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包虹严重违法涉罪行径 翠屏区法院纪检室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1、翠屏区法院原执行局副局长包虹,长期拖延办案,在(2015)翠屏执字第2613号案中,置当事人本该在半年内就能执结一案,现已拖延近8年还未执结。此违法行径在2021年初,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其执行局副局长之职。另其又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即何魏强制执行郑西芬 一案中,继续拖延办案,偷着并私自裁定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郑西芬的动产和不动产,让何魏本该在半内内就能执行完结的案子无法执行也是长达近7年。包虹这一涉嫌犯罪的行为,你院(2021)川150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4页开首前3行中白纸黑字承认了包虹这一违法违纪的事实。
2、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中,包虹同时还伪造一份没有任何人签字捺印且无日期的《申请书》),由此让被执行人郑西芬逍遥法外,查无影综。这份没有书写人签名捺印和日期的《申请书》,显然不是何魏所写,也不是郑西芬所写!而包虹这一涉罪行为,在受害者何魏不断维权,即于今年3月1日提起国家配偿之主张后,你院才不得不动真格,在强大的法律事实面前,包虹方才供述了被其脱逃,包蔽的郑西芬的新地址,找到了郑西芬,查封冻结了郑西芬的不动产。才使此案有了一个“公正”。但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因为,这是在受害人何魏遭受了长达7年的精神摧残和折磨,并付出了巨大维权成本才换来的!是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在包虹再无法逃避,逃脱的情况下,包虹才“主动”终止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包虹敢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中,胆大包天地违法,偷着解封郑西份动产和不动产;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包虹要不惜触犯《刑法》伪造《申请书》让郑西芬逃避强执执行;且郑西芬与犯罪嫌疑人包虹无亲无戚。显然,包虹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被郑西芬围猎了!而且还可左正的是,犯罪嫌疑人包虹竟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中,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怂恿脱逃人郑西芬对何魏提起近80万元虚假恶意诉讼,并让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虚假诉讼者郑西芬获得缓交诉讼费的“优待”。后在包虹和你院的一些人即赵杨的配合下,让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郑西芬赢了个钵满盆满。对这一虚假诉讼案,更要请贵院审查并立案查办。
综上,包虹不但触犯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六款,即:“篡改、伪造、损毁证据”。同时,也触犯了第59条即“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之规定,亦触犯了《法官法》第32条第八款,即”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第十款即“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同时,更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三款,即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涉罪之国法! 针对包虹以上特严重之违法违纪的犯罪行径,足以坐实包虹所犯涉罪。请依《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六款和第59条,及《法官法》32条第八款,第9款和《刑法》第399条第三款,严惩包虹不贷! 换一种说法,如果不予严惩包虹以上涉罪行径,请举出包虹未触犯以上法律的事实予以逐条对抗!
如果不予严惩包虹以上涉罪行径,请举出包虹未触犯以上法律的事实予以逐条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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