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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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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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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相信命,或者说运气.

法理在哪里?

发表于 2010-4-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司法公正,才有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10-4-1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彻底的严惩法院的司法腐败,还人民真正得“公正司法”
发表于 2010-4-1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1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受了天大的冤屈才敢在网上与法院叫板,他要有多大的勇气和顶着再次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来为自己申诉

发表于 2010-6-1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

发表于 2010-6-23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2009-04-27 20:03:26 [举报]

看了申请人的资料。并亲自耳闻目睹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在仪陇县政府大楼举行的“听证会”,向申诉人宣称是“约谈会”。在会上申诉人列举了该案预审卷材料中“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隐瞒证据”等13条违法证据,审判机关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证事这是一个假案,主持召开这个会的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和南充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上诉亲审理的审判长均无以回答,无以辩驳,十分尴尬,可南充市政法委仍一再强调申诉人息访息诉,会后议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会,也是又个极不公平的会,因此,我作为一个参会者,一个公民,,肯请上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对该案提起重视,尽快纠正错案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平息民众的愤怒和敌视,切实无稳定作一点实事。

发表于 2010-6-24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0-6-2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天朝历来都是这样黑

发表于 2010-6-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发,影响大了,才会有人管。

发表于 2010-6-24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看待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6-2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0-6-2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X确实就是搞了女人,谁叫他乱搞呢?

发表于 2010-6-2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受了天大的冤屈才敢在网上与法院叫板,他要有多大的勇气和顶着再次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来为自己申诉
马鞍2009-04-27 20:03:26 [举报]

看了申请人的资料。并亲自耳闻目睹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在仪陇县政府大楼举行的“听证会”,向申诉人宣称是“约谈会”。在会上申诉人列举了该案预审卷材料中“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隐瞒证据”等13条违法证据,审判机关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证事这是一个假案,主持召开这个会的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和南充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上诉亲审理的审判长均无以回答,无以辩驳,十分尴尬,可南充市政法委仍一再强调申诉人息访息诉,会后议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会,也是又个极不公平的会,因此,我作为一个参会者,一个公民,,肯请上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对该案提起重视,尽快纠正错案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平息民众的愤怒和敌视,切实无稳定作一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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