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回复在事实认定、个人认为:
一、事实认定模糊且回避关键违法事实
"部分属实" 表述无依据
本人已明确指出两处违规排烟口(管道 + 无处理直排排烟扇),且排烟扇直接将未净化油烟吹入小区花园。但回复仅笼统称 "情况部分属实",未明确说明哪部分不属实,也未对本人投诉的无处理直排排烟扇这一最恶劣违法行为作出任何核查说明和处置回应。
回避排放口距离合规性问题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要求 "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 米",回复完全未核查该酒店排烟口与 2、3 号楼的实际距离是否达标,也未说明是否符合 "建筑物高度大于 15 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 米" 的强制标准。
二、法律适用存在明显偏差
错误解读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
回复以 "设施建设时间先于现行部分环保法规" 为由,主张存在法律适用障碍,但该原则仅适用于一次性行为,不适用于持续存在的污染行为。即使排烟管道为既有设施,只要其当前排放行为违反现行环保标准,行政机关仍有权依法责令整改。
未明确既有设施的法定整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均明确要求,所有餐饮经营者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对于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既有排烟设施,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造,而非以 "历史遗留问题" 为由免除其整改责任。
未回应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修建排烟管道" 的法律条款
居民明确引用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回复未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解释,也未说明该酒店排烟管道是否属于 "在居民住宅楼修建" 的违规情形。
三、完全回避居民核心诉求
居民的核心诉求是 "依规拆除、封堵违规烟管",但回复通篇未提及任何关于拆除或封堵违规排烟设施的内容,仅提出清洗设备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未从根本上解决油烟直排小区的问题。
四、整改措施缺乏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关键整改内容缺失
未对居民投诉的无处理直排排烟扇提出任何整改要求,该设施仍是油烟污染的主要源头。
整改时限不明确
仅称 "已主动联系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未明确安装完成的具体时限,也未说明逾期未安装的法律后果。
日常维护要求模糊
仅要求 "定期清洗维护",未明确清洗的频次、标准、责任主体,也未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仅凭酒店方承诺难以保证效果。
无关内容干扰整改重点
回复中提到 "水净化设备的全面清洗",与居民反映的油烟污染问题无关,属于不必要的信息,反而转移了整改焦点。
五、监管措施缺乏威慑力和闭环机制
监管要求过于笼统
仅表示 "加大巡查频次",未明确具体的巡查频率(如每周几次、每月几次)和巡查内容,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未明确违法后果
未说明如果酒店整改不到位、排放仍不达标,行政机关将采取何种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停业整顿等),缺乏必要的威慑力。
六、补充建议
要求相关单位明确:
无处理直排排烟扇的整改时限和措施
油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完成时限
油烟净化设备的清洗频次和监督方式,如该问题未得根本解决,本人将一直向相关机构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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