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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四川省检察院弄虚作假上下弥缝公开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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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建明说:“(要)我讲呢,司法腐败在公安有,在检察院有,在法院也有。但是我们从不含糊,司法腐败法院要查,检察机关也要查,在我们的报告中都提到绝不含糊,零容忍。”

发表于 2016-9-22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080789 发表于 2016-9-5 16:49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维权。

顶!

发表于 2016-9-2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6-9-8 19:03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6-10-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维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0 00:12
公安经侦应该立即行为对西充法院民庭与律师伙同社会上的经济骗子通过串通虚假诉讼进行伪造证据方式,采取诉讼欺诈谋取他人巨额财物等诈骗犯罪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笔架山下忆旧 发表于 2016-10-10 10:18
扭倒费有意思吗?法院审判没满足你的诉求就是腐败吗?


    你是谁?你知道本案吗?你知道什么是法律吗?法律就是一杆秤,既可以称出公平正义,也可以称出腐败!法律就是一面镜子,可以照出人形,也可以照出妖魔鬼怪!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就是要用法律这杆秤,这面镜子,称一称,照一照各自的行为,不敢照,不敢称,以扭倒没意思,就把“有意思”放过了,继续腐败!既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还怕对己行为晾晒?心虚什么?

发表于 2016-10-1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也应当依法。常言道:没有规举,就没有方圆。

发表于 2016-10-1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172022564 发表于 2016-5-25 10:47
楼主,这是四川省检检察院来回复的,你给市上的投诉有用吗

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1 21:50
这个社会不知道公评正议在那去了难以形容。最上面的人写得太好了。这就是下面真正的司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1 21:52
南充都是这样因为是一个窖子

发表于 2016-10-12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人

发表于 2016-10-12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靠的是制度和监督相结合,法制的不断完善,百姓监督意识的提高。

发表于 2016-10-13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080789 发表于 2016-9-25 13:51
法院、检察院的复查答复,最根本点刻意绕开案卷中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绕开复查刑 ...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无授权本不可为,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采用公安机关用威胁、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迫使证人(即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判决、公诉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条条都能得到印证。特别是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以权隐瞒了案卷中110页显示的勘查照片七张;证人(即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至今未交出来,故意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象。
       法院认定本案是重大强奸案,受害人叫“刘琴”。可在本案172页案卷笔录中,没有“刘琴”签字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字捺印。法院为了认定强奸案,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将“刘琴”这个没有证言、证词、证实笔录的“被害人”栽赃到被告人头上,致使被告人祸事缠身,法律荡然无存!

发表于 2016-10-1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6-10-1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cxvzzx 发表于 2016-10-13 08:23
依法治国如果连程序公正都做不到,怎么谈实体公正?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严格依法纠错 莫因个人面子将错就错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江必新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发表于 2016-10-18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10-18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笔架山下忆旧 发表于 2016-10-10 10:18
扭倒费有意思吗?法院审判没满足你的诉求就是腐败吗?

          滑稽,还怕复查重审。心中无冷病,哪怕你吃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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