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宁局长给蓬安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写的这份情况说明,我在此提出合理怀疑,并无意冒犯之意,相反,是想弄清楚究竟是谁写的这份漏洞百出、拉人下水的情况说明,甚至连标题都写错。请刘宁局长公开回应一下。
一、日期与标题不合逻辑的背后。这份情况说明,标题就醒目地称为寻衅滋事,落款日期是2018年11月13日,也确实是刘宁局长的亲笔签名,但蓬安公安作出寻衅滋事的结论却是在2018年11月14日。出现这种情况共有三种可能:一是此份情况说明是刘局长在公安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为了坐实我的处罚决定而补的证据;二是刘局长在公安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就与公安共同商定本案为寻衅滋事;三是刘局长未卜先知,直接给本案定性是寻衅滋事,然后公安继续补充证据,以坐实此违法行为。
二、在处理职工纠纷问题上的无所作为和踢皮球。情况说明中显示,我向刘宁局长反映问题(不仅是冷漠旁观和作假证一事,还有本单位同事长期刁难我的事),刘局长一口回绝回避问题,而转移话题到工作上。这明显是激化矛盾的推卸行为。从2017年起,前副局长吕鑫就强行剥夺我手中正在干的工作,叫我耍,我平时的工作就是扶贫。刘局长深知此情况,却故意拿此与党喜梅向雄的工作来比较。是让我知难而退、并阻止我继续反映问题?
对于我反映的问题,都是刘宁局长应当处理的事。此前,我也多次向刘局长反映副局长吕鑫和同事刁难我的问题,刘局长认为我的大多数要求都合理,但我向副局长吕鑫和同事转达意见之后,她们并不听。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她们有令不行,刘局长才无可奈何叫我向纪委反映,但纪委却认为这些事应当本单位领导处理。由于这些矛盾未及时处理,以至于事态扩大,究竟是谁之过?
三、突发事件的处置失位。事情发生后,刘局长未召集当事双方协调处理,刘局长自己说当时开会去了。不知道当天是什么要紧会议,可以让刘局长丢下面前的突发事件走掉。如果认为事情不严重而走开,为什么后来又会认为是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如果事情严重,刘局长面临突发事件又为什么要不在场?
四、高调表扬同事意味着什么?且不在此谈论党喜梅向雄两人的工作是否突出,但难道说一个在全市排得上号的人就不会作出违法违纪的事了?请问刘局长,这是什么逻辑?不是还有“打黑英雄”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的新闻吗?局长不直接处理问题,反而高调表扬党喜梅、向雄这两名被投诉违法违纪的同志,这是何意?自2019年2月我起诉蓬安公安之事闹得纷纷扬扬之后,当事人党喜梅和证人冉某梅便同时调离了蓬安县,这难道仅仅只是巧合?
五、这份情况说明还存在以下不尊重事实、不合逻辑和互相矛盾之处:
1、群众和刘宁局长到201室的时间相互矛盾。案卷中刘局长说:“来到201签文件时,办事群众已经在201办公室等候办事。”但群众伍某某说:“我们到了后,有两个女工作人员在办公室,过了一会儿局长来了。”群众肖某某说:“我们到房间时,房间内有三个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是男的(就是刘局长)”。
2、在陈述我与朱某蓉的纠纷问题上恶意夸大,不尊重事实。案卷中刘宁说:“她马上就骂了朱某蓉,拿起群众办事的资料砸向朱某蓉。”伍某某说:“她拿起资料朝桌子上面摔。”“我坐在她身后的,我看不到。”肖某某说:“她将工资表举起朝办公桌中间甩过去。”“我不清楚,穿花衣服的女的举起资料就甩了,她是朝办公桌上甩的还是朝那个穿白衣服女的甩的我没看清楚。”我与朱某蓉发生争执纠纷属实,但并未骂她,更未砸她。
3、处理突发事件的方式与奉某俞相互矛盾。案卷中刘宁说:“她边说边哭,随后就冲出去了,我就喊奉某俞看到她,随后我就去开会了。” 奉某俞说:“她突然就往楼上跑了,我还是待在201办公室,我们有其他工作人员跟着她上去了。”
4、情况说明中部份事项属无中生有。事发当天,我并没有去206室向刘局长反映问题。中午我签完到径直返回时,就发现刘局长在201室,便进去反映问题,刘局长以忙为由一口回绝,并未说下午有会议。此前,我并未进206室,更未在刘局长与奉某俞商谈工作时向刘局长反映情况,在纠纷发生时,奉某俞也并没有貌似正义地大吼叫捡资料。不知道这份情况说明为什么要捏造这些事实?
以上合理质疑只是对这份情况说明的就事论事,虽然这情况说明有刘宁局长的亲笔签名,但我一直认为这份情况说明的内容并不是刘局长所写,应当是他人代写,至于是谁想与刘宁局长结成利益联盟,拉刘局长下水,我希望刘宁局长能出来公开回应一下以上疑问,澄清事件真相,还我一个公道,还蓬安县人社局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20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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