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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建春,男,1974年02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号:512926XXXXX2141719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锦屏镇石板店社区(原两路乡,区划调整并入锦屏镇)
联系电话:
残疾情况:听力二级重度残疾人,单身,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业,现于广东省东莞市以捡拾废品为生。
被告一:蓬安县民政局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安汉大道北段31号
被告二:蓬安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锦屏镇内西街58号
诉讼请求
1.确认二被告在原两路乡管理期间擅自注销原告低保资格、停发低保金、未依法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二被告长期未按全额标准发放低保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二被告共同按照蓬安县历年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足额补发原告全部被停发、克扣的低保金差额(具体金额以二被告发放台账为准)。
3.判令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按月足额向原告发放全额低保金。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听力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依法符合单人户全额低保条件。
原告原属蓬安县两路乡,行政区划调整后并入锦屏镇,低保管理职责由蓬安县民政局、锦屏镇人民政府共同承继。
在两路乡尚未合并锦屏镇期间,原告低保资格被被告下属部门擅自注销,民政系统内无原告信息,低保被停发数月,分文未发。
原告系重度听力残疾人,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政策,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没有申请”,原告并不知情为何被停发。
后经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才通知原告前往补办手续,恢复低保资格。
恢复低保后,二被告长期严重克扣低保金:早年仅发放100余元,近年仅发放每月220元,远低于蓬安县历年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严重侵害原告基本生存权益。
原告多次通过网上信访反映情况,要求足额发放、补发差额,但二被告均不处理、不答复、不联系,属于行政不作为。
法律依据(引用准确、官方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当给予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全额标准保障。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享受全额保障。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停发、增发低保金,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被告未告知、未说明、直接注销,程序严重违法。
原告为重度听力残疾人,无依无靠,在外拾荒谋生,无能力调取发放记录,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二被告提交低保发放台账,依法核算并补发全部克扣、停发金额。
此致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吕建春
202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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