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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蓬安要饭的

[原创·图文] 这个起诉状怎么样,请采云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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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0 18: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格式规范缺失
1.缺少法定必备要素:未写明被告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行政机关,该信息属于立案必备内容,缺失将影响法院送达与案件受理。
2.标题不规范:未标注标准标题“行政起诉状”,不符合诉讼文书格式要求,文书规范性不足。
(二)诉讼请求存在瑕疵
1.诉求表述不够精准:第1项诉求“确认二被告擅自注销原告低保资格、违法停发低保金的行政行为违法”,未区分“注销资格”与“停发低保金”两个独立行政行为,且未明确行为发生的大致时间段,诉求指向不够具体。
2.诉求缺乏递进性:第3项“足额发放低保金”、第4项“补发停发及克扣低保金”,两项诉求均涉及低保金给付,可整合优化,避免重复;且未明确要求被告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后续执行缺乏明确依据。
3.未明确责任承担方式:未区分二被告各自的违法责任,笼统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不符合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原则,可能影响法院责任认定。
(三)事实与理由论证薄弱
1.事实细节缺失:未写明低保办理时间、注销停发低保的大致起止时间、每月应发全额低保标准与实发金额的具体差额、恢复低保资格的时间等关键事实,事实陈述过于笼统,缺乏时间线支撑。
2.法律依据空白: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仅陈述政策原则,无法有力论证被告行为违法,法律说服力不足。
3.程序违法论述不足:仅提及“未告知、未书面通知”,未详细阐述被告违反低保管理法定程序(如注销、停发低保需履行告知、听证、送达书面决定等程序),程序违法的论证不够充分。
4.主观表述过多:“生活极度困难”“明知注销行为违法错误”等表述偏主观,诉讼文书应侧重客观事实陈述,减少情绪化、主观推断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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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0 23: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21 0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这个事实是铁证,我证就不用取,哪个敢拿他的官帽赌明天,我敢要他天天六神不安,你知道这是啥子违规吗?是啥性质吗?不是我一个人,应该是普遍的,你看这7天审核立案期一过/。我保证有人会凉凉的感觉。

 楼主| 发表于 2026-3-22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溏醭熥瘆擓扽麤 发表于 2026-3-20 18:37
(一)格式规范缺失
1.缺少法定必备要素:未写明被告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行 ...

关键现在我掌握不了民政的发放记录

 楼主| 发表于 2026-3-2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溏醭熥瘆擓扽麤 发表于 2026-3-20 18:37
(一)格式规范缺失
1.缺少法定必备要素:未写明被告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行 ...

只要有你这个评论,我已放心了,其他只是时间问题,谢谢网友
发表于 2026-3-2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要饭的 发表于 2026-3-21 00:12
彩云:这个事实是铁证,我证就不用取,哪个敢拿他的官帽赌明天,我敢要他天天六神不安,你知道这是啥子违规 ...

我觉得你耗不起,三年时间。有的你懂得的。要边打工,边耗。你面对的是一帮人。明的,暗的。我这回回去维权,深有体会。你有证据直接去省信访局。下面你搬不动。
发表于 2026-3-22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有点难。他们不会有错的,只有老百姓的错。
发表于 2026-3-22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要饭的 发表于 2026-3-22 12:49
关键现在我掌握不了民政的发放记录

举证倒置,你掌握不了的。
发表于 2026-3-22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找他帮你维权??????????我看你怕也是病急乱投医哟!他自己的稀饭都没吹冷,他有法来帮你吹你的汤圆???????????
发表于 2026-3-2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发表于 2026-3-22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6-3-22 13:58
我觉得你耗不起,三年时间。有的你懂得的。要边打工,边耗。你面对的是一帮人。明的,暗的。我这回回去维 ...

合法维权的核心是依法、依规、依证据,靠的是法定流程、书面证据、正规渠道,而不是靠 “耗时间”“搞骚扰” 给他人添堵。你把自己常年在网络上造谣碰瓷、无理纠缠的无赖行径,当成 “维权经验” 传授给他人,本质是想把网友拖进你自己的偏执怪圈,用他人的时间为你的私愤买单。
你所谓 “面对一帮人,明的暗的”,不过是你自己臆想的 “权力迫害”,是你碰瓷不成后的自我麻痹。法治社会里,任何行政行为都受法律监督,根本不存在 “搬不动” 的说法,你自己拿不出证据、走不通流程,就造谣 “下面搬不动”,还教唆网友越级去省信访局,完全是无视信访分级办理原则,恶意引导他人违规上访,浪费公共资源。
真正的维权,从来不是 “耗时间”,而是 “找对路”。你自己常年在论坛发帖造势、煽动舆论,却教网友 “边打工边耗”,说白了就是让别人学你一样,用网络碰瓷、无理纠缠的方式维权,这种歪路只会让网友陷入无尽的内耗,最终一事无成,反而可能因寻衅滋事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6-3-22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6-3-22 14:03
民告官,有点难。他们不会有错的,只有老百姓的错。

你张口就来 “民告官,有点难。他们不会有错的,只有老百姓的错”,这番言论不仅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无知,更是对法治社会的恶意抹黑。
《行政诉讼法》明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告官不仅有法可依,更有完整的司法救济渠道,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保障,何来 “只有老百姓的错”?你自己打不赢官司,不是因为 “官不会错”,而是因为你没有合法证据、没有合理诉求,是你自己的问题,却把锅甩给 “民告官难”,何其荒谬。
你自己常年无依据举报、造谣抹黑行政部门,被依法驳回后,就宣扬 “民告官难”,本质是想煽动网友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制造对立、破坏公信力。你自己不懂法、不守法,却用自己的失败经验误导他人,让网友对法治失去信心,其心可诛。
真正的民告官,靠的是证据说话。你连最基本的 “事发地报案” 流程都不愿遵守,连自己诉求的证据都拿不出来,却教网友 “民告官难”,不过是为自己的无能找借口,为自己的碰瓷找合理性。
发表于 2026-3-2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6-3-22 14:22
举证倒置,你掌握不了的。

你随口一句 “举证倒置,你掌握不了的”,完全是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严重误读,是典型的法盲瞎指挥。
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非你口中笼统的 “举证倒置”。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如行政赔偿、行政不作为等)才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绝非所有情况都 “举证倒置。
你自己连 “举证倒置” 的适用条件都搞不清,就随便给网友支招,让网友误以为 “自己不用举证,全靠政府举证”,只会误导网友在维权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你自己维权时,连基本的侵权证据都拿不出来,却教网友 “举证倒置”,不过是想让网友学你一样,空口无凭就去碰瓷行政部门。
更可笑的是,你一边乱讲 “举证倒置”,一边自己却要求警方 “拘留他人”,要求对方 “赔礼道歉”,完全是双重标准:自己维权时要求对方举证,给网友支招时却让网友 “不用举证”,这种自相矛盾的操作,彻底暴露了你根本不懂法,只是在瞎忽悠。
发表于 2026-3-2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去帮他搞定?
发表于 2026-3-22 16: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3-22 17: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23 0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个实在话,查这个台帐,真还适用举证倒置,只要控诉这个金额被克扣,只要有证据,台帐发放流水帐这个问题确实应该民政部门出示

 楼主| 发表于 2026-3-23 0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3年,就是5年也不会放弃,在有生之年,我就看看这官场里面有什么内幕,实在揭不开,再走下一步,一直走到无路可走时,再来自己揭幕,已经50多了,记得文天祥的诗叫啥子,我记不清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3-23 0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甘心这一辈子窝囊,被欺负下去,在有生之年一定要整出点名堂出来,否则白来人世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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