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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老汉阳痿,强奸幼女未遂,检察院称未插进去,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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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牛强奸不被起诉理由——来自重庆边远山寨

 

    13岁的农村小女孩,多次被同村一70岁老头蹂躏,而被告在关押两个多月后竟被释放,理由是:年纪太大、性功能下降,强奸行为“有名无实”。

     老汉阳痿,强奸幼女未遂,检察院称未插进去,做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是案件发生地邻村的,没想到却被无罪释放(8月25日)了。犯罪嫌疑人26日回村里还扬言:10天内告不到我就别想告倒我,晕!!!!狂也……为此,受害人姚婷27日欲从自家后崖上自尽,被村民及家人拖回来关进房间,村民都哗然一片了,此犯罪人在村里强势,经常骚扰女性,但没人敢申张。所以有人认为,与此同类案件不会只有这一起,如不受到法律应得的惩罚,那个小村庄将会再不太平。起诉书里说的什么“初犯,情节轻微”试想,要是他这大年纪都还有犯罪的动机,他这算是本分吗?犯罪事实已经成立了,为什么会………………?????

  该“不起诉书”里面还没有提到的事,受害人是未满14岁的小女孩(事发后因惊吓过度而神志不清,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家人误以为是“鬼神作怪”一直蒙在鼓里,后一同村人撞上告诉其家人,家人才恍然大悟后报警,受害人称对其多次侵犯,不是判决书里提到的初次),就这一点,就足以判他个重刑的了。

  在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里提到,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年上七旬,在强奸过程中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奸的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节轻微,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虽然秀山县检察院的决定有理有据,但被害人的家属却不能接受。9月1日上午,家属说已向秀山县检察院提起上诉,不能就此放过犯罪嫌疑人。

      在此贴上受害人家属电话,因受害人家境较贫困,无法承受昂贵的律师费用,希望能得到一些法律方面的援助:电话:15213755292姚民全(受害人父亲),13974371107杨秀雄(受害人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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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
发表于 2009-9-7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奸淫妇女以插入既遂,奸淫幼女则以接触为既遂。

--老翁隐约记得早年的司法实践。但不知现在变了没有。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09-9-7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都不起诉?那要检察院做什么?!

发表于 2009-9-7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坏人

发表于 2009-9-7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不正经的,

发表于 2009-9-7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插入与否,就是用手摸那里,也要遭的

发表于 2009-9-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总不来电在2009-9-7 20:11:00的发言:
太过分了。

发表于 2009-9-7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遗憾,如此强帖没插入前十。。。

我也没插入,不算回帖。。。

[em51][em51][em51][em51][em51][em51][em51]

发表于 2009-9-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弄死算了

发表于 2009-9-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秀山县检察院的决定有理有据”

 

???

 

奸淫幼女以接触为既遂,高法早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

 

为保护幼女身体健康,此类犯罪,凡是生殖器官有接触的,均以犯罪既遂论处。这是没有疑问的!

 

检察官是法盲吗?!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9-9-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过分了。

发表于 2009-9-7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3月24日的一则笑话:

 

“谁强J我,我就与谁拼命”。
结果真被人强J了。
自我安慰说:“虽然插进了,但他没射出来,说明他强奸失败,没有触及我的底线。”

发表于 2009-9-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消息,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院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要求律师代理官司先当“和事老”。同时针对部分律师对收入可能减少的担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成功,律师照样可以收费。

发表于 2009-9-7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9-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犯罪人在村里强势,经常骚扰女性,但没人敢申张。

 

 

          有背景?很强大的说?

发表于 2009-9-8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官的女被这样的话-----------

发表于 2009-9-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法律援助中心,找检查院,强奸14岁以下幼女,无论插入否,都视为强奸,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09-9-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起诉!!

发表于 2009-9-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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