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县李某某自杀一案,家属质疑警方非法侦查、刑讯逼供导致李某某精神崩溃而自杀。你们的调查结论认定警方没有任何过错。但经家属花9个小时详细比对监控录像和你们的调查报告,以及综合其他案件信息,他们怀疑你们的双眼被蒙蔽了,或者根本就是闭着眼睛进行调查的。他们想问你们,监控视频和案件资料里面的这些事实你们看到没有:
一.家属认为警方没有传唤证,属非法传唤。你们认定,公安机关只是暂时对案件进行询问了解,是李某某“主动”来陈述案情,并非立案之后的传唤,不需要出具传唤证。
你们看到没有:1.两份笔录均为“讯问笔录”,内容中用词均为“讯问”;2. 第一次讯问开始前的告知程序完全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有让李某某聘请律师的告知;3.讯问期间采取了采集双方生物样本、对住所进行搜查、对手机和住所钥匙进行扣押等侦查行为;4.讯问时长超过11小时,期间始终在派出所案区,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力被严格限制。
上述任何一条都足以证明,警方对李某某是“讯问”,而非“询问”,从而印证了传唤一说。如果却未立案,那么进行的一系列侦查行为均为非法,属于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家属认为警方存在刑讯逼供。你们认定不存在。
你们看到没有:1.参加讯问的民警张某接触李某某数秒钟后即伸直右手指向李某某,动作十分严厉、凶狠,整个讯问期间张某某类似动作多达十多次。很明显,只有辱骂吵架时才会伸直整个手臂指向对方;2.李某某明显被罚站33分钟,连所有警察都离开了他都不敢多动;3.监控视频有数秒钟的异常黑屏,声音全是尖刺的杂音,但偶尔能听到一两声正常的音乐和人声,家属质疑是打人的视频和进行死亡威胁的声音被篡改了。太多细节和李某某生前讲的一模一样,你们就一点都不怀疑吗?
三.家属认为警方存在单人讯问行为。你们认定:讯问中,有个别民警因上厕所等特殊原因离开数正常现象,非单人讯问。
你们看到没有:两次讯问过程中,审讯民警不断进进出出不下百十次,初周某外,其他人如同“赶场”,很多时候仅1人在讯问,且讯问并未暂停,单人讯问时长从半分钟到数分钟不等,最长一次达9分钟。多名民警在场时,几乎完全是周某一人问、一人记,他想怎么记就怎么记,其余民警大多时候都在抽烟、耍手机,根本没关注讯问情况,与单人讯问没有区别。如此还不算单人讯问?
四.家属认为警方疲劳审讯导致精神加速崩溃,你们认定:审讯没有超时,在两次讯问期间我父可以在整个办案工作区内自由走动、休息,也未发现有精神崩溃的表现。
你们看到没有:1.两次讯问的监控显示,李某某明显疲劳,特别是第二次讯问,他神情充满疲惫、痛苦、恐惧、不安,多次摸眼、抠手,平时能说会道的他已经口齿不清、语无伦次,并且眨眼频繁(多达每分钟40至60次),与第一次讯问完全判若两人。可以说正常人看了都会认为他已经疲劳至极;2. 第二次讯问期间李某某要求把门窗打开,说是“胸闷气闷”,明显属于身体不适;3. 两次讯问期间的其余时间均在民警严密监视之下,大多数时间是站着的,期间民警还分3次对其进行了生物样本采集,还进行了2次所谓“法律政策宣传”,不可能够自由走动,更谈不上休息;4. 在第二次讯问前还被体罚33分钟;5.办案工作区始终人来人往,乌烟瘴气,嘈杂混乱,更加速了他的疲劳;
上述情况,你们即使不认为李某某非常疲劳,那也不可能得出可以自由走动、休息的结论啊!
五.家属认为警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为李某某生前反映,参加讯问的民警张某在讯问结束后严厉交代李某某“4日早上9点到派出所操场站着等候审讯”,实际上李某某没有去,警方也没有通知家属寻找,导致家属无法根据案情做好工作,也不知道李某某去向。
你们认定:经查,4日凌晨01时18分,李某某离开漹城镇派出所,民警周某对他说:“12月4号早上9点,别忘了来漹城派出所领取手机”,但之后李某某就一直未到漹城镇派出所,因为警方为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此不需要通知家属。
你们是否看到: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从讯问室出来到达派出所大厅,民警张某过来拦在李某某前面,用手指着李某某说着什么话然后迅速指向(同为右手,还拿着手机)派出所大门外方向,动作坚决有力,李某某答后推门走出大厅,37秒后又推门探着身体进入大厅,向在大厅的民警张某、周某等说了什么,同时右手不停摸着身上口袋,似乎在找什么,张某、周某等说了几句话之后,李某某退出门外离开。
虽然监控没有声音,可是所有动作细节和李某某生前描述完全一致。
你们是不是不认识民警张某,把张某当做周某了?否则就是故意指鹿为马。
如果仅仅是交代来领取手机,李某某为何不敢来?反而惶惶不可终日、四处躲避?
六.家属认为警方存在非法扣押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扣押证的情况下扣押了手机和住所钥匙,导致有家不能回、对外联络求助极为不便,从而加剧绝望情绪。
你们认定:手机是李某某主动交给警方查看以图自证清白,钥匙是警方根据案件需对李某某住所进行勘验检查,由李某某将钥匙交给警方,如果家属认为有需要,调查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完善。
你们是否看到:1.民警将李某某手机翻来覆去看了很久,如果认为没有扣押必要,为什么不当场归还?2.住所钥匙分明是警方叫李某某交出来的;3.李某某离开派出所时有双手上下摸口袋的动作,明显是在找手机钥匙。
钥匙不是作案工具,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公安机关凭什么可以扣押?
钥匙扣押了3天,人死后才归还,手机至今未归还,如此还不算扣押?也可以不出具扣押证?
家属认为有需要就可以后补完善,不需要就可以不出具,请问这是谁家的法律制度?
七.家属认为警方非法搜查了李某某住所,因为没有搜查证,也没安排见证人。
你们认定:警方实施的是现场勘验,并非搜查,没有通知家属的要求。
你们看到没有:警方所谓“勘验”的现场是私人住所,有防盗门窗。私人住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护,非特殊紧急情况警方必须经过审批、出具搜查证才能进入,应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安排见证人。你们是把私人住所看成是公共场所了吗?只有公共场所才可以随便进行“现场勘验”。
等等等等等等!
你们的调查报告实在有太多指鹿为马、视而不见了。这样的调查报告,难怪你们要求家属不得录音,并且拒绝提供书面回复。不仅如此,你们还曾经要求家属中一名懂法律的人士不得参加调查结果通报会、参加人员不得超过5人。
不过家属还是进行录音了,因为他们有知情权。
警方向家属公开监控录像时也非常谨慎,先后安排数名民警全程监控,生怕家属进行复制或录制,因为实在有太多经不起推敲甚至见不得光的东西了。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分析:你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分析监控录像,而是单凭办案民警的主观陈述和辩解,或是对事实和法律的肆意曲解和误读,就做出了那些认定?
如果你们没有认真调查,最多是工作失职。而如果是因循回护刻意替人开脱,则无疑是犯罪了。
面对家属大量的质疑,你们却只说:调查结果已经公布,如不服可向上级进行申诉。
家属说:你们“如此公行无忌简直匪夷所思,着实令人发指!”
而我认为,你们只是在沉睡,或是双眼被蒙上而已。
不过,正义还得伸张,所以期待你们睁开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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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夹江政法于1月24日回复,内容如下:
针对李某某家属对我县公安部门办理李某某案件过程的质疑,我县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察局、县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李某某家属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调查。经调查,未发现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失职渎职行为,已于2017年12月14日将调查结论向李某某家属代表进行了正式通报,并向其直系亲属出示了公安部门案件审查视频和相关笔录。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请依法依规反映。
中共夹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