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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时代街道违规夜市问题对合作街道建管办答复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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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4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作街道建管办通过电话02860236877或 12345答复单等渠道,在对时代天街17,18栋违规夜市的多次回复中称 ”
经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筑区划内依法、依约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费范围如下:场地临时租赁、其他……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后,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经费的不足。因此,龙湖物业依据全体业主授权可对共有部分场地临时租赁进行自主经营。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目前龙湖时代天街无业主委员会,故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在扣
除合理的成本后,归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

上述言论存在严重错误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55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合同》的格式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2、“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经营....”,前期物业合同只是一个格式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中, 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加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责任, 排除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只是原来具备经营条款的场所,现在龙湖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改造成夜市,不属于合同约定,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关于 选址的规定。 也违背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 设置市场、摊点”

4、该夜市的收益绝大多数消失不见,并没有用于业主公共支出。
2026年5月前,仅夜市摊贩(50-80家,月租金3000-4000元/家)一项,月收益即超18万元;16栋前14个违建板房(月租金超4000元/家),月收益超5万元;此外,小区超600家商铺的外摆区域(按每家5平米、每平米10元/月计),月收益亦超3万元。上述三项合计,月公共收益潜在规模超26万元,年收益超300万元。
然而,龙湖物业在2024年之前公示的摆摊设点收入长期为“0元”,2025年1-6月虽显示有18349元收入,但经业主核查,该款项系从《公共收益公示情况表》中“其它项目”挪移而来,并非真实收益。这意味着,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巨额资金,被物业企业100%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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