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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穿裤子的云

才买两年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就快到期了,怎么办?国土局的同志能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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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帮子人都不和谐!看贴就看贴,总是抱怨什么呢?你哪个单位的?是不是党员?暂住证呢?你为党说话还是为P民说话?政府正在打一盘很大的麻将,观棋不语真君子你们懂吗?老子拉屎要不要告诉你啊?老子嫖宿幼女关你什么事?滚回家继续还你的房贷、喝你的三鹿奶粉吧!心里不舒服的话你可以去被钓鱼、可以去70码、可以去躲猫猫、可以去俯卧撑、可以去被跳楼、可以去铊中毒,实在无聊还可以打酱油,那么多事情可做你非要来回帖,简直就像孙东东教授说的那样,99%都是精神病!这里遍地都是黑社会,就你是好人?如果你要是好人:人家都被夺冠了,你怎么被跨省追捕了?人家被抓了都能当选人大代表,你怎么没事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了?人家29岁靠假论文毕业都能当市长,你怎么海归学成还跳楼了呢?人家贪污4亿才判12年,你怎么误取17万就判无期了呢?人家坐火车都能临时停车,你怎么坐个公交还自燃了呢?你连生孩子的自由都没有,关心人家虐婴干什么?你不过是个屁,人家是从北京来的!再敢吵再敢吵就叫城管来把你头按到油锅里去!你们这帮回帖的家伙,应该以邵阳市建设局局长周飞鹏重要讲话共勉:“你想不通?就去死啊。”要么,请贵州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向你大喊一声:“跪倒,否则我毙了你!”

发表于 2010-1-28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我傻


    这是怎么搞的?国土局的人应该来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10-1-28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强烈关注。

发表于 2010-1-28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只你一个是这种情况,巴城的商品房绝大部份都存在这种状况,这么严重的问题不光要解释,这中间国土局卖土地的时候有很大的猫腻。一定要巴中市政府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处理要落实到实处,不然有很多受害者。大家一定要顶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3_44:}

发表于 2010-1-29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4# 小丫FANS
这应该做为一个主题好出去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3_55:}

发表于 2010-1-2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要把这个帖子顶起来!

发表于 2010-1-2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复
  一、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注意:我国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采取的是一定年限内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不是一次性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每个国有土地使用者只拥有规定年限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使用年期届满,并不意味就丧失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在缴纳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继续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注意:法规没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使用年限。
  二、巴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基本情况
  巴中撤区建市时,为加快巴城城市建设步伐,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一般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时,大多选择出让年限在二十年左右甚至更低年限,这种情况在02年7月以前的供地中的确普遍存在。随着02年7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市逐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基本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至08年这期间的出让年限按规定基本在40年以上。08年后,全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供地,其中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商服用地使用权40年,综合用地使用权为50年。(属于既有商服又含住宅的用地最低出让年限为40年)。
注意:缴纳出让金的标准是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不同地段基准地价决定,出让金的交款方式是统一在市政务中心缴入市财政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户。出让金的缴纳情况年年都被列入政府审计和商业贿赂治理的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每次拍卖都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报告,竞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解 释
  根据楼主提供的资料,可能存在这两种情况,即:一、楼主所购住房为二手房,实际使用年限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已扣除初次供地已经使用的年限,故剩余使用权年限较短。二、楼主所购住房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较短,导致二次交易时剩余年限所剩无几。
  四、提 醒
  1.购房户如属购买二手住房,应特别留意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如剩余年限较短,应及时对办理延续年限必然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与卖房户协商一致,以免事后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
  2.购买近年来新开发的住宅,签订购房协议前,务必认清对方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资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否为住宅70年,商业服务业40年,综合50年的标准。否则,该卖房活动就涉嫌经济诈骗。
    感谢各位网友对巴城国土管理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关注!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存在疑问的可以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进行咨询,对发现市国土资源局及巴州分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中收受好处、吃拿卡要或违规办理等行为的,可以及时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2336进行举报(上班期间人工接听,下班期间自动传真接收)。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0.1.29

发表于 2010-1-3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没错,房子是你的,这个是铁定事实,但是你还得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嘿嘿,猫腻就在这个上面了!可以肯定说:那时候的土地出让金不会比现在一次性缴纳便宜,有可能超过当年房价总额!一个铁定的事实是越是落后的地方,地方潜规则就越是厉害!GCD治下的每一任官员都是只管自己这一届的政绩,“可持续发展”还是一个传说。可惜巴中那个美好的地方,舍本逐末,改革30年,一年不如一年!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吧,一次偶然遇到一个食品专业的专家,谈及巴中时大呼:巴中好地方,以前在罐头工业协会的时候多次到巴中考察,巴中的水就是好,装罐头的马口铁就是不生锈,PH值就是7.3,邪乎了!我无语...................

发表于 2010-1-3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太花园的只二十年。大家顶起请国土局局长出来给个说法。

发表于 2010-1-3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这么荒唐吧?
请国土局解释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0-1-3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旗语”的回复。
楼主买的是新房,从开发商手上买的,有网上备案合同。
楼主住房土地使用权为200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是国土局2002年批的。
开发商2007年交房,2008年楼主入住,2015年1月底,土地使用权到期。
从入住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仅有7年时间。
买新房7年后,又要自己掏腰包交土地出让金,心里是不是堵得慌?

发表于 2010-1-3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太荒唐了。

发表于 2010-2-1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我都心惊胆颤的

发表于 2010-2-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 :'( :'( :Q

发表于 2010-2-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巴中确实90%的房子都没按国家规定期限。请政府部门作出解释。

发表于 2010-2-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巴中确实90%的房子都没按国家规定期限。请政府部门作出解释。

发表于 2010-2-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巴中确实90%的房子都没按国家规定期限。请政府部门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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