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213|评论: 4

[四川群众呼声] 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8-19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区
地市州: 广元
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

08-17 10:51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


   央视新闻朝闻天下超话24小时新闻报料热线记者何立春电话18473937228。微信16670394342。13187171404。18569297960。请四川省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请给予重新调查,审查,并请将最终公正判决结果一定回函至中国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超话栏目组记者何立春电话18473937228。微信16670394342。13187171404。18569297960
四川广元:“黑”法官“歪”裁定“背后”是否存在“猫腻——新华网
08-1713:17阅读 148

     四川广元8月16日讯,某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因承包方事先就“设套”——在工程建设期间,利用发包方在“细节”上的“疏忽”,而造成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产生分歧,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官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却仍然把一个非常明显的无效《合同》认定为合法有效,由此可见,不排除“吃了”承包方更多的“好处”,而导致在竣工时间、利率标准等问题的认定上,颠倒事实,枉法裁决,而出现了明显的错判!造成发包方两千多万元的损失,只得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维持一审裁定……
     就这样发包方在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得求助于新闻媒体关注,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对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做出正确的裁定。近日,记者接到热线电话后,赶赴广元苍溪,对此案进行了为时两天的明察暗访。
泰福嘉园.png
上图:由涛申公司发包、骐良公司承包修建的“泰福嘉园”

【枉法裁决】法官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

     据记者了解,“泰福嘉苑”商住楼A栋16层,B栋17层;位于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北门路,建筑面积约29000平方米。该工程的发包方是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承包方是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工日期:2011年8月23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2月13日(以竣工报告为准),合同总价34220000元。合同价款采用在特定工程项目范围内,由乙方承包方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积按清单计价规范计算,每平方米1180元。然而,事后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得知骐良公司将工程承包后转与孙敏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全部承包给了孙敏,骐良公司对该工程并未投入资金,也未指派任何人参与管理。只是约定按照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一收取管理费。
    2019年9月6日,骐良公司与孙敏签订了《关于“泰福嘉苑”内部承包的补充协议》称:孙敏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对泰福嘉苑进行投资与施工,孙敏是实际投资人与施工人,甲方未进行投资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由孙敏享有,义务由孙敏承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28号]判决的第二、三、四、五项判决甲方享有的权利(工程款本金、保证金、利息)由孙敏全部享有。甲方自愿放弃享有权。
    2020年10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关于“泰福嘉范”内部承包的补充协议》称:法院拍卖的“泰福嘉范”商业用房约1730万元如网拍成功,现金直接归乙方(孙敏)所有。查封的地下车位80个,约价值240万元,直接归乙方孙敏所有。
     涛申公司代理人调出案卷得知这一“内幕”后认为:该行为完全就是违法行为,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二款“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规定。涛申公司与骐良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在该工程中,孙敏、牛康培才是实际施工人。省高院根本没有查明其事实,就简单、草率的认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混淆慨念】法官故意否定“孙敏、牛康培”的合作关系


      涛申公司代理人认为:事实证明,孙敏借用骐良公司的资质与涛申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之规定。孙敏、牛康培才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权利应由孙敏、牛康培二人享有,义务应由孙敏、牛康培个人承担。仅凭孙敏与骐良公司在“庭上讨证”之后,于2019年9月6日和2020年10月22日,“私下”签订的“补充协议”,就可以认定此案错判的行为,理应作出改判!
     虽然该项目在报送资料时,项目经理一栏写为彭光会,那只是名义上的经理,是为报送资料使用,实际上履行该建筑项目相关职能的是孙敏和牛康培二人。孙敏和牛康培的行为互为“连带”。所以,牛康培签字所领的工程款263.4504万元和牛康培签字同意支付给劳务公司姚绍斌的140.184万元工程款,应为涛申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牛康培对该工程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工作联系函等均是履行的职务行为,对孙敏个人具有约束力。
     广元市法院和省高院的判决书认为牛康培不是项目经理,且不能领取工程款,基于前提条件均是因为涛申公司与骐良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作出的。现合同既然无效,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全部错误,既然合同无效,则孙敏、牛康培、姚绍斌等人领取的工程款,法官均应认定为涛申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

【颠倒事实】法官错误认定竣工时间和支付利息


    涛申公司代理人认为:该工程开工于2011年9月。由于该工程面积较大,主体于2014年秋部分基本完工,部分未完工,也并未验收。直至2016年10月9日才正式验收。虽然验收报告上写的是2013年12月20日,但孙敏聘请的资料员刘庄在苍溪县公安局的询笔录证据中反复说明了此事。同时,实际施工人孙敏与其它四方签字认可证据,同意验收的笔录,均证实了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
     而且,2016年7月4日,孙敏的项目部还向涛申公司发出《关于泰福嘉苑项目工程结算的说明》,要求涛申公司于2016年7月底完成相关结算事项。进一步证实了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
     然而,广元市法院和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却不分青红皂白,确认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是错误的。
     涛申公司认为:关于利息支付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除工程价款以外,其他约定对双方均无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组纷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在实际施工人孙敏、牛康培完善和修复所有工程至质量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减扣已支付的工程款后,一次性支付下剩余工程款。
      综上所述,广元市法院和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将一个非常明显的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一审法官陈明义,对此合同的效力是非常明确的,他却故意歪曲事实,故意违背法律,致使涛申公司本应只支付980.046247万元的工程款和保证金,现在却损失了3500万元的商铺、900万元的住房、400万元的车位,金额特别巨大,是典型的枉法裁定,造成如此结果,广元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明义与孙敏之间不排除存在“私下勾当”!

【记者点评】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到底还有多远


      写完此稿,感慨万千,一直在想,本文提到的涛申公司负责人指出广元市法院某法官,那么多明显的颠倒事实、混淆慨念、曲解证据的错判,明显是为了抢夺涛申公司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作出的判决!涛申公司李某还向记者透露了一审判决前,他与主审法官陈某之间的“内幕”:李某多次邀请陈某到娱乐场所“玩耍”,并接受礼品与现金(具体细节等后续报道详述),陈某便在判决书下发前,将初稿透露给李某,李某看了“判决书”,觉得还算公平公正。不久,《判决书》送达后,内容却“变了味”,根本就不是在广元东坝“东滨之声”看到的判决内容。
     于是,涛申公司就向高院、最高院邮寄了《民事抗诉申请书》,二审、三审法官却一直没有“纠错”。涛申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但不采信,还将重要的证据隐藏起来?这怎么能让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信服人民法院的判决?
     由于法官在验收时间的错误认定,导致涛申公司多支付利息1000万余元。法官在利率标准、进度款造价、代付劳务费、因私借款等问题的认定上,再次让涛申公司损失1300多万元。明显是法官不了解当地土建建筑市场的行情;或者是因为骐良公司孙敏给陈某的“好处费”更多,法官陈某才故意改变了《判决书》的内容。
      记者感到困惑,多少钱才能够买通一个法官的前途和良心?
      涛申公司遇到的《判决书》“变味”现象,到底说明了一些什么?至少有几点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一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一般都存在恃强凌弱、欺软怕硬、官官相护的现象,部分法官因“外界”干扰或者利益、权势的“驱使”,只能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甚至枉法裁决。二是法官在审理中,将有“关系”方的证据“放大”,将没有“关系”方的证据“不予采信”,按“上面”“安排”好的结果,或者凭“推理”随意认定的结果作出判决。三是即使你理由充分,上诉后,上级法院总是“维持原判”,根本就不会因为你有“铁”的证据而改判,主要是因为“改判”会让下级法院很“难堪”,相关法官或许会因此失去“饭碗”,或者警告、处分……例如涛申公司与骐良公司的经济纠纷案,是否会得到公正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让有理有据的老百姓敢打官司、能打赢官司。这应该成为每一个执法机关和从业人员的基本遵循。法律的力量、法官的份量都在于公正,只有做出公正的判决,才能被老百姓所接受。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讲过,“司法公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是法院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作人民法院”。
      司法不公,则直接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所谓的法制社会也就只能可望不可及。这些年来,因司法不公带来的“民怨”时常见诸报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令人痛心。应该引起所有司法部门的重视,特别是手握“生杀”大权的法官,对待一起案件,要更加慎重,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涛申公司与骐良公司经济纠纷案,既然涛申公司列举了那么多有力的证据,法院就应该采信,就要依法办案,就要尽快将其认定错误改正过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才能保全老百姓的利益!苍天有眼,公正如天!
      针对广元市人民法院的种种错判行为,是否会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和“纠错”,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1-8-2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中院关于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一事的回复

新华网及何立春记者:
2021年8月17日贵网发布了《陕西省西安寿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该文反映我院在办理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与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法官有“枉法裁决”,故意否定孙敏、牛康培合作关系,错误认定施工时间和支付利息等问题,首先感谢贵网及何记者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现将该案的情况回复给贵网。
一、该案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2011年8月28日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寿申公司)与四川省骐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查西安涛申公司系一家合法开发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骐良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违背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该合同签订、履行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至于反映材料反应孙敏与骐良公司系挂靠关系,从双方提交证据的显示孙敏与骐良公司为内部责任管理关系,西安涛申公司在本案一审时并未主张过该合同无效。后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认定该案诉争合同合法有效。
二、办案法官是否存在故意否定“孙敏、牛康培”的合作关系。
该案审理过程西安涛申公司提出牛康培与孙敏系合作关系,骐良公司及孙敏都予以否认。审理过程中西安涛申公司未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骐良公司举证证明牛康培系苍溪县云峰建筑公司的建筑师,不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实际施工人,无证据证明牛康培与孙敏有合作、合伙协议,或者牛康培对诉争工程项目有投资行为,故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的要求人民法院不能认定牛康培与孙敏之间形成了项目合作关系。
三、对竣工时间和支付利息是否认定准确。
该案审理过程,双方对工程竣工时间发生争议,骐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载明竣工时间是2013年12月20日,并提供2013年12月13日西安涛申公司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予以佐证,该证据反映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西安涛申公司提供了一份苍溪县质检站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实际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后西安涛申公司以骐良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向苍溪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并调查大量的证人。人民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所取证据,其中西安涛申的员工作为证人证实该项目的购房户于2013年底陆续入住,部分购房户作证时也证实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也为2013年底。鉴于上述双方所举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认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并无不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和再审时也均确认一审对竣工时间认定无误。
关于利息支付的问题,人民法院严格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案件查明事实和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所得,并无不当。
西安涛申公司向贵网及新闻记者反映的情况与本案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川民终228号,该判决虽对一审判决的基础回填是谁完成以及欠付工程款与欠付进度款的时间、利息标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判,但对如竣工验收时间以及牛某领取或签字领取的款项是否应当认定为骐良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等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一致的。后涛申房产公司、涛申苍溪分公司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涛申房产公司、涛申苍溪分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经本院一审后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且作出了最终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充分证明了我院在该案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并无不当。三级法院对案件主要事实如竣工验收时间以及牛某领取或签字领取的款项等事实认定一致,本案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不存在枉法裁判的事实。再次感谢媒体朋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并感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望贵网客观报道,并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21-8-19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呼声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读者的关注和点评的多少?

发表于 2021-8-20 17: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和省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发表于 2021-8-2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中院 发表于 2021-8-20 17:26
广元中院关于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一事的回复

新华网及何立春记者:

关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的回复陈述
一、孙敏挂靠资质的违法事实
孙敏明显挂靠四川骐良公司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此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双方签订的泰福嘉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0关于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一事的回复中描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提交证据的显示孙敏与骐良公司为内部责任管理关系,西安涛申公司在本案一审时并未主张过该合同无效。后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认定该案诉争合同合法有效。此说法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其理由如下:
http://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1、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涛申公司对骐良公司出具的第26组证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进行核实,但法院不予理睬,而是直接认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以下为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质证文书截图
image.png
image.png

2、涛申公司高院(二审)上诉状
涛申公司在二审上诉状中也明确提出孙敏挂靠骐良公司资质的违法行为,但二审法院还是于孙敏的违法事实不顾,继续判定其违法挂靠的事实为合法行为。
以下为二审上诉状截图


image.png

image.png

3、孙敏个人身份证明更是奇怪,原告提出的第五组证据证明孙敏为苍溪慧源公司员工,〈而当时的孙敏实际是苍溪县建设局下属设计所事业编制人员〉,第八组证据证明孙敏为苍溪县云峰建筑有限公司股东并任监事。这正好自证孙敏社保及劳动关系都不在骐良公司,并非骐良公司在册员工,而苍溪慧源公司与云峰建筑公司也并非骐良公司下属机构,这难道不是孙敏自证与骐良是违法的挂靠关系吗?一审法院竟然对这些视而不见,还是直接判定孙敏与骐良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为合法有效,可见一审法院其歪曲事实的意图有多么明显。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4、从《内部承包协议》中可以看出,在财务上孙敏是向骐良单纯的交纳管理费,而所有的结算并非骐良与涛申公司来完成,而是孙敏完全以个人名义与涛申进行各种结算,这是很明显的非法借用资质特征,而一审法院还是不顾事实真实,认定其《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5、在建设合同中骐良公司明确项目经理为牛康培,并出具委托书,而牛康培也并非骐良在册员工,而国家强制规定在建设项目经理的任用上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建造注册师担任,而牛康培也并非骐良在册员工,虽其建造注册师为二级,但是已经受聘于苍溪云峰建筑工程公司,作为骐良公司难道不知道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牛康培不能作为骐良公司在泰福嘉苑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吗,只能说明这件事是孙敏个人策划的,孙敏只是挂靠骐良公司资质,而骐良公司不管具体的人事任用,由孙敏个人自由安排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而后因牛康培已经在苍溪云峰建筑工程公司任职,不再担任泰福嘉苑项目经理而从换成彭光会,但彭光会这个人在泰福嘉苑的建设过程中至始至终没有出现过,因为这只是为了申报资料从表面上看合法,而从建设施工合同上约定的项目经理为牛康培最后替换成彭光会,骐良并没有向涛申公司知会和出示相关文书,而一直在现场负责的还是牛康培〈本项目至始至终只有牛康培有资格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有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承担工程的终身责任〉而一审法官于事实不顾,避开事实真相,认定彭光会为合法的项目经理。
以下为牛康培2019年4月8日笔录,证实泰福嘉园的建设项目经理为其本人,对骐良公司更换的项目彭光会从来没有见过,也不认识,可见,彭光会任项目经理一事只是骐良公司用彭光会的注册建造师的证进行备案而已,而非泰福嘉园真正项目经理。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6、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民初36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孙敏诉骐良公司案件中孙敏自证“原告孙敏于2011年8月29日与被告骐良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整个项目由原告全额投资修建,承担全部风险享受全部利益,被告收取1%的管理费。实际上,原告是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是挂靠关系。
由此可见孙敏与骐良的关系至始至终就是孙敏借用骐良建设资质进行非法挂靠,其行为是完全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一审法院还是强行把这样一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确认为合法行为,其背后的真实意图何在?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7、关于“泰福嘉苑“内部承包的补充协议
从该协议中骐良公司明确孙敏是实际投资人与施工人,而孙敏又不是骐良公司在册员工,也不是其下属机构,那他们的关系是无疑就是挂靠关系,孙敏只是借用骐良的资质,向骐良交纳管理费而已。
image.png image.png
8、关于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敏的关系说明
image.png image.png


9、骐良公司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的申请书
image.png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孙敏是泰福嘉园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与施工人,骐良公司出借建设资质给孙敏的事实非常明确,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内容,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与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一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没有对案情进行认真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意义也不予采纳,草率的做出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而一审法院歪曲和掩盖事实的行为也非常明显,一审法院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让人无法理解。
二、关于一审法院歪曲竣工时间的事实
1、刘庄2019年5月8日笔录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2、苍溪质检站组织五方负责人对泰福嘉苑竣工验收现场记录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根据骐良公司出具的以上竣工报告,其竣工时间全部为弄虚作假,先让各单位把验收意见和章盖好,最后再统一填写的时间,根据刘庄的笔录可以证实,并且可以看出所有时间的填写其笔迹都为同一个人填写,而非各验收单位自行填写时间。
3、涛申公司2014年7月25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项目经理牛康培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image.png
4、涛申公司2014年7月25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亿博公司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image.png

5、涛申公司2015年6月18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项目经理牛康培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image.png

6、涛申公司2015年6月18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亿博公司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image.png

7、2015年10月15日骐良公司到处涛申公司关于竣工审计回复
可以看出截止2015年10月15日止,双方的竣工验收都还没有进行,所以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项目竣工验收的事实不成立。
image.png image.png

8、2016年5月9日涛申公司致骐良公司、亿博公司的函
由此函可以看出截止2016年5月9日双方还没达成竣工验收,所以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image.png image.png

9、2016年7月4日骐良公司致涛申公司工程结算事项的说明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截止2016年7月4日还没有达成竣工验收,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事实不成立。
image.png
以上是骐良公司发送给涛申公司的结算说明,第二条骐良公司送达给涛申公司的结算书是2015年8月23日,合同约定结算书送达之日起天60天内审核完成,为何法院判定涛申公司2014年2月21日就要承担利息呢?因骐良公司不报送结算书也要涛申公司承担责任吗。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的要求
(1)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骐良公司至今也未出具有效的竣工报告,之前作为证据出现的竣工报告也未正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泰福嘉园有关竣工时间的证据都显示为2016年10月19日,而一审法院歪曲定性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竣工时间相差1034天,无端增加了1034天利息,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比例75%支付即错误判决全额支付,利息的错误认定给涛申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关于孙敏与牛康培的身份问题
1、骐良公司对孙敏的委托
image.png
2、骐良公司对牛康培的委托
image.png

以上骐良公司对孙敏与牛康培两人的委托是2011年8月28日签订泰福嘉苑建设项目协议书同时出具的,第一部分协议书最终承包人一方法定代表人为为杨家东,其委托代表人为孙敏,如果当时骐良公司没有出具孙敏的委托书,那孙敏就没有权力在委托代表人处签署协议书。同理,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第5项,明确牛康培的职务为项目经理,如果骐良公司在签署协议书没有出具牛康培的委托书,同样不能证明其职务身份。具体可以参见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项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7项【项目经理】的描述。
image.png
本授权明确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至质量维修金退还结束为止。也就是至少到工程项目完全竣工之后至少1年最长不超过2年。骐良公司在任命彭光会为新的项目经理时,并没有对涛申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对原项目经理牛康培的委托进行撤消,事实上牛康培至2016年10月19日组织竣工验收时还在泰福嘉园做实质性的项目经理相关的工作,因此,涛申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牛康培为泰福嘉苑项目项目经理。
如果按骐良公司的说法,牛康培不再是项目经理,新的项目经理彭光会也一直没有到过岗,整个泰福嘉园建设期间是没有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应由谁承担呢,那岂不是违反了建设承包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项第5款、【通用条款】第二项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7项【项目经理】的关于项目经理的条款。骐良公司辨称牛康培不适合担任泰福嘉园项目经理,骐良公司作为资深建筑企业,难道不清楚牛康培适不适合做该项目经理,如果不适合,为什么把牛康培作为项目经理写在协议中去?如果要重新更换项目经理,为什么又不通知涛申公司?为什么项目中其他人都不认识也没见过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彭光会?如果这是骐良公司的故意所为,又或是骐良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全部由骐良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而不应该由涛申公司来承担。
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一审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次索要和收受当事人涛申公司现金、礼品,并多次接受请吃请喝与高额的娱乐消费,但审理法官依然还是枉法裁判,可以相像这些行为的背后还会有一些什么猫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严重枉法裁决,把一个明显借用资质进行违法挂靠事实认定为合法的内部承包行为。把一个2016年10月19日才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错误认定为2013年12月20日,利息认定等等一些枉法与错误裁判行为,极大损害了涛申公司的合法利益,应付几百万元的工程款造成涛申公司要支付叁仟多万元,两级法院这样的审判完全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正、公平。在此强烈呼吁各级政府、政法委、检察院重视此案的冤情,督促原审法院还涛申公司一个清白。同时恳请各专业法律机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关注本案,最终还涛申公司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
负责人:陈太福
2021年8月26日
image.png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