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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时代街道违规夜市问题对合作街道建管办答复的驳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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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4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作街道建管办通过电话02860236877或 12345答复单等渠道,在对时代天街17,18栋违规夜市的多次回复中称 ”
经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筑区划内依法、依约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费范围如下:场地临时租赁、其他……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后,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经费的不足。因此,龙湖物业依据全体业主授权可对共有部分场地临时租赁进行自主经营。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目前龙湖时代天街无业主委员会,故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在扣
除合理的成本后,归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

上述言论存在严重错误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55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合同》的格式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2、“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经营....”,前期物业合同只是一个格式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中, 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加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责任, 排除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只是原来具备经营条款的场所,现在龙湖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改造成夜市,不属于合同约定,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关于 选址的规定。 也违背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 设置市场、摊点”

4、该夜市的收益绝大多数消失不见,并没有用于业主公共支出。
2026年5月前,仅夜市摊贩(50-80家,月租金3000-4000元/家)一项,月收益即超18万元;16栋前14个违建板房(月租金超4000元/家),月收益超5万元;此外,小区超600家商铺的外摆区域(按每家5平米、每平米10元/月计),月收益亦超3万元。上述三项合计,月公共收益潜在规模超26万元,年收益超300万元。
然而,龙湖物业在2024年之前公示的摆摊设点收入长期为“0元”,2025年1-6月虽显示有18349元收入,但经业主核查,该款项系从《公共收益公示情况表》中“其它项目”挪移而来,并非真实收益。这意味着,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巨额资金,被物业企业100%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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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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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建筑区划内依法、 依约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 经营收费范围如下: 场地临时租赁、 其他……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后, 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经费的不足。 因此, 龙湖物业依据全体业主授权可对共有部分场地临时租赁进行自主经营。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目前龙湖时代天街无业主委员会,故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后,归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关于您反馈对2025年1-6月公共收益显示有18349元有疑问,经核实,时代天街夜市自2024年4月起开始组织摆摊经营,该笔金额非夜市公区经营收入,夜市公区经营收益已在2025年7-12月的公共收益里进行公示,您可到物业中心旁公示栏进行线下查看或通过智慧物业小程序线上查询,同时街道已要求物业将业主提出的质疑进行书面答疑,6月10日物业已将答疑资料在物业中心进行公示,您可前往查阅。建管办督促物业公司对共有收益单独列账,并按照双晒要求对公共收益进行公示。若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仍存在疑问,可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后,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审计结果对全体业主公开。目前,龙湖时代天街物业已设立共有资金账户,接入智慧物业系统,通过线下和线上双渠道公示,后期街道将要求物业将公共收益情况公示在每栋单元楼下,并通过物业管家将公共收益查询方式及公示点位相关信息推送给业主,加大宣传,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账目可查可核。
    您的电话未公开。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28-6023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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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6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 发表于 2026-6-12 13:58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 ...


上述言论存在严重错误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55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合同》的格式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2、“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经营....”,前期物业合同只是一个格式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中, 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加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责任, 排除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只是原来具备经营条款的场所,现在龙湖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改造成夜市,不属于合同约定,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关于 选址的规定。 也违背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 设置市场、摊点”

4、该夜市的收益绝大多数消失不见,并没有用于业主公共支出。
2026年5月前,仅夜市摊贩(50-80家,月租金3000-4000元/家)一项,月收益即超18万元;16栋前14个违建板房(月租金超4000元/家),月收益超5万元;此外,小区超600家商铺的外摆区域(按每家5平米、每平米10元/月计),月收益亦超3万元。上述三项合计,月公共收益潜在规模超26万元,年收益超300万元。
然而,龙湖物业在2024年之前公示的摆摊设点收入长期为“0元”,2025年1-6月虽显示有18349元收入,但经业主核查,该款项系从《公共收益公示情况表》中“其它项目”挪移而来,并非真实收益。这意味着,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巨额资金,被物业企业100%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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