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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你荒唐不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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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不要碧莲
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定了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结论及通江县医鉴委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活检报道,因此无法对王某菊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因此无法以医疗事故罪对熊医生继续追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
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依据重新鉴定、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才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由于王某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造成王某菊死亡,只能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不能是减轻处罚。

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裁定即意味着加强版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铁证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起诉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理应纠错止步,但却恰恰相反将错更递进一步,不经法庭审理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法院审判委员会还要碧莲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6-30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敢回复呢?
 楼主| 发表于 2023-6-3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为什么不敢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3-7-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时,熊医生已经被执行完刑罚出狱7年了,经再审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撤销后,能不能直接变更起诉罪名,径直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两审终审制原则不能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文字号: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2002-07-31施行日期:200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

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楼主| 发表于 2023-7-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一个问题:

2011年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此时熊医生已经被执行完刑罚,出狱7年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能不能直接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作出终审判决?
问题1,这医疗事故罪不论怎么说都仅仅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审判,依照两审终审制原则,罪名说也只能是一审判决,凭什么直接作出终审判决?
问题2,这医疗事故罪是谁指控的,是经谁审理查明的,是谁代替熊医生辩论及辩护的?
问题3,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关键事实证据是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依据该结论认定是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伤亡。但这份法医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记录并未发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涉嫌虚假,伪证,熊医生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了法医尸检报告结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还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这是那不是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文字号: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2002-07-31施行日期:200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

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楼主| 发表于 2023-7-2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指出,“整体能忙得过来,就要在办理质量上提出更高要求,以‘如我在诉’的精神做实‘有信必复’。对当事人的诉求逐项讲清道理、释明法理,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接受、社会认同,才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可不能把法条罗列之后,简单一句‘遂依法驳回你的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23-7-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曾学原院长回答::经依法重新鉴定,做出鉴定意见否认了原鉴定结论,人民法院还能不能将原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3-7-10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学原院长为什么还不释法明理,给予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3-7-1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曾学原院长站出来解释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23-7-2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难道就没有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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