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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无辜公务员被南充法院违法判入狱8年,申诉19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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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杨柏林,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
    1986年底,我从部队转业,被安置到南部县农业银行南隆营业所,任坐班主任。
    1991年11月至1992年10月期间,我为老乡赖安武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银行汇票凭证》8张,把南部县农行42.293万元空汇给赖安武做生意,致使农行资金最短垫付7天,最长垫付171天。最后全部资金归还(最后两笔于1993年3月归还),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以上事实各级法院都认可,没有争议。
    1997年8月,南部县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公布并开始生效)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法院提起公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公布并生效)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它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1997年8月,1988年“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挪用公款,与1995年“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规定出具票据,都是生效的。可见,在1997年8月,违反规定出具汇票不等于挪用公款,我为老乡违规出具汇票的行为不违犯1988年“刑法”第三条,不构成犯罪。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所以,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我在1991年至1992年期间,我为老乡违规出具汇票的行为,应该依据1997年以前的法律审判,不应认定为犯罪。
    1997年11月20日,南部县法院违法依据“1997年刑法”第384条,认定我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书编号为《(1997)南刑初字第125号》
    在“1997年刑法”中,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第188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生效。可见,即便是依据“1997年刑法”,我为老乡违规出具汇票的行为也不是挪用公款,因为没有造成损失,也不构成犯罪。
    因不服判决,我提起上诉,1998年3月,南充中院以《(1998)南中法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2012年7月,南充中院以《(2012)南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诉。
    2013年11月,四川高院以《(2013)川刑终结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裁定申诉理由不成立,终结本案。
举报人:杨柏林
电话:1389077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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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八年牢坐得一点也不冤!你别再到处喊冤叫屈了吧!
      1、你利用南部县南隆营业所主任的权利在一年内先后八次通过汇票行式转款42.293万元为私人谋利。在那时这就是数额巨大。
      2、你转出的款归还时间最短7天,最长171天。171天是三个月21天。(按银行计息期是三天为一计息期,一月按30天计息)符合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加上利用职务。就是“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条款。
      3、虽然是97年追究你的犯罪行为,但适用的是88年生效的法律文件。你的犯罪在法律文件生效期内。不能用你犯罪后的法律文件来解释97年或95年前的犯罪行为。
      4、你把(亏你还在银行当主任)信用证、其它保涵、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与汇票的慨念都搞不清楚,明显的业务不熟,不犯罪才怪,连坐了八年牢都还没整清楚。信用证、其它保涵、票据、存单、资信证明这些都不是说的钱,是一种信用,别人凭这个信用或者说是担保可拿去融资、贷款、抵押,当然一旦不能归还,债主可凭这些找出据方偿还,这就是会造成损失。你的汇票是汇款凭证,是把钱转出了银行别人拿你的票去取款,是实打实的现金。实际汇款凭证(票)和那个只有信用的票据(信用票据取不到现金,只表示你有那么多钱放在那里)是两码事。
    根据你介绍的资料,我这个非法律专业的能判明是非(当然我还是学过法律的)。 综上所述,你是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罪有应得。当初想得好处,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怪不得各级法院都会驳回你的起诉。你也别到处宣传你的不光荣的事了,好好面壁反省吧!
      

发表于 2016-6-23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关系户!!遭坑了!!!说实话,做金融,不多根筋,是不行的!

发表于 2016-6-23 2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木木子 发表于 2016-6-23 18:43
。关系户!!遭坑了!!!说实话,做金融,不多根筋,是不行的!

有道理!端错了饭碗麻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3 23:46
这么严重的罪行,还想说自己不是犯罪?当初得了多少好处,冒这么大风险?

发表于 2016-6-24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到处是陷阱,就看脑壳行不行?

发表于 2016-6-2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帮人哇,如果当初不帮,现在发展的多好啊!

发表于 2016-6-2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淡秋123 发表于 2016-6-23 20:29
有道理!端错了饭碗麻烦

估计对金融产品不熟悉!!冒了下风险,结果遭了!!哈哈

发表于 2016-6-25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6-6-25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脑壳有问题,犯了法岀来了就应吸取教训,还想翻案!

发表于 2016-6-26 2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6 19:14
以上点评,个个正确,望楼主效纳。。请谅解。

发表于 2016-8-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是国企,还公务员呢,除了中国人民银行部分职务确实有公务员,其实都是国企了,合同制。还有你做错事了,不好好反省,还想翻盘,90年代初的40多万是什么概念啊?巨款吧,当时农村有1万元叫万元户都是要日天的节奏,你那40万要抵现在500万,还不是为了挺而走险,谋取暴利吗??

发表于 2016-8-9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88年和95年的两个文件头子名称,你的行为属于贪污贿赂罪(88年的)或者破坏金融秩序罪,虽然95年的15条没有明确你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但那也是在破坏金融秩序罪的范畴之内的,怎么能说没有罪呢??你自己算算,90年代初期,你的年薪是多少??反正我们的年薪肯定不到4000。

发表于 2016-8-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借老乡40多万?这事儿你还有脸拿出来说,胆子大!你活该。
发表于 2016-8-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啥事还是要点专业知识哟,在银行工作不懂凭证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这主任白干了。

发表于 2016-8-11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悲剧
发表于 2016-11-2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到处是陷阱,就看脑壳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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