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攀枝花公检法部分人员的几起枉法冤判和权钱交易 国家要求法院公开判决书的目的就是要让全社会进行监督。我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了一下攀枝花两级法院对“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判决书,一共查到11篇,涉及9个案件(其中3篇讲的是一个案子)。这9个案子,至少8个都是枉法冤判,只有1个勉强说得过去。前8起案件中,其中有3起明明构成诈骗罪却仅以所谓的“伪造公司印章罪”重罪轻判,涉嫌权钱交易。请攀枝花和四川省相关公检法领导和纪委、政法委领导对本人所举报的情况展开刑事调查和纪律监察,及时纠正和制止部分办案人员的枉法冤判、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11个案子中,东区法院徐坤林2个,肖跃民1个,西区法院杨媛2个,仁和法院唐天成1个,仲明镜2个,张云林1个,中级法院的文仁寿等人2个。 “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针对的是印章店老板而不是顾客,任何一本刑法书和任何一个刑法学家都说购买者不构成犯罪。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批复都明文规定,只有贩卖者才和伪造者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在三大平台(百度、微信、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全国99%的公检法都是对店老板定罪判刑,对顾客拘留罚款或批评教育,也有极个别法院以共同犯罪对店老板和顾客一起定罪判刑。但像攀枝花公检法这样不抓店老板,专判顾客的,全国都绝无仅有。 以北京为例。北京海淀区是中国高校最集中的地方,有好几十所名校(北大、清华、北师大、人大、中国政法大学等等),这些学校大都设有法学院,所以海淀的法官、检察官人才济济,居北京各区之冠,据百度百科,海淀法院有硕士博士近300人,海淀检察院有硕士博士近70人。海淀法院是全国优秀法院、模范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对全国各地法院有一定的标杆作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案子,海淀法院一共209篇判决书,全部判的店老板,无一例判顾客。北京石景山法院也一样,4篇判决书,也全部判的店老板,无一例判顾客。 我的案子就不说了,攀枝花法院的另外几起冤案: 第一起:单某、刘某、陈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书编号:2014攀东刑初字第271号 第二起:吴某、冉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书编号:(2016)川0402刑初326号 第三起:练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书编号:(2018)川0403刑初120号 第四起:雷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书编号:(2018)川0411刑初205号 第五起:何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书编号:(2016)川0403刑初1号 第六起:颜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书编号:(2019)川0411刑初236号 第七起: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书编号:(2017)川04刑终179号 这七起案子,全部是枉法冤判。“伪造公司印章罪”针对的是店老板而不是顾客,顾客根本不构成犯罪和共犯。攀枝花公检法为何不抓印章店老板而全部判的顾客?你们先前撒谎说不抓贵阳的店老板是因为没有管辖权,那这七个店老板都在攀枝花,你们为何不抓? 更有甚者,第五、六、七起涉嫌权钱交易,重罪轻判。何某、颜某、王某利用虚假公章诈骗别人几十万元,他们既有诈骗的主观动机,又有诈骗行为,而且获利巨大,为何仅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而且全部是缓刑?尤其是王某的案子,王某积极参与了东北人徐久全诈骗攀钢集团400多万元一案,分赃40多万元,但一审判决书不公开,二审又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何?要说其中没有权钱交易,鬼都不信! 另外3篇判决书,讲的是一个案子,成都的李某和攀枝花的刘某、杨某分工合作,伪造印章和证件,李某负责制作,刘某杨某负责粘贴广告和收钱发货。判他们“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勉强说得通。但他们总共伪造了2枚假章,4本假证,因顾客反悔,实际只卖出3本假证,获利900元,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最高公检法反复强调要慎诉、慎刑,为何攀枝花公检法人员不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拘留罚款,而非要用《刑法》第280条对三人都判刑一年多? 攀枝花公检法究竟有没有执法标准,你们不是撒谎说对外地城市没有管辖权吗,为何又不远几千里跑去成都抓李某?你们不是说顾客构成共同犯罪吗,为何又不抓店老板李某的那6个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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