预审卷证据

在预审卷中,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主持和亲自收集的114页案卷笔录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县、市、省、最高人民法院全部作为了定案的证据。下面仅举七条为据。请看附后预审卷中的原件复印件:

在预审卷中所谓受害人计四份笔录。在预审卷中的编号:第一份询问笔录1—6页,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汤晓莉”,未捺指印;第二份询问笔录7-16页,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为“刘羽”,并且在第9页被篡改增添了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辩认笔录112—113页,签名为“刘羽”;提取笔录第114页,签名为“汤晓莉”。而户口表(19页)证实本案的唯一受害人叫“刘琴”,连曾用名一栏中也没有“汤晓莉、刘羽”的名字。这四份笔录,法院作为了主要的定案证据。

一、在第1、7页办案人询问开始,应当告知而未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8、99条之规定。按律办案人的取证就是违法行为。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都是在违法前提下取得的,无疑都是违法证据,违法证据没有什么真实性可言!

二、在预审卷第9页顺数第9行划线部分,办案人篡改笔录,增添了“另外,三毛子吼的话让我害怕”。在这一份询问笔录中,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指印,增添的部份又出格又掉行,并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却未盖指印。显然是办案人背着被询问增添上去的,其动机就是栽赃加害!且不说笔录内容,仅在这种心态下取得的证据,有何真实性?

三、在预审卷第6页签名处,办案人冒充受害人签名为“汤晓莉”,未捺指印。理由一:这份笔录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指印,唯独签名处没有捺印,证实所谓受害人对这份笔录没有认可;理由二:这份笔录询问公安记录的“汤晓莉”,与笔录后面被询问人签名处的“汤晓莉”,字迹、笔划、字的框架结构,与通篇记录的字迹、笔划、字的框架结构完全一致。这份询问笔录纯属冒充签名伪造出来的!

四、预审卷中的户口表(19页)载明:本案唯一受害人叫“刘琴”。而所谓受害人的四份笔录,第一份被询问人叫“汤晓莉”,公安冒充签名为“汤晓莉”(6页);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汤晓莉”,签名为“刘羽”(16页)。辩认笔录签名为“刘羽”(113页),提取笔录签名为“汤晓莉”(114页)。证人不签名或签假名,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就使用了两个假名,证实笔录的内容违背了证人的意志,所以,证人没有认可,也不敢认可,在公安的压力下,只好全签假名。理由:1、公安机关、法院都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户口簿或身份证)证实“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在户口表中曾用名一栏中也没有“汤晓莉”、“刘羽”的名字;2、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二款,第95条之规定,报案人、受害人在询问笔录中应当签名和盖章,显然这里指的是签真名和盖真名章,绝对不允许签假名不盖章,或他人冒充签名不捺印;3、所谓受害人的四份笔录没有户口表证实的唯一受害人“刘琴”签字签名捺印的一份笔录。依法这四份笔录无疑都是伪造和假冒证据!

五、至今本案尚不能确定受害人是谁。如果按户口表证实本案唯一的受害人叫“刘琴”,而所谓受害人的四份笔录中没有“刘琴”签字签名捺印的一份笔录;如果说“汤晓莉、刘羽”是受害人,虽然四份笔录分别都签名“汤晓莉、刘羽”,可户口表曾用名一栏中也没有她们的名字。公安机关、法院都极力把“汤晓莉、刘羽”说成就是“刘琴”,办案人也极力在全案证据中极力做手脚,把“刘琴”写成就是“汤晓、刘羽”,但仍然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印证和支撑“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所以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也未审查清楚,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把法律程序走完了!

六、预审卷第64页顺数第12行划线部份,办案人诱供许期川问:“那你说这女子这些话,又是什么时候由春林子示意的呢?”公然把诱供证据录在卷,法院一直把这一诱供证据作为了有效证据定罪量刑。这样的诱供证据有何真实性?

七、刑讯证人,逼供诱供骗供。请见证人许期川在2003年8月15日的调查笔录第4页划线处;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第3—4页划线处,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显示得十分清楚。

在预审卷中还存在:办案人员突击审讯证人(所谓受害人);办案人员把不利的内容塞进了张雍的笔录中;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办案人员夸大和隐匿勘查证据等伪造和假冒证据,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仅举七条,无一条符合现行法律的界定;就足以证实法院的五份裁判完全错误,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判决的强奸罪名不成立,张雍完全无罪无辜。

在本案中,尽管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裁判书》、《通知书》中,最长的采用了十多页的篇幅把张雍写得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把完全无罪的当事人当成罪犯判决,但认定的强奸罪名,仍然摆不脱没有相关合法有效证据的印证和支撑;仍然采用了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仍然不能掩盖住不顾律法、不顾证据,裁判不公的尴尬。请看后面预审卷原件证据的证实。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3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09-7-15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是转贴??

 

这个居然能审核出来,看来有望出头了!!!顶起!!!

发表于 2009-7-16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事实,真相;

等待,事件,结局!!!!

 

盼望,司法,公正;

希望,执法,必严!!

 楼主| 发表于 2009-7-2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m50]

 楼主| 发表于 2009-7-2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m52]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7-24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顶后看

发表于 2009-7-24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莽娃儿在2009-7-24 19:10:00的发言:
先顶后看

[em57]

发表于 2009-12-31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哦
发表于 2009-12-31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也有文强啊,好久把王立军调来收拾它们

发表于 2009-12-3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强奸案因为要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不能够公开审理。
你要求公开审理,你儿子不怕,人家受害人怕。
你贴子里很多质疑不公的理由也都是自己想像的,经不起推敲

发表于 2010-1-1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0-1-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