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不懂法的腐败分子,难道连法院的判决都看不懂吗?法定程序都不懂还坐在如此重要的岗位,将人民赋予的权力滥用:
回复认为的:四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依据绵阳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举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正常履职行为。
请问法院判决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起诉之前认定中和诉讼中应当提供不属于工伤的证据,被你这群害群之马理解为法院判决在对以后的重新认定中只能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还有如果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事实,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确认其效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事实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工伤中的证据材料。可你们这群腐败分子既不审查其所谓新证据的效力及合法行,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还一次在向我方发出举证通知期限内拒绝收取经过包括省厅等内让到外地做的关于法院判决眼睛是否属于工伤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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