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贵阳银行成都锦江支行的一名储户,我要向您投诉该支行的个人业务部,要求该支行恢复我一类储蓄卡的手机银行每日转款额度,并对我进行正式的道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4年1月31日,我想将我贵阳银行储蓄卡中的5万人民币转账至我成都农商银行的储蓄卡中,用于信用卡还款,此时我发现我的每日转款额度下调至1000元,每月转款总额度下调至2万,我无法将我该卡内的5万元一次性转入到我本人其他银行卡。此外,我用云支付进行信用卡还款,贵阳银行的储蓄卡也无法支付,显示金额受限。 我感到非常的不满和困扰,2月1日中午我立即前往该支行,要求该支行提升我的转款额度,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我到达该支行后,我向该支行的个人业务部工作人员说明了我的情况和诉求,该工作人员要求我提供成都市的社保缴费记录、手机号码实名信息等材料,我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材料,但是该工作人员却告诉我,即使我提供了这些材料,也无法提升我的转款额度,只能在柜台电汇转款,而电汇转款需要收取手续费。 我对该工作人员的回答感到非常的气愤和不解,我质问该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对我这样的正常储户进行如此不合理的限制,是不是贵阳银行的存储准备金额度不足,有挤兑风险,所以对客户每日转账有1000元的转款限额?该工作人员告诉我,这是因为该支行被政府黄牌警告了,因为该支行涉及很多电信诈骗。 我听了该工作人员的解释,感到更加的愤怒和无奈,我认为该支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以下权利: 1、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了解其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支行在调整我一类储蓄卡的手机银行转款额度时,没有先向我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也没有告知我该支行被政府黄牌警告的事实,导致我对该支行的经营状况和信誉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和担忧,影响了我对该支行的信任和合作。 2、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支行在调整我一类储蓄卡的手机银行转款额度时,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和同意,也没有给我提供其他的解决方案,强制性地限制了我对自己资金的支配权,剥夺了我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3、财产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支行将我一类储蓄卡的手机银行每日转款额度下调到1000元,每月转款总额度只有2万,严重限制了我对自己资金的支配权,危及了我的财产安全。例如,如果我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用到大额资金,我无法及时地从我该卡内转出资金,可能会造成我无法及时应对的后果。同时,该支行还要求我在柜台电汇转款,收取手续费,这无疑是对我财产的无理削减,增加了我的经济负担。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我向您投诉该支行的个人业务部,要求该支行做出以下的改正措施: • 立即恢复我一类储蓄卡的手机银行每日转款额度,不再对我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 对我进行正式的道歉,承认该支行的错误,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我希望您能够重视和支持我的投诉,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我提供一个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谢谢您的配合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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