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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达川区旧城改造导致市民沈阶波受伤责任事故的诉求[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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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达川区旧城改造导致市民沈阶波受伤
责任事故的诉求
       一、事故经过202413日中午约200点。我妈妈沈阶波(77岁)因生活出行,在达川区南滨路口公交站欲搭乘23路公交时,被架设在站台后的安全通道外架扫地杆绊倒,经达川区人民医院CT号(2199259)诊断:致右侧第3-8肋骨及左侧3-9肋骨骨折,左肱骨头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头部左下颌软组织淤青等的伤害事故。
        二、事故原因:达川区金久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致路人受伤。当时城区主干线南滨路口公交站的大路堆满了钢管和模版,(施工单位正在进行钢管架拆除工程施工)行人不能从公路到公交站,只能从施工处搭建的钢管棚架子下面走。然后到公交站必须跨过地上的设置的扫地钢管,钢管过高,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无任何其他安全通道,无警示牌、无警戒线、无施工人员引导行人等,导致我妈妈被绊倒受伤。
       三、 建设项目主体单位:工程甲方是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乙方是重庆双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母亲受伤后,有三个施工人员(包括一名文(音)姓管理人员)在现场目击,却视同与自己无关,既没有上前问询,也没有叫救护车。第二天找到他们,辩称:我们是政府工程,上面经常检查到的。我于14日与现场项目管理员联系,得到的回复是:我们有保险,自己找保险公司。18日我找到达川区住建局,安全科把施工单位、代建办一名员工通知来开了协调会,朱磊科长在会上叫施工方先垫付医药费,后来没有动静,110日我又找到朱科长,态度完全变得生硬,说他没有提过垫付医药费的话,还叫我以后不要找他们了,叫我去找代建办柏良波主任。下午我找到柏主任,柏良波说不知道这个事,我说:你们那个员工说给你汇报了的,叫我等你消息。他说那名员工说了几句就走了,不了解情况,又推到下周一。115日代建办通知施工方召开了协调会,会上,施工方首先不承认自己有责任,会议刚开始一会,施工方借故说我姨妈情绪激动,就带队离开了会场,柏主任脸红脖子粗极力帮施工方说话,完全是站在施工方一方,否认事实真相。后来柏主任叫我自己和施工方约时间,施工方又推到122日。22日代建办一名员工参加。我提出了赔付请求,施工方说要和保险公司商量,又推脱到本周内回话,25日我给施工方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完全没有诚意。
四、目前进展:从出事到现在已经28天了,施工方没有人道歉和看望,第一时间就是逃避推诿,没有对伤者给予精神上的安慰。作为主管单位的达川区住建局没有起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作用,事故发生后没有主动承担起协调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甚至一直明显的帮施工方说话。目前我母亲已做完两处手术,胸背疼痛难忍、呼吸困难,医生说可能功能恢复有限而致残。
       作为达州市民我们支持城市建设,城市建设也应该给老年人有一个无障碍、安全出行的生活环境保证,让老百姓有真正的幸福感、获得感,在达州有尊严的生活。春节即将来临,旧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导致我妈妈受到如此严重伤害,给我们本已幸福的家庭成员身心都带来了无法形容的伤痛!家庭经济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因此,特诉求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据实调查,正确行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及时妥善解决好我母亲受伤害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不寻私纵容、不隐瞒、不回避。期望不能让我妈妈及家庭带着伤痛和经济负担度过春节。     
                                                                                                                                          代诉人:唐(受伤者女儿)
                                                                                                                                           电话:13350798555
                                                                                                                                            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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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您所反映的“达川区旧城改造导致市民沈阶波受伤责任事故的诉求”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区代建中心组织施工单位先后两次与伤者家属沟通交流协商,派人到医院对伤者沈阶波进行了看望,同时调阅了事故现场周边相关监控和视频,建议待伤者出院后,由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经办单位:区代建中心,经办人:柏良波,联系电话:0818-2366345。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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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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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受伤入院时的照片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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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受伤入院时的照片。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6.jpg 受伤入院当天医院诊断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1月5日受伤后医院手术治疗情况。

2024年1月5日受伤后医院手术治疗情况。
2024年1月5日医院手术治疗后图片。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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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医院手术治疗后图片。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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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事故发生在该公交站台正面右侧。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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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事故现场(1)
站台正面右边设置了一个组合垃圾桶。市民通行必须经过站台后面通道,跨过钢管架下面扫地杆,绕开组合垃圾桶和当时无序堆码的一大堆钢管才能进入站台正常乘车。
现场无警示带、无警示牌、无人员引导看守。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9.jpg
站台后面钢管棚下的扫地钢管贯通全棚。没有设置无障碍进出车站站台通行口。
市民通行必须经过站台后面通道,跨过钢管架下面扫地杆,绕开当时无序堆码的一大堆钢管和板材才能进入站台正常乘车。施工工人停放的摩托车阻挡了市民进站通行。
现场无任何警示带、无警示牌、无人员引导看守。
这样的施工场地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会是偶然,是必然。

发表于 2024-2-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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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图片之一。
2024年1月4日中午2点,伤者家属听1月3日老人绊倒受伤事故的现场目击者(戴安全帽者)回顾
讲述事故的发生的经过,并指认确定事故现场,图片中人员站立处就是事故发生点。
图片中戴安全帽者是该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文某(音)和周某(音)等。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13.jpg

2024年1月4日中午2点,伤者家属倾听1月3日老人绊倒受伤事故的现场目击者(戴安全帽者)回顾
事故的经过,并指认确定事故发生现场,就是图片中人员站立位置。
图片中戴安全帽者是该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文某(音)和周某(音)等。伤者口述:被钢管扫地杆绊倒跌地瞬间非常幸运头部没有撞到地上的隔离柱,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绊倒后,剧痛难忍,在地上躺着几十分钟,无人施救。
9.jpg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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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4日中午2点,报警后警员出现场听取了现场几名施工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时对现场的回述。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现场监控录像。
1月4日上午之前施工现场都没有拉警示带,下午施工方在事故发生现场才拉了警示带。
10.jpg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30.jpg
  事故原因:当时到公交站的大路堆满了钢管和模版,行人无法从大路到公交站,施工员对我母亲说:老太婆,大路走不通,只能从施工处搭建的钢管架子下面穿。然后到公交站必须跨过地上的设置的钢管,无任何其他通道。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无警示牌、无警戒线、无固定专人引导行人通行等。施工所设行人安全通道极为不安全不规范,现场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操作过程不规范,事故发生现场和事后处理不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站台后的钢管架工程(大棚)通道的常规搭建方式严重不符合特定环境下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对于特定环境条件下的钢管外架工程施工应具备专项的设计方案保证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充分考虑公交车站站台行人众多,市民往来密集的特点,应设计专门的进出站台安全通道口,以保证市民的生活出行人身安全。而实际的外架大棚通道中的扫地钢管设置贯穿了整个外架地面,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隐患。残疾车乘车根本无法通行,老年人被绊倒而身心受到伤害是必然会发生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贯彻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神。
       首先应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其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交车站两端设置专门的上下车市民无障碍出入口,不应有钢管扫地杆,以方便市民安全进入钢管搭建的外架大棚通道,达到市民安全通行乘车疏散目的,其它外架立管空隙之间用密目网封闭。
       再次,无障碍出入口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示行人注意安全,达到警示行人配合工程施工的目的。再次,在重要的节假日、上下班等特殊时间段,安排专门的安全人员在公交车站安全进出通道对人流进行专门引导,以方便市民出行安全得到保证,以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的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28.jpg 拆除施工组织的混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事故发生时,外墙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已结束,现场正在进行外架拆除施工(有视频为证)。现状是公交站台两端被模板、钢管、密目网杂乱无序,堆积如山几天,没有及时装车清运。存在倒塌、滚动滑落而影响道路堵塞和伤及工人或行人等重大安全隐患。而高空作业工人没有一个人佩戴安全带,严重违反工程高空施工的安全操作规范。拆卸的木工板由工人从高达数米的大棚上直接野蛮恐怖地抛摔到公交站台旁的道路上(有视频为证)。粉尘满天飞,建筑垃圾飘撒遍地,无人清扫,人为故意造成扬尘、噪音污染城市环境。在城市主干道施工现场不遵守文明施工规范,没有任何降噪、防尘措施。
       野蛮施工破坏达州“五治”成果,抹黑文明城市形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一个人在岗旁站指挥(有视频为证)。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员、安全员等岗位形同虚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被该工程项目废止。上下车市民只得快速掩鼻而过,过往行人个个自危,商家怨声载道。施工过程没有反映出文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的规范要求,完全展现了标准野蛮施工的现场。
注:视频不会上传。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29.jpg        在达川区主城区主干道施工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法定原则要求视同儿戏。该工程施工导致没有市民安全的出行乘车环境。车站周边各种建筑材料堆积如山,头上各种建筑垃圾随时撒落,市民惟恐砸到自已头上。市民无可奈何,导致市民乘车只能远远观望需所乘线路公交车辆到站情况,若到站,市民便急速四散跑步上车的窘状。所以,发生我被绊倒受伤的安全责任事故不是偶然,是必然。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31.jpg
事故现场图片。乌烟瘴气、钢管、模板、网子堆满公交车站。市民乘车环境令人堪忧。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外架拆除工程制定发生事故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法定不应由受伤者收集证据。受伤者怎么有思想准备在自己受伤状态时收集现场证据呢?除非先知先觉知道自己会出事故。
       我母亲被绊倒后,某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围观,却视同与自己无关。我母亲入院至今只有达川区代建办栢主任代表个人看望。调查处理提皮球,玩捉迷藏。
       而某施工员辩称:我们是政府工程,经常有领导检查到的。其意是工程外架搭设是“合格的”,若不合格,就是主管部门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实为施工单位逃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把责任推到主管部门及领导人。我于1月4日与项目某管理员联系,得到的回复是:我们(施工方)已报了保险,你们以后自己找保险公司。施工方负责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视安全生产为儿戏。没有一点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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