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塔街道办事处
关于新东豪园业委会《这算不算选择性执法》的回复函
网友:
你好!你发表于麻辣社区的《这算不算选择性执法》网帖已收悉,非常感谢你对我街道基层治理工作的支持。本着“为群众服务”的宗旨,白塔街道配合房管部门安排相关部门和社区对你在网帖中提到的3个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问题一“新东豪园小区原业委会在2018年到期,未按规定换届选举,并在2019年与四川爱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期签署5年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未进行集体表决,已经严重违法”的答复:
经查,2019年1月28日,新东豪园业委会与爱仁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物业服务合同落款处均加盖了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的范围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小区物业服务选择由小区全体业主表决决定,业委会作为业主代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收集业主意见,执行大会决议。若业主及现业委会对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性存疑,可依法进行相关诉讼。
二、关于问题二“原业委会到现在为止拒不交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严重影响本届业委会正常工作”的答复:
经查,2021年4月22日,原告新东豪园小区现业委会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新东豪园前业委会主任罗鹏程移交任职期间管理的档案文件资料。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中部分小区业主也出庭作证。通过双方举证说明,按照前业委会的职责分工要求,前业委会主任罗鹏程已经向现业委会主任赵鹏程等五人移交了业委会公章两枚、财务章一枚和一些档案资料,整体移交了业委会办公室,注明“其他已完结的相关合同及维修资料存放于业委会办公室资料柜”。交接过程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交接手续上有现业委会成员赵鹏程、彭武夷、尹建国、陈大宾、韦志明签字,并批注“所有合同有关票据、凭证于2020年12月13日前移交”。涉及到钱的凭证和部分公共收益,有些在物业处,有些由前业委会成员凌霞(会计)负责保管。2021年6月4日,高坪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3民初1669号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原告无业主大会明确合法授权,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南充市高坪区新东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后新东豪园现业委会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2021年9月1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299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关于问题三“新东豪园小区已于2021年1月召开业主大会解聘四川爱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应于2021年4月21日交接离场,现该公司拒不交接,拒不离场,严重影响新东豪园小区1584户业主的合法权利”的答复:
经查,新东豪园小区业委会就解聘爱仁物业公司服务关系问题于2021年5月20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2019年1月小区业委会与爱仁物业公司签订的《南充市高坪区新东豪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2.判决爱仁物业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保安、值班室、监控室被非法占用的小区公共用房),以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委会;3.判决爱仁物业公司立即退出新东豪园小区物业服务区域;4.本案诉讼费由爱仁物业公司承担。原被告双方在本次的诉讼中,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依据,其中部分小区业主也出庭作证,最终在2021年11月10日,高坪区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新东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并在“(2021)川1303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中进行判决依据说明,其原文阐述为:“原告新东豪园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通过决议解除与爱仁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系涉及新东豪园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行为,应当经业主大会明确充分授权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原告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爱仁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是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亦不能证明原告本次诉讼已经获得业主大会的明确、合法授权,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问题2、3已经进行司法判决,如不服判决,请按规定程序上诉。
小区业委会的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统一业主的思想,化解业主之间的矛盾,并依法依规开展相应工作。请业委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委会相关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白塔街道、元宝山社区将持续地深入新东豪园小区开展工作,调解业委会与爱仁物业的物业服务纠纷,督促双方将小区和谐稳定作为重点,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请业委会及广大业主予以配合,我们共同建设好小区,和谐共生发展。
白塔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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