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不要碧莲
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定了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结论及通江县医鉴委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活检报道,因此无法对王某菊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因此无法以医疗事故罪对熊医生继续追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
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依据重新鉴定、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才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由于王某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造成王某菊死亡,只能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不能是减轻处罚。
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裁定即意味着加强版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铁证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起诉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理应纠错止步,但却恰恰相反将错更递进一步,不经法庭审理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法院审判委员会还要碧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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