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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你荒唐不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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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侦查中心主义、案卷中心主义等现实因素的制约,长期以来,庭审虚化问题一直困扰着刑事司法实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乃至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革命性变革,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四个在法庭”的要求,即“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为基层法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却反其道而行之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于1998年被政府拍卖后,王某波却持卫生院公章在原址长期无证行医。2000年11月12日上午9时王某波收治难产妇王某菊住院,由于患方点名要求熊医生手术(熊在万源市亲戚家),王某波喊人电话通知熊加王某菊手术,熊于下午赶回时王某波已经做好器械消毒及术前准备,于18时手术,(术中发现子宫收缩乏力)19时手术结束,19时20分王某菊出现烦躁,脸上有丝网子样感觉休克前兆,熊参与了王达菊的整个救治过程,直到确认无休克、可以转院的情况下,于22时30分由王某波陪送王某菊转通江县医院治疗,熊才离开。王某菊于23时50分左右在转院途中死亡。

  王某菊被安葬后第三天,王某菊丈夫以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向通江县公安局提出控告,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2月3日王某菊丈夫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菊尸检,于12月8日对王某菊开棺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通江县医鉴委于2001年4月1日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医生。(鉴定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通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4月21日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熊医生执行逮捕。熊以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已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法医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未经病检证实,法医分析结论无依据支持,涉嫌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熊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熊作无罪辩护,通江县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均判决熊构成非法行医罪。200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并未让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过,也未让熊就无证据证明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于2012年11月29日径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判决“熊的行为造成王某菊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收到判决即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立即以“”有新的证据(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证明原判决依照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认定王某菊因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处理,于2013年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但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就申诉的事实及理由释法明理予以驳斥,却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它。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解释“”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处理过,且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告知申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申诉“”。熊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由于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该案存在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就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不经法庭审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就是说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罪的诉讼证据没有在法庭出示、证明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查明不在法庭、熊医生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诉辩意见没有发表在法庭、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判结果形成不在法庭,全都在审判委员会的暗箱操作之中。熊医生对改判医疗事故罪不服,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无法解释,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为理由,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法复查处理,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后,熊医生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认为申诉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过,告知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为由,推托不再对申诉复查。

  就算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为了推卸错判责任,要给熊医生改判一个新罪名;主持审判委员会的人也是个半罐水、二百五,却没有将领导的意见意见交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就自作聪明地直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导致了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未经法庭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未经法庭审理过,审判委员会就讨论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你荒唐不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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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回复:

法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你们不经法庭审理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不仅控辩双方辩论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让原审被告人辩护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让原审被告人举证证明法院尸检报告已经重新鉴定否认;你们就决定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直接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且不对申诉复查处理,你们的行为是不是荒唐?
 楼主| 发表于 2023-6-17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确实找不到刑事再审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罪名不能成立后,可不仅法庭审理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新罪名,直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新罪名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公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的第一审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制作决定再审裁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一般不撤销原判。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检察员(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开庭前应当作好下列工作:
(1)审查抗诉或者申诉理由,并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派员出庭。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须在开庭十四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4)开庭时间、地点须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须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原审被告人尚在服刑的,凭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抗诉书及人民法院提押票,办理提押手续。
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可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不在押,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六、开庭审判
(一)开庭
1.审判长宣布开庭。
2.审判长传唤原审被告人到庭,问明原审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原职业,何时何案被判决、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等情况。
3.审判长宣读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者宣布本案是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决定再审的。
4.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原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
(二)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2.合议庭成员宣读原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由检察员(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4.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审判长宣布原审被告人的申诉理由,也可以由原审被告人陈述申诉理由。
5.审问原审被告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应逐项进行讯问。
检察员(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原审被告人发问。
6.询问证人,审判长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检察员(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侯,应当制止。
7.出示物证让原审被告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8.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诉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由检察员(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然后由检察员(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四)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
(五)评议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六)宣判
1.宣告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改判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取保候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判决书送达有关单位。
2.判决书、裁定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审理进行的情形,可以依法延期审理。

八、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庭审判活动,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笔录中的讯问或者询问当事人部分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十、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再审裁定或者受理抗诉后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一、刑事再审的第二审公诉案件和第一、二审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可以参照本意见。

发表于 2023-6-17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是那个熊医生吧,天天在这论坛上喊冤,问问你法院判决执行了没有?

发表于 2023-6-17 23: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啊,垃圾医生为了钱胆子真大

发表于 2023-6-17 23: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啊,垃圾医生为了钱胆子真大

发表于 2023-6-17 23: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6-17 2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6-17 2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6-17 2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6-17 23: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以免被作聪明的你误解:
1、是在洪口镇卫生院原址开业行医的王某波收治王某菊住院手术,是王某波邀请熊医生前去为王某菊手术主刀。
2、熊医生未收患者及王某波一分钱。纯属帮忙。
3、术中发现王某菊子宫手术乏力,经术后救治,子宫收缩乏力得到控制,因为需要输血而转院。
4、王某菊转院时,神志清醒,一般情况良好,无休克表现,确实能够转院,由王某波陪护转院。
5、王某菊转院一个多小时在途中死亡,由于王某波不出示王某菊的病历及转院记录,死亡记录,导致王某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
6、王某菊的丈夫控告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通江县公安局立案后,王某菊的丈夫单方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菊开棺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记录上没有王某菊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腹腔干净,子宫动脉完好无损。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却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熊医生认为法医尸检报告系法医弄虚作假作伪证,申请重新鉴定。
7、经通江县公安局领导批准,认为熊医生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成立,符合重新鉴定邀要求,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鉴定委员会认为,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怎么狡辩,黑的就是黑的,不能变成红的。枉法就是枉法,无法变成合法。

虽然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裁定都有熊医生的非法行为造成王某菊死亡的话,熊医生对此没有争辩,那是因为法院认定熊医生是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只要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发生就诊人死亡,就应该算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生就诊人死亡。但再审判决认定熊医生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行医行为属于合法的执业行为,也就是医疗事故罪的造成就诊人死亡认定标准就发生了变化,必须是医生的违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由于患者死亡属于多因单果,必须是医生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才能认定是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而本案由于法院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加之王某波不出示王某菊的病历资料及转院记录,死亡记录等医疗文书,公安侦查,没有调查王某波陪护王某菊转院途中发生的情况及王某菊死亡时的情况,导致王某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也就是说,该案由于王某波不出示病历资料,法院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侦查机关不调查王某波陪护王某菊转院至王某菊死亡这一段的情况,导致王某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该案基本事实还没有调查清楚,连起诉的条件都不具备,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凭什么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呢?就凭法院领导收受了贿赂吗?就凭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不要脸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6-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望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就帖子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回复,至少把你们改判医疗事故罪的理由叙述一下,让人们知道审判委员会当时是为什么绝对改判医疗事故罪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6-1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缺法治素养。
 楼主| 发表于 2023-6-22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回复反驳呢?
 楼主| 发表于 2023-6-2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勇敢地站出来释法明理,有理有据地予以反驳。
 楼主| 发表于 2023-6-24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

你们这一伙人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后又装睡,为那般?站出来解释呀
 楼主| 发表于 2023-6-25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人都不长胡子,因为胡子都长不出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案,争论的焦点在于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如果没有经过尸检,从刑法意义上来讲,属于客观死因不明。「之所以要尸检,就是要排除所有其他的可能,确定明确的致死原因。刑事诉讼要达到定罪标准,需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如果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对尸检结论有争议,且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由办案机关领导批准,以决定是否重新鉴定,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由办案机关决定重新鉴定。一旦重新鉴定,就证明原鉴定存在争瑕疵或不能排除合理质疑,无法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只有原鉴定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才可能依法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发现公安办案干警违法办案,捕前未将医疗事故鉴定及法院尸检报告依法告知熊医生,经检察原告知后,熊医生当即表示不服,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经办案机关领导批准,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对就诊人死亡原因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都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构成医疗事故罪。

「每年被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以上基本上是个位数。典型的医疗事故犯罪更多是一些未做皮试、非法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过敏死亡。在司法实务中,过失犯罪、当事人仅负次要责任的,通常检察院就会决定不予起诉。」

另一方面,医疗鉴定中始终使用的主体是「医方」,「医方,指的是医院法人主体或者事业单位主体,可能包括责任医生、值班医生、护士等人,是整个医疗组为诊疗行为负责。要有补充意见,才能明确具体到个人,需要为此承担多少的责任。」

王某菊死亡后,无合法的尸检,公安机关未提取王某菊的全部医疗文书,因此连死亡原因都无法鉴定,更不说依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方有无过错及责任;经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未经依法开庭审理过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未经熊医生辩护过,这个狗整疯了的审判委员会怎么能够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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