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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请夹江县相关单位再调查下我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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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县李某某自杀一案,家属质疑警方非法侦查、刑讯逼供导致李某某精神崩溃而自杀。你们的调查结论认定警方没有任何过错。但经家属花9个小时详细比对监控录像和你们的调查报告,以及综合其他案件信息,他们怀疑你们的双眼被蒙蔽了,或者根本就是闭着眼睛进行调查的。他们想问你们,监控视频和案件资料里面的这些事实你们看到没有:
    一.家属认为警方没有传唤证,属非法传唤。你们认定,公安机关只是暂时对案件进行询问了解,是李某某“主动”来陈述案情,并非立案之后的传唤,不需要出具传唤证。
    你们看到没有:1.两份笔录均为“讯问笔录”,内容中用词均为“讯问”;2. 第一次讯问开始前的告知程序完全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有让李某某聘请律师的告知;3.讯问期间采取了采集双方生物样本、对住所进行搜查、对手机和住所钥匙进行扣押等侦查行为;4.讯问时长超过11小时,期间始终在派出所案区,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力被严格限制。
    上述任何一条都足以证明,警方对李某某是“讯问”,而非“询问”,从而印证了传唤一说。如果却未立案,那么进行的一系列侦查行为均为非法,属于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家属认为警方存在刑讯逼供。你们认定不存在。
    你们看到没有:1.参加讯问的民警张某接触李某某数秒钟后即伸直右手指向李某某,动作十分严厉、凶狠,整个讯问期间张某某类似动作多达十多次。很明显,只有辱骂吵架时才会伸直整个手臂指向对方;2.李某某明显被罚站33分钟,连所有警察都离开了他都不敢多动;3.监控视频有数秒钟的异常黑屏,声音全是尖刺的杂音,但偶尔能听到一两声正常的音乐和人声,家属质疑是打人的视频和进行死亡威胁的声音被篡改了。太多细节和李某某生前讲的一模一样,你们就一点都不怀疑吗?
    三.家属认为警方存在单人讯问行为。你们认定:讯问中,有个别民警因上厕所等特殊原因离开数正常现象,非单人讯问。
    你们看到没有:两次讯问过程中,审讯民警不断进进出出不下百十次,初周某外,其他人如同“赶场”,很多时候仅1人在讯问,且讯问并未暂停,单人讯问时长从半分钟到数分钟不等,最长一次达9分钟。多名民警在场时,几乎完全是周某一人问、一人记,他想怎么记就怎么记,其余民警大多时候都在抽烟、耍手机,根本没关注讯问情况,与单人讯问没有区别。如此还不算单人讯问?
    四.家属认为警方疲劳审讯导致精神加速崩溃,你们认定:审讯没有超时,在两次讯问期间我父可以在整个办案工作区内自由走动、休息,也未发现有精神崩溃的表现。
    你们看到没有:1.两次讯问的监控显示,李某某明显疲劳,特别是第二次讯问,他神情充满疲惫、痛苦、恐惧、不安,多次摸眼、抠手,平时能说会道的他已经口齿不清、语无伦次,并且眨眼频繁(多达每分钟40至60次),与第一次讯问完全判若两人。可以说正常人看了都会认为他已经疲劳至极;2. 第二次讯问期间李某某要求把门窗打开,说是“胸闷气闷”,明显属于身体不适;3. 两次讯问期间的其余时间均在民警严密监视之下,大多数时间是站着的,期间民警还分3次对其进行了生物样本采集,还进行了2次所谓“法律政策宣传”,不可能够自由走动,更谈不上休息;4. 在第二次讯问前还被体罚33分钟;5.办案工作区始终人来人往,乌烟瘴气,嘈杂混乱,更加速了他的疲劳;
    上述情况,你们即使不认为李某某非常疲劳,那也不可能得出可以自由走动、休息的结论啊!
    五.家属认为警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为李某某生前反映,参加讯问的民警张某在讯问结束后严厉交代李某某“4日早上9点到派出所操场站着等候审讯”,实际上李某某没有去,警方也没有通知家属寻找,导致家属无法根据案情做好工作,也不知道李某某去向。
    你们认定:经查,4日凌晨01时18分,李某某离开漹城镇派出所,民警周某对他说:“12月4号早上9点,别忘了来漹城派出所领取手机”,但之后李某某就一直未到漹城镇派出所,因为警方为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此不需要通知家属。
    你们是否看到: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从讯问室出来到达派出所大厅,民警张某过来拦在李某某前面,用手指着李某某说着什么话然后迅速指向(同为右手,还拿着手机)派出所大门外方向,动作坚决有力,李某某答后推门走出大厅,37秒后又推门探着身体进入大厅,向在大厅的民警张某、周某等说了什么,同时右手不停摸着身上口袋,似乎在找什么,张某、周某等说了几句话之后,李某某退出门外离开。
    虽然监控没有声音,可是所有动作细节和李某某生前描述完全一致。
    你们是不是不认识民警张某,把张某当做周某了?否则就是故意指鹿为马。
    如果仅仅是交代来领取手机,李某某为何不敢来?反而惶惶不可终日、四处躲避?
    六.家属认为警方存在非法扣押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扣押证的情况下扣押了手机和住所钥匙,导致有家不能回、对外联络求助极为不便,从而加剧绝望情绪。
    你们认定:手机是李某某主动交给警方查看以图自证清白,钥匙是警方根据案件需对李某某住所进行勘验检查,由李某某将钥匙交给警方,如果家属认为有需要,调查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完善。
    你们是否看到:1.民警将李某某手机翻来覆去看了很久,如果认为没有扣押必要,为什么不当场归还?2.住所钥匙分明是警方叫李某某交出来的;3.李某某离开派出所时有双手上下摸口袋的动作,明显是在找手机钥匙。
    钥匙不是作案工具,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公安机关凭什么可以扣押?
    钥匙扣押了3天,人死后才归还,手机至今未归还,如此还不算扣押?也可以不出具扣押证?
    家属认为有需要就可以后补完善,不需要就可以不出具,请问这是谁家的法律制度?
    七.家属认为警方非法搜查了李某某住所,因为没有搜查证,也没安排见证人。
    你们认定:警方实施的是现场勘验,并非搜查,没有通知家属的要求。
    你们看到没有:警方所谓“勘验”的现场是私人住所,有防盗门窗。私人住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护,非特殊紧急情况警方必须经过审批、出具搜查证才能进入,应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安排见证人。你们是把私人住所看成是公共场所了吗?只有公共场所才可以随便进行“现场勘验”。
    等等等等等等!
    你们的调查报告实在有太多指鹿为马、视而不见了。这样的调查报告,难怪你们要求家属不得录音,并且拒绝提供书面回复。不仅如此,你们还曾经要求家属中一名懂法律的人士不得参加调查结果通报会、参加人员不得超过5人。
    不过家属还是进行录音了,因为他们有知情权。
    警方向家属公开监控录像时也非常谨慎,先后安排数名民警全程监控,生怕家属进行复制或录制,因为实在有太多经不起推敲甚至见不得光的东西了。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分析:你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分析监控录像,而是单凭办案民警的主观陈述和辩解,或是对事实和法律的肆意曲解和误读,就做出了那些认定?
    如果你们没有认真调查,最多是工作失职。而如果是因循回护刻意替人开脱,则无疑是犯罪了。
    面对家属大量的质疑,你们却只说:调查结果已经公布,如不服可向上级进行申诉。
    家属说:你们“如此公行无忌简直匪夷所思,着实令人发指!”
    而我认为,你们只是在沉睡,或是双眼被蒙上而已。
    不过,正义还得伸张,所以期待你们睁开双眼!
=========================
编辑备注:夹江政法于1月24日回复,内容如下:

针对李某某家属对我县公安部门办理李某某案件过程的质疑,我县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察局、县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李某某家属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调查。经调查,未发现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失职渎职行为,已于2017年12月14日将调查结论向李某某家属代表进行了正式通报,并向其直系亲属出示了公安部门案件审查视频和相关笔录。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请依法依规反映。

                                                                                                                                  中共夹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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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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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 07: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根本说不通的解释强行下达结论,这就是为民办事的态度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 0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正视问题,维护正义,促进社会进步,还是官官相护,腐败堕落,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给新时代抹黑,相信有关部门会有正确的选择。

发表于 2018-1-24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李某某家属对我县公安部门办理李某某案件过程的质疑,我县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察局、县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李某某家属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调查。经调查,未发现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失职渎职行为,已于2017年12月14日将调查结论向李某某家属代表进行了正式通报,并向其直系亲属出示了公安部门案件审查视频和相关笔录。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请依法依规反映。

                                                                                                                                  中共夹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3-2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愿面对家属提出的大量质疑和证据?不敢对问题做出解释?
发表于 2018-3-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太黑了

发表于 2018-3-13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言以对啊

发表于 2018-3-1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关注

发表于 2018-3-15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夹江政法 发表于 2018-1-24 13:02
  针对李某某家属对我县公安部门办理李某某案件过程的质疑,我县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 ...

客观公正,群众只能呵呵了

发表于 2018-3-16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敢书面回复?
为什么不敢面对面解释?
为什么不遵守《信访条例》?

发表于 2018-3-17 1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站出来解释的勇气都没有,不是因为上不可告皇天后土,下不可告父母子女吗

发表于 2018-3-19 07: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21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跪求召开案情咨询会,如能澄清疑问,我们将现场签订认可承诺书,并公开道歉!

发表于 2018-3-2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跪求召开案情咨询会,如能澄清疑问,我们将现场签订认可承诺书,并公开道歉!

发表于 2018-3-2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跪求召开案情咨询会。
如果一切都可以见光,那就拿出来晒晒吧。
只要能晒个明白,我们将现场签订认可承诺书,并公开道歉!
我们不为别的,只为追求真相

发表于 2018-3-2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有关单位和个人:你们真的没有非法侦查吗?真的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吗?你们真的进行客观公正调查了吗?你们敢对党章和宪法发誓吗?敢对老天发誓吗?你们敢面对死者墓碑发誓吗?你们不怕一辈子背负良心的债吗?人在做天在看你们知不知道?如果你们问心无愧,为什么不敢站出来面对质疑?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人民警察,为什么不出来回应群众关切?如此胆小如鼠躲躲闪闪畏畏缩缩成何体统!

发表于 2018-3-2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跪求召开案情咨询会。
如果一切都可以见光,那就拿出来晒晒吧。
只要能晒个明白,我们将现场签订认可承诺书,并公开道歉!
我们不为别的,只为追求真相

发表于 2018-3-2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跪求召开案情咨询会,真诚跪求,再磕几个头

发表于 2018-4-3 18: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属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反映问题后,被层层转到夹江县信访局处理。

4月2日,夹江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作为县包案领导,接见了家属。

夹江县信访局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通知时说领导要亲自就信访给与答复。

但领导似乎不知道此次见面的目的是答复,没备有答复文件,只是就案情进行简单口头解释。

现场信访局工作人员似乎也不知道,在他准备的签到单抬头写的是领导“接访”。

这就把家属整的一头雾水,今天到底见的是什么面啊?

家属一直以为的见面答复,考虑到县级领导干部亲自出面,本来也不抱什么希望,因此没安排更多亲属前往,包括有一位对案件方方面面细节非常清楚的亲属也没有到场。

而且时间紧急,律师也无法赶到。

如果早明确是县领导“接访”,而且有那么多公安局的同志参与,那家属势必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到场,特别是律师。

见面会就这样在稀里糊涂中展开了。

发表于 2018-4-4 07: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死者手机一直被扣押,家属要求警方出具扣押证。
警方说是死者主动交出的,他们只是暂存和代为保管,不是扣押行为。
好吧,既然是暂存和代管,也就是家属可以随时要回,请你们立即归还。
不可以。
不能归还就是扣押,请出具扣押证。
不同意。最多可以打收条。
收条就是代管,请立即归还。
不可以呀不可以。
请归还。
不同意呀不同意。
请归还。
不可以呀不可以,不同意呀不同意。
请归还。
不同意啊不可以,不可以啊不同意。
等等,这是什么娱乐节目?
群众怎么感觉自己变猪了?
摸摸鼻子,果然有两个孔!
天哪,再说下去感觉智商要归零了。
所以还是到此为止吧,其它对话内容就不必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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