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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徐院长说好的一个月给出答复咋不兑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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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脸,不依法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了

一:事实根据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案件发生于2000年11月2日,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5年,也就是说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且没有任何延长及重新计算时效的情节)依法不得追诉,不得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楼主| 发表于 2018-12-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12月4日,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电话告知熊医生,徐院长安排本月来通江县与熊医生见面,就熊医生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一案协商、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2-5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带头审理案件,办理案件,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体现,充分发挥了院庭领导的表率引领作用,进一步释放了优质审判资源,对提升案件质量、落实审判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

熊医生申诉案在巴中市中级法院被推诿忽悠5年不能立案复查,院长换届后,看新任的徐院长亲自办案就是不一样。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审判委员会那些不经脑壳思考问题、就拍屁股举手同意的哈儿们,学学吧;
 楼主| 发表于 2019-5-3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徐文昌还没有回来吗?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徐院长说好的一个月给出答复咋不兑现?”一贴的回复

“说话讲良心”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安排,近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文昌出差考察,待回来后,将按相关程序给予您回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今天还不见徐院长给予回复哟,不知道徐院长还要出差考察好久?
 楼主| 发表于 2019-10-3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不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从二审到第二次再审根本没有专注于案中就诊人死亡的事件本身,对到底是谁的什么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没有兴趣。他们真正热衷的是把这一案件转化成诬陷、抹黑熊医生的噱头,给熊医生判有罪,让熊医生当替罪羊。而且他们这样做得忘乎所以,根本不去想万一经过质证的证据支持不了他们对熊医生的上述抹黑、诬陷,到时候拿不出证据证明熊医生具有构成犯罪的事实;甚至可能会打他们自己的脸,该怎么办。

制造这起案子的院长、副院长走的走了,死的死了,退休的退休了,但和尚跑了庙还在,现任院长不得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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