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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份判决书的理解,执行法官和老百姓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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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同一份判决书的理解,执行法官和老百姓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因在对判决书的理解上与法院执行局发生严重意见分歧,特来征询网友的意见,看大家对这份判决书是怎么理解的!

  我收到这份判决书的时间是2008年6月19日。

(1)“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红线所画部分)是指哪个时间段?

(2)“延迟履行期间”(红线所画部分)又是指哪个时间段?


     我的理解是:

考虑有15日的上诉期,判决生效日应为2008年7月5日。所以正确答案应为:

(1)“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为: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2)“延迟履行期间”为200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违约金实际支付日

如果大家认为我的理解正确,请回复支持一下,您支持的不单是我个人,而是正义。

判决书-1.jpg
判决书-2-1.jpg
判决书-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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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同一份判决书的理解,执行法官和老百姓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因在对判决书的理解上与法院执行局发生严重 ...
ABC0816 发表于 2010-1-26 21:4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执行法官一般都不会出错.你的判决书不全,结论暂时无法下.
判决执行的前提是已经生效.
迟延履行的起算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起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法官应该是法律问题专家,而且具有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然而,他却以违约金不计算利息忽悠了我,而且也出现了违约金少给我计算一天的错误(领取违约金的当天我就向其指出了该错误,他却拒绝接受),如果不是我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也许他至今也不会纠正这两个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ABC0816


    法官真的不会错吗?请听两段录音,这可是同一个执行法官的声音:

不计算利息.mp3

20 KB, 下载次数: 1, 下载积分: 小米椒 -1 个

利息该算.mp3

235.1 KB, 下载次数: 0, 下载积分: 小米椒 -1 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帖感兴趣的朋友,还可看这个网址http://bbs.mala.cn/thread-1277165-1-1.html
还可看这个网址http://bbs.mala.cn/thread-1684512-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XXX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的再质疑

绵阳市XXX综治办:

通过对绵阳市XXX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再次认真阅读,我发现在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上,我与XXX法院执行局意见的主要分歧点是:

结合《(2008)绵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复印件附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条款附后)中的“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几个字:

我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应该是《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即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XXX法院执行局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是:被告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8年10月16日)。

我认为,XXX法院执行局对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1)如果按照XXX法院那样理解,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岂不是成了摆设?如果不是摆设,又有何用?

   (2)将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看作“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时间上限不严肃,是对《判决书》的不尊重。因为这个时间是变动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被告的主观意志决定,被告想哪天发出《交房通知书》就哪天发出,《判决书》不可能预见到这个时间,更不可能“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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