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尊敬的胡斌厅长您好,在此打扰百忙中的您请理解,辛苦了!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将自己已经作出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决定情况下;并经法院判决确认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情况下;及法院告知撤销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书是人社局对眼睛没有进行调查,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并不是认定腿部为工伤错误等原因而撤销。人社局现在却以伪造专家调查意见;挑选调查笔录中不完整的半句话内容断章取义;对旭日鉴定意见不做任何审查就直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等;及三次被撤销情况下,以基本相同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等,这一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行为,多次作出包括腿部在内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投诉举报人请求省人社厅对人社局以伪造的工伤认定中调查核实情况,来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关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金成工伤认定基本情况:
1.多次认定情况:
绵阳市人社局2022年5月12日第一次作出(2022)川0799工不认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31日作出绵府复决(202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
2022年11月1日第二次作出(2022)川0799工不认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次复议期间,2023年6月26日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绵人社工伤撤(2022)2号《关于撤销(2022)川0799工不认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通知》自己予以撤销。
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
2024年4月22日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支持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对因为人社局对王金成眼睛部位没有调查核实,认为事实不清、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综上因为眼睛问题撤销(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绵阳市人社局2024年6月20日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法院判决情况:王金成工伤资格确认一案,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22日依法作出(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查明认定监控可证明王金成在下班走出单位之前,确在金库外摔倒,华西鉴定骨折属于新鲜伤。用人单位认为认为非工作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王金成腿部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判后法官告知支持了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因人社局对眼睛部位没有调查核实,仅凭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就不予认定的做法错误。法院综上认为,人社局对王金成眼睛应否评定为工伤的事实不清、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告知撤销人社局对腿部作出的(2024)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因是,王金成两处伤情认定后也只能有一个认定书。
3.法院判决后人社局的认定情况:各方对法院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后与2024年5月23日生效,人社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到中心医院及医疗专家等进行了调查,以及用人单位提供《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书》认为王金成腿部受伤和眼睛问题与其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及其他理由再次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包括已经认可的腿部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人社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违法问题:
法院判决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诉讼请求,相反判决还查明认定了监控能够证明摔倒受伤,华西鉴定能够证明骨折属于新鲜伤情,这些完全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没有依法按照法院判决查明认定情况去执行,相反却还将法院没有异议或撤销、自己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撤销。明显属于对抗人民法院判决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人社局将调查核实情况所认定的旭日鉴定报告等材料,未经再审等合法渠道审核,就直接作为推翻法院判决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错误: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就等同于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认定查明腿部符合为工伤的认定,等同于自认为法院判决没有撤销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判决是错误的。那么用人单位及人社局就应当以这些依据作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并经再审判决支持后,才能作为对腿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人社局现在将这些自认为能够推翻法院判决的调查依据,没有经过再审确认情况下,就直接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明显逻辑混乱、错误。
四、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调查核实情况失实、选择性断章取义、伪造调查情况等,这一严重对抗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问题:
1.经去中心医院核实,中心医院医务科孙康主任告知,人社局在中心医院调查情况不真实。人社局没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医务人员签字;没有说过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的这些不属于医生职权范围情况;调查函内容也仅仅是询问王金成住院治疗和病情情况(结合下边2情况)。并告知中心医院公对公才能将相关人社局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进行回复,如公检法政府单位及人社局等出函才可书面回复,不向王金成、鲁向阳等个人进行书面回复。中心医院告知已将以上情况、鲁向阳也已将中心医院口头回复内容录音告知了人社局。
2.调查询问相关医疗专家问题情况与第二次不予认定为工伤时依据医疗专家评审意见一样,所谓的专家连基本医学常识都不懂,被华西鉴定全部推翻。也是没有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及签字及鉴定委员会签字盖章,只是人社局自己书写、自己盖章后就变成了自己认为的所谓调查报告。经劳动能力鉴定科科证实属于伪造材料,因为根本没有进行评审,是原科长张月自己私人打电话联系,并以个人名义咨询等等。人社局已经多次同样以自己制作的调查报告,这一违法方式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在人社局对此专门第二次调查中,在包括新任寇科长在内都写了军令状,如果再次调查不如识,就不是工作问题,就追究个人问题情况下,相关人员还是认为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依照的评审意见是进行了的,结论是客观无问题的。被华西推翻后还是决绝承认错误,证明从中问题太严重了,水太深了。
3.以寻找询问笔录中越来越严重中的半句话为理由,导致总体意思发生完全相反。因为没有结合这半句话恰恰是丁福强证明王金成下车由于久坐不适,下车时出现扭伤导致及后丁福强笔录在金库门口看到王金成再次扭伤后更严重情况形成证据链。故意隐瞒王荣调查笔录证实,王金成当天中午正常行走,正常工作,晚间换衣服上楼困难等情况。以监控不能证明受伤,但经过复议及法院判决都证明监控出现摔倒情况。
4.故意隐瞒复议听证及法庭上王金成多次说明,张少伟副队长和另一同事来医院看他,王金成和姐姐提出让公司报工伤,第三副队长说不算工伤等等情况。
5.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合法性,原鉴定华西是机构意见已经得到法院、绵阳市人民政府认可和三方认可及同意共同委托作出,才具有合法性:因为多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如鉴定材料不齐全、取得不合法、不了解案件情况等等不符合接收委托规定情况;不符合补充鉴定应该在原鉴定机构进行的规定;不符合重新鉴定应该在评级或者高级机构进行规定,因为华西是国家级,现在的旭日是省级;旭日鉴定结论伪造不真实、胡编乱造、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因为华西已经从胫骨穿刺活检病检被告证明属于新鲜损伤,及该报告没有因为自身疾病达到病理性骨折的条件和基础,如骨囊肿、骨肿瘤、严重骨质疏松等等。没有结合病历资料及实际,如王金成两个月前骑车摔倒、拔河绳子断裂被压在底下都没有造成任何损伤。如果早存在病理性骨折条件早就出现问题了,不可能后来每天还正常参加体育活动及年终考核比武等。华西对送检监控视频分析早间能自主上楼梯,与晚间下楼关节变相行走困难进行了对比。复议及法院都查明认定监控可证明,出现摔倒、腿杆扭曲、扑倒、爬行、站立不起、无法行走及和门卫情况说明基本相符等等。旭日没有考虑病历多次记录注射胰岛素后,出现低血糖与自身胰岛功能恢复有关系,及原来不用打胰岛素吃药就可控制等等的事实,就可证明王金成糖尿病根本不严重。还有华西医院周宗科专家已经告知,从影像资料看是受到了很大外力才能造成这么严重的骨折。并告知即使存在夏科氏关节病,也是初期,根本没有达到因自身疾病原因而达到病理性骨折的时期及条件。也告知病检资料没有病理性骨折病变内容等等。
6.人社局将经各方认可及法院判决腿部为工伤结论,以旭日鉴定意见断章取义及伪造虚假调查核实情况而推翻。对这一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抗法院的行为,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7.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基本都是监控及同事不能证明受伤,医疗证明不能证明伤情,都认为是因为王金成自身疾病陈旧伤等等造成,而多次以基本相同理由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但到了第三方的复议机关和法院等,都以监控可以证明摔倒;医疗证明可以证明或者经华西鉴定确认可以证明伤情;及自己以华西鉴定意见也推翻自己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什么不吸取教训,认识自己错误,纠正自己错误。还以伪造调查情况等等方式,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来对抗人民法院呢?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再被复议机关、自己或者法院等等撤销情况下,再再次的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相同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呢?为什么不尊重复议机关和法院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情况等等呢?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年多已经反复5次,其中3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或者推翻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给受伤害职工造成严重心理负担和伤害,造成无钱医治及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请求作为厅长的您对反映问题依法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并纠正错误,并严查重处及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因为王金成双眼失明及高位截肢请联系姐夫鲁向阳15386629091)
此致
投诉举报人:王金成
联系电话:15386629091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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