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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闻·杂谈] 问wang大法官:事实真相是否应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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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法官在审理查明事实时,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外,是不是应该秉持严谨科学的态度,从而审理查明事情真相,而不是一味采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一些不合常理,自相矛盾事实,是否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厘清事情的真相。本案中佳发物业诉称:三和物退出物业管理的理由是公司在南充不方便管理江枫国际的业务。那么请问当初他跟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为什么就没有考虑到管理不方便呢?他这个理由靠谱吗?站得住脚吗?其次,既然佳华物业2015年8月20号就签订了协议,为什么佳发一直没有接手江枫国际的物业服务呢?而还是由三和物业继续管理一直到2019年6月30日才退出?他不是不方便吗?三和物业在管理不便而且已经签了移交协议的情况下,还坚持给江枫国际业主提供了四年物业服务,这是怎么样的一种精神?作为业主我们是不是该感激涕零啊!
     本案更为蹊跷的是三和物业处理未收取到的物业费的方式。三和物业在2019年6月30日退出江枫国际物业服务时,因为三和物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所以有部分业主也未按合同约定交物业费,共计未交交物业费共计831799元。三和物业对这笔钱的处理,不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收取,而是把这笔未收取到的物业费转让给佳发物业由佳发物业收取,而佳发物业于仅仅只给三和物业付了12万元。我们不仅想问:难道三和物业不懂法?还是三和物业请不起律师?这样的转让如果没有什么猫腻的话很难让人信服。
      关于被告提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并提供电梯过道天花板脱落,电梯门装饰板脱落,公共部位电线裸露,车库部分消防设施缺失,景观水池损坏等证据时。而法官以江枫国际小区至今没有经过房屋主管部门验收,上述情况系什么原因导致不清楚为由,不予采信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物业公司有没有尽到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业主拒交物业费有相当大的关联性,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法庭有责任审理查明,以确定物业是不是尽到责任。遗憾的是法庭不审理查明,也不采信。这样对被告是最大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事实,请问wang大法官是不是应该厘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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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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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是促
建成法治社会的关键

发表于 2021-4-21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1 1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服务事关民生,物业服务表面上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在这种民事关系中业主处于不利的地位,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根本准则,而法官在审理判决中应该不偏不倚,以理服人,达到既调整了民事关系,又教育了群众的多重目的。

发表于 2021-4-21 2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物业就打扫一下清洁卫生,我们就该只付清洁卫生这部分物业费

发表于 2021-4-21 2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掌握在正义之人的手中就是利剑,掌握在思想不纯之人手中只会助长腐败

发表于 2021-4-21 22: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物业管理,应该具备管理的能力才有资格收取管理费,从目前小区的实际管理情况看,确实有很多地方管理不到位,但是物业管理费还收得偏高,走近小区一看物业形同虚设,我是业主我也不想交物业费,法官也不去实地调查清楚业主为什么拒交管理费就随便草草了结输赢?值得民间产生疑问

 楼主| 发表于 2021-4-22 2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政府部门没得一个人看到这篇文章吗?还是老百姓的问题不是问题   还是领导人说的老百姓的事要放到第一位  这个话到基层就变味了吗?   

发表于 2021-4-22 2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社会到底怎么了,老百姓只能通过发帖来引入注意而解决问题,而一干高高在上的父母官却视而不见?

发表于 2021-4-23 04: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会看得到嚒,看了心里有没有想法哟

发表于 2021-4-23 0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满世界的狗皮膏药就知道物业有多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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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员汪尚明显是选择性适用法律条文,故意偏向原告佳发物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和物业与佳发物的转让物业服务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佳发入驻是非发的,佳发不仅没有资格主张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应退还公共资源的收益给业主。汪尚法官为什么会忽略了这一条而选择适用第六条?           而且购房时,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南充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质证号08081902)。 业主与三和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第5项明确约定:乙方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和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所以三和物业与佳发物业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汪尚法官如此判决,倒底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21-5-3 2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只是给我们弱势群体的老百姓订的,有钱有势的,我们只能认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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