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2015)翠屏区执字第1549号执行案件卷宗中的两份申请(一份《2017年8月21日署名为“何魏”的抵扣申请》,一份《没有日期且无人签名的终止本次执行申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贵院(2023)川1502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书引用了《2017年8月21日署名为“何魏”的抵扣申请》,经申请人本人核实:申请人绝对没有向法院作出过该申请,且该申请签名与申请人的笔迹完全不同。申请人认为此份申请为法院工作人员伪造,现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对《2017年8月21日署名为“何魏”的抵扣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同时在(2015)翠屏区执字第1549号执行案件卷宗中发现了《(2015)翠屏区执字第 1549-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依据是一份《没有日期且无人签名的终止本次执行申请》。空白的申请书作为裁判依据堂而皇之的装订在结案卷宗里面。现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没有日期且无人签名的终止本次执行申请》进行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魏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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