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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甩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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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9:03 |
人们  
常说,法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当法官一旦贪腐,防线失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会被无情地亵渎和侮辱,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贪腐法官操办的错案中的利益当事人。因为徇私枉法,本来“白”的可能变“黑”,“黑”的,更可能变“白”。而尽管贪腐法官被绳之以法甚至被判处极刑,但黑与白却常常未能“各就各位”,法律的尊严也无法及时、有效地挽回。
发表于 2010-1-21 14:56 |


  仪陇,无语了。
  曾要某老师因乘坐组合车而受伤,结果法院判决如一纸空文,致使老师在医院呆了几年,最后不治身亡。
  法律,你,到底在哪些人面前,才是平等的?????
  
  另外,请楼主及时公布本文相关的信息。

发表于 2010-1-21 16:29 |
aaaaaaaa

发表于 2010-1-23 10:18 |
无法无天,太过分了。

[em02]

发表于 2010-1-23 13:19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0-1-23 20:23 |
理性,回归法律的轨道

发表于 2010-1-23 21:52 |
  网友们看以下几个1232131313 895751445 57895789 针对同一内容在各种论坛上的表演,如果不知道文革的造反派是怎样利用大字报扰乱视听的,这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在一些网点上是这一位贴出帖子,另一位出来评论,到了另一个网点上,是这一位贴出帖子,另几位来评论,比专业双簧还会致表演。
  就从贴子内容看:所讲的案子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并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这几个人(明显就是罪犯的家属)还在这儿给下面的法院施压要求复审、再审,完全是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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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2:10 |
惊闻陈实重现江湖,特地赶来围观。

发表于 2010-1-23 22:15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你是嫖娼还是强奸,还要事实、证据说话。如果你不是人渣,别人说是你最后也不是。作为人之父母,只想证明你儿是嫖娼的,不是强奸的心情可以理解。不管结果如何,你们还是要教育你们的子女遵纪守法。

发表于 2010-1-25 07:51 |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0-1-25 07:53 |
盼司法,公正;

执法,必严!!

发表于 2010-1-25 18:50 |
aaaaa

发表于 2010-1-26 07:44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0-1-27 17:02 |
法律,你,到底在哪些人面前,才是平等的?????

发表于 2010-1-28 08:05 |
a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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