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官在审理查明事实时,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外,是不是应该秉持严谨科学的态度,从而审理查明事情真相,而不是一味采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一些不合常理,自相矛盾事实,是否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厘清事情的真相。本案中佳发物业诉称:三和物退出物业管理的理由是公司在南充不方便管理江枫国际的业务。那么请问当初他跟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为什么就没有考虑到管理不方便呢?他这个理由靠谱吗?站得住脚吗?其次,既然佳华物业2015年8月20号就签订了协议,为什么佳发一直没有接手江枫国际的物业服务呢?而还是由三和物业继续管理一直到2019年6月30日才退出?他不是不方便吗?三和物业在管理不便而且已经签了移交协议的情况下,还坚持给江枫国际业主提供了四年物业服务,这是怎么样的一种精神?作为业主我们是不是该感激涕零啊!
本案更为蹊跷的是三和物业处理未收取到的物业费的方式。三和物业在2019年6月30日退出江枫国际物业服务时,因为三和物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所以有部分业主也未按合同约定交物业费,共计未交交物业费共计831799元。三和物业对这笔钱的处理,不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收取,而是把这笔未收取到的物业费转让给佳发物业由佳发物业收取,而佳发物业于仅仅只给三和物业付了12万元。我们不仅想问:难道三和物业不懂法?还是三和物业请不起律师?这样的转让如果没有什么猫腻的话很难让人信服。
关于被告提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并提供电梯过道天花板脱落,电梯门装饰板脱落,公共部位电线裸露,车库部分消防设施缺失,景观水池损坏等证据时。而法官以江枫国际小区至今没有经过房屋主管部门验收,上述情况系什么原因导致不清楚为由,不予采信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物业公司有没有尽到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业主拒交物业费有相当大的关联性,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法庭有责任审理查明,以确定物业是不是尽到责任。遗憾的是法庭不审理查明,也不采信。这样对被告是最大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事实,请问wang大法官是不是应该厘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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