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的回复陈述
一、孙敏挂靠资质的违法事实孙敏明显挂靠四川骐良公司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此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双方签订的泰福嘉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0关于陕西省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陈太福求助一事的回复中描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提交证据的显示孙敏与骐良公司为内部责任管理关系,西安涛申公司在本案一审时并未主张过该合同无效。后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认定该案诉争合同合法有效。此说法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其理由如下:
以下为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质证文书截图
2、涛申公司高院(二审)上诉状
涛申公司在二审上诉状中也明确提出孙敏挂靠骐良公司资质的违法行为,但二审法院还是于孙敏的违法事实不顾,继续判定其违法挂靠的事实为合法行为。
以下为二审上诉状截图
3、孙敏个人身份证明更是奇怪,原告提出的第五组证据证明孙敏为苍溪慧源公司员工,〈而当时的孙敏实际是苍溪县建设局下属设计所事业编制人员〉,第八组证据证明孙敏为苍溪县云峰建筑有限公司股东并任监事。这正好自证孙敏社保及劳动关系都不在骐良公司,并非骐良公司在册员工,而苍溪慧源公司与云峰建筑公司也并非骐良公司下属机构,这难道不是孙敏自证与骐良是违法的挂靠关系吗?一审法院竟然对这些视而不见,还是直接判定孙敏与骐良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为合法有效,可见一审法院其歪曲事实的意图有多么明显。
4、从《内部承包协议》中可以看出,在财务上孙敏是向骐良单纯的交纳管理费,而所有的结算并非骐良与涛申公司来完成,而是孙敏完全以个人名义与涛申进行各种结算,这是很明显的非法借用资质特征,而一审法院还是不顾事实真实,认定其《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5、在建设合同中骐良公司明确项目经理为牛康培,并出具委托书,而牛康培也并非骐良在册员工,而国家强制规定在建设项目经理的任用上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建造注册师担任,而牛康培也并非骐良在册员工,虽其建造注册师为二级,但是已经受聘于苍溪云峰建筑工程公司,作为骐良公司难道不知道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牛康培不能作为骐良公司在泰福嘉苑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吗,只能说明这件事是孙敏个人策划的,孙敏只是挂靠骐良公司资质,而骐良公司不管具体的人事任用,由孙敏个人自由安排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而后因牛康培已经在苍溪云峰建筑工程公司任职,不再担任泰福嘉苑项目经理而从换成彭光会,但彭光会这个人在泰福嘉苑的建设过程中至始至终没有出现过,因为这只是为了申报资料从表面上看合法,而从建设施工合同上约定的项目经理为牛康培最后替换成彭光会,骐良并没有向涛申公司知会和出示相关文书,而一直在现场负责的还是牛康培〈本项目至始至终只有牛康培有资格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有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承担工程的终身责任〉而一审法官于事实不顾,避开事实真相,认定彭光会为合法的项目经理。
以下为牛康培2019年4月8日笔录,证实泰福嘉园的建设项目经理为其本人,对骐良公司更换的项目彭光会从来没有见过,也不认识,可见,彭光会任项目经理一事只是骐良公司用彭光会的注册建造师的证进行备案而已,而非泰福嘉园真正项目经理。
6、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民初36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孙敏诉骐良公司案件中孙敏自证“原告孙敏于2011年8月29日与被告骐良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整个项目由原告全额投资修建,承担全部风险享受全部利益,被告收取1%的管理费。实际上,原告是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是挂靠关系。
由此可见孙敏与骐良的关系至始至终就是孙敏借用骐良建设资质进行非法挂靠,其行为是完全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一审法院还是强行把这样一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确认为合法行为,其背后的真实意图何在?
7、关于“泰福嘉苑“内部承包的补充协议
从该协议中骐良公司明确孙敏是实际投资人与施工人,而孙敏又不是骐良公司在册员工,也不是其下属机构,那他们的关系是无疑就是挂靠关系,孙敏只是借用骐良的资质,向骐良交纳管理费而已。
8、关于四川骐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敏的关系说明
9、骐良公司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的申请书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孙敏是泰福嘉园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与施工人,骐良公司出借建设资质给孙敏的事实非常明确,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内容,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与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一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没有对案情进行认真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意义也不予采纳,草率的做出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而一审法院歪曲和掩盖事实的行为也非常明显,一审法院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让人无法理解。
二、关于一审法院歪曲竣工时间的事实1、刘庄2019年5月8日笔录
2、苍溪质检站组织五方负责人对泰福嘉苑竣工验收现场记录
根据骐良公司出具的以上竣工报告,其竣工时间全部为弄虚作假,先让各单位把验收意见和章盖好,最后再统一填写的时间,根据刘庄的笔录可以证实,并且可以看出所有时间的填写其笔迹都为同一个人填写,而非各验收单位自行填写时间。
3、涛申公司2014年7月25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项目经理牛康培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4、涛申公司2014年7月25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亿博公司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5、涛申公司2015年6月18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项目经理牛康培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6、涛申公司2015年6月18日与骐良与亿博公司工作联系函
此函由亿博公司签收,可以看出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全面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7、2015年10月15日骐良公司到处涛申公司关于竣工审计回复
可以看出截止2015年10月15日止,双方的竣工验收都还没有进行,所以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项目竣工验收的事实不成立。
8、2016年5月9日涛申公司致骐良公司、亿博公司的函
由此函可以看出截止2016年5月9日双方还没达成竣工验收,所以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的事实不成立。
9、2016年7月4日骐良公司致涛申公司工程结算事项的说明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截止2016年7月4日还没有达成竣工验收,骐良公司说2013年12月20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事实不成立。
以上是骐良公司发送给涛申公司的结算说明,第二条骐良公司送达给涛申公司的结算书是2015年8月23日,合同约定结算书送达之日起天60天内审核完成,为何法院判定涛申公司2014年2月21日就要承担利息呢?因骐良公司不报送结算书也要涛申公司承担责任吗。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的要求
(1)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骐良公司至今也未出具有效的竣工报告,之前作为证据出现的竣工报告也未正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泰福嘉园有关竣工时间的证据都显示为2016年10月19日,而一审法院歪曲定性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竣工时间相差1034天,无端增加了1034天利息,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比例75%支付即错误判决全额支付,利息的错误认定给涛申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关于孙敏与牛康培的身份问题1、骐良公司对孙敏的委托
2、骐良公司对牛康培的委托
以上骐良公司对孙敏与牛康培两人的委托是2011年8月28日签订泰福嘉苑建设项目协议书同时出具的,第一部分协议书最终承包人一方法定代表人为为杨家东,其委托代表人为孙敏,如果当时骐良公司没有出具孙敏的委托书,那孙敏就没有权力在委托代表人处签署协议书。同理,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第5项,明确牛康培的职务为项目经理,如果骐良公司在签署协议书没有出具牛康培的委托书,同样不能证明其职务身份。具体可以参见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项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7项【项目经理】的描述。
本授权明确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至质量维修金退还结束为止。也就是至少到工程项目完全竣工之后至少1年最长不超过2年。骐良公司在任命彭光会为新的项目经理时,并没有对涛申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对原项目经理牛康培的委托进行撤消,事实上牛康培至2016年10月19日组织竣工验收时还在泰福嘉园做实质性的项目经理相关的工作,因此,涛申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牛康培为泰福嘉苑项目项目经理。
如果按骐良公司的说法,牛康培不再是项目经理,新的项目经理彭光会也一直没有到过岗,整个泰福嘉园建设期间是没有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应由谁承担呢,那岂不是违反了建设承包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项第5款、【通用条款】第二项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7项【项目经理】的关于项目经理的条款。骐良公司辨称牛康培不适合担任泰福嘉园项目经理,骐良公司作为资深建筑企业,难道不清楚牛康培适不适合做该项目经理,如果不适合,为什么把牛康培作为项目经理写在协议中去?如果要重新更换项目经理,为什么又不通知涛申公司?为什么项目中其他人都不认识也没见过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彭光会?如果这是骐良公司的故意所为,又或是骐良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全部由骐良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而不应该由涛申公司来承担。
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一审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次索要和收受当事人涛申公司现金、礼品,并多次接受请吃请喝与高额的娱乐消费,但审理法官依然还是枉法裁判,可以相像这些行为的背后还会有一些什么猫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严重枉法裁决,把一个明显借用资质进行违法挂靠事实认定为合法的内部承包行为。把一个2016年10月19日才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错误认定为2013年12月20日,利息认定等等一些枉法与错误裁判行为,极大损害了涛申公司的合法利益,应付几百万元的工程款造成涛申公司要支付叁仟多万元,两级法院这样的审判完全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正、公平。在此强烈呼吁各级政府、政法委、检察院重视此案的冤情,督促原审法院还涛申公司一个清白。同时恳请各专业法律机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关注本案,最终还涛申公司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
负责人:陈太福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