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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徐院长说好的一个月给出答复咋不兑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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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人民法院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是人民法院诚信体系建设的保证

熊医生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在原判非法行医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7年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被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申诉理由是(一)由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没有医生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所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由于缺乏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无法成立;(二)案发至第一次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12年。且无延长及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情节,判决明显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就算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也应当依法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三);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但于法无据,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018年8月30日下午3时,巴中市中级法院徐院长在法院接访室亲口对熊医生承诺;由信访处邹处长,刑二庭陈庭长负责对熊医生不服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申诉案复查,最后由徐院长确认及处理,最多一个月时间徐院长负责任地对这件案子作出处理。如果经徐院长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徐院长就负责任地依法纠错,如果经徐院长确认不属于确有错误,徐院长就负责任地作出驳回申诉处理。今天已经是2018年11月20日了,徐院长亲口说好的一个月给出答复咋不兑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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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巴中市中级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23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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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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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徐院长说好的一个月给出答复咋不兑现?”一贴的回复


“说话讲良心”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安排,近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文昌出差考察,待回来后,将按相关程序给予您回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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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8-11-2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去法院找到当事人仔细咨询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07世界杯 发表于 2018-11-20 11:01
你可去法院找到当事人仔细咨询清楚

我问了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她们说不清楚,让我问刑二庭,问刑二庭,她们说不知道,要问领导;问刑二庭的陈华庭长,他说他请了半月的假,才回来上班,他也不清楚了,要问问才知道。



2018年8月30日下午3时,巴中市中级法院徐院长在法院接访室亲口对熊医生承诺;由信访处邹处长,刑二庭陈庭长负责对熊医生不服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申诉案复查,最后由徐院长确认及处理,最多一个月时间徐院长负责任地对这件案子作出处理。咋就复查出乌龙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徐院长说好的一个月内给出答复咋就不算话呢?
发表于 2018-11-2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都以为处理好了呢。
远远超过一个月了,何况又不是疑难案件。失信于民,自毁形象确实不应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0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巴中市中级法院该正面回复一下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句话值得铭记:“不要惧怕阴影,这不过意味着周围有光。”希望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再做原何齐副院长所搞的那种企图挡住光的愚蠢行为。

发表于 2018-11-2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徐文昌出来冒个泡,别装大,你我及所有人都只是中国公民,不算老几。

发表于 2018-11-2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07世界杯 发表于 2018-11-20 11:01
你可去法院找到当事人仔细咨询清楚

别再出这些徒劳点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及院长要敢担当,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要讲诚信重品行懂感恩。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要有规矩,做事要讲诚信。定好的协议,答应的承诺,必须要履行。一时有困难暂行践不了诺,要主动沟通,求得对方理解。逃避责任,规避法律会受到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变脸衙台几十秋,

   难分人鬼悟空羞。  

   法律千条歌真话,

   行动万回化假讴。 

 依法审判声彻地,

    枉法黑手爪如钩。 

 试问执法为了谁,

    水可承舟亦覆舟。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呼格案复查法官:没有勇气纠错,还在法院当什么法官?

公平正义是法官的首要追求,任何一个法官在压力面前绝对不能低头,因为你一个低头,你永远要低头。很多案子都有压力,那你还做不做人?如果你低头了,不维护公平正义,你不说市做法官,你连人都做不了。如果你不敢正视压力,在压力面前你选择低头,那你还当什么法官,不如早些辞职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呼格案”没有勇气纠错,还在法院当法官?

  新京报:昨天我见到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老俩口说,呼格案能够平反,你是最应该感谢的人之一。当时,是什么促使你积极推动此案再审?

  萨仁:这个案子太重要了,人命关天;再者,很多人都意识到,这个案子在中国刑事审判史上、人权保障史上,肯定是件大事,所以一定要推动。

  新京报:你将要改判的是你同事曾经判过的案子,这方面压力是不是特别大?

  萨仁:面对昔日的同事,面子上确实有点……但作为这么多年的老法官,面对这个案子肯定实事求是,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该怎么提意见怎么提意见。不会说因为是同事判的案子,我就要维持这个案子;或者,也不能因为这个案子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不管有没有问题,我就要改判。

  新京报:当时有人对你不理解,甚至谩骂?

  萨仁:过去合议庭成员甚至亲属有骂过我的,在其他场合碰到时,总会说起这个事。他们说,平时关系都这么好,你不应该这么积极(办案)。他们是有一些误解,我肯定不是为了谁,案子错了能不改吗?何况那是一条人命。

  那段时间,照片上呼格的样子总在我的脑海里,通过详细阅卷能感知他当初被审判时的心理变化,从煎熬到绝望。呼格从被抓到执行死刑,非常快,没有给他更多的机会辩护,他是法治还不健全的牺牲品,非常可惜。

  新京报:再审改判,接下来就要问责,你当时想过这个吗?

  萨仁:这其中一个法官是我的老同事,有一天,他拿了一瓶酒来找我,说心情不好怎么办?我跟他一人一半喝了。

  但是,办案时你还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才是法院该做的事。没有勇气纠错,你还能在法院当法官吗?你还算一个审判组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没有勇气纠错,还在法院当啥子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子是别人给的,脸是自己丢的”

 往往主持纠正错案的法院院长或者法官,都会受到一些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专家甚至原审判法官提出的质疑,质疑的理由是“纠正错案会损害司法权威”。

  我们不知道这些反对纠正错案的领导、专家是一些什么“领导、专家”,但他们至少没有研究透彻“司法权威”来自哪里。司法之所以权威,完全建立和依托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离开了这些,“司法权威”无从谈起。

  如果法院和法官,连纠正错案的勇气都没有,那才是真正损害“司法权威”的举动。没有阳光的司法,不过是白色恐怖,与“司法权威”根本沾不上边。而法院的面子与里子,只有在阳光下才能熠熠生辉。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对熊医生的申诉一拖二推三赖;不妨先看一下什么是错案: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错案可理解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错案应当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案件,对该类错案,“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概言之,错案责任追究需以法官主观意识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需要排除因一般过失而导致案件错误的情形。因一般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具有一定的发生概率,这种情形通常可被容忍、理解或解释。当然,这种情形也要根据具体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的不同,相应地接受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组织的考评和处理。

这一下就明白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刑罚执行完毕7年后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却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而这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被公安侦查期间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由于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而被检察院否认,且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法不得追究了。这个审判委员会是不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徐院长自己去认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办案不能作秀!   

       法院院长带头审理案件,办理案件,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体现,充分发挥了院庭领导的表率引领作用,进一步释放了优质审判资源,对提升案件质量、落实审判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但院长更应该讲诚信,守信用,作好表率,不能作秀,更不能言而无信。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10 生效日期: 1987-10-1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刑二)发(一九八七)二十五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改判一审判决的刑事申诉,应调卷进行审查。认为原终审判决正确的,要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息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第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申诉,要认真审查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并耐心地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在当地听候处理。

    第十五条   对无理取闹的申诉人,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批驳,使其息诉。经多次处理仍不听劝教,可以依法当地群众或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屡都不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触犯刑律,需要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者逮捕判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2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讲诚信

虽然徐院长于2018年8月30日承诺在一个月内确认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是徐院长尊重法律的表现。但事实上两个多月过去了,还渺无音讯。承诺不是终点,得有人对案子复查,确认,处理。毕竟,很难想象,如果无人授意,审判委员会能够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7年后再审查明原判罪名不能成立的事实面前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而且这医疗事故犯罪的关键事实还无法查清,且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如此荒谬的“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至少从理论上,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得追究,法院应该终止审理,不得作出有罪裁判。

因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决策是谁做出的,决策过程是怎样的,背后反映出了何种审判水平与审判逻辑,才是复查的真正要害。否则,面对申诉就一味的“耍赖”,该负责的人不负责,抑或为了应付舆论发个承诺走走过场,忍一时风平浪静,有恃而无恐、枉法无后果,类似的事件还反复上演。也许想以此暂时平息舆情巨浪,但正如大海,表面的平静下面往往藏着暗流。窥一斑而知全豹,古人诚不我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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