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明勇、杨小平,实名反映南充荆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以及案件审理存在的系列问题,所有陈述均有书面法律文书佐证,客观如实陈述案情:
我二人系顺庆区荆溪片区征地还房、公租房民生项目钢材供应商,为保障政府工程推进,抵押自有资产、高息筹资垫资供应钢材。我们对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材债权,经(2016)川1302民初74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
2017年6月16日,项目业主国企【南充市荆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广厦公司与我方签订三方《付款协议书》。协议明确荆宏公司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剩余钢材尾款支付义务。协议签署后,荆宏公司实际向我方支付1000万元,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义务。如今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多年,荆宏公司享有整个项目收益,却拒绝清偿剩余千万钢材欠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我们提起诉讼,历经:
一审(2023)川1302民初2914号、二审(2023)川13民终4045号;后续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川民申778号被裁定驳回;相继向南充市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均未获得支持。省内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全部法定救济途径已经全部走完。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一,一审、二审阶段,我们多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荆宏公司项目工程款收支台账、结算凭证。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应当拨付总工程款55509万元的70%,资金额度足以覆盖我方债权;顺庆法院多份执行文书显示,法院曾多次扣划荆宏公司该项目工程款,荆宏公司对此从未提出异议。但两级法院始终未调取关键财务证据,仅以工程未结算、欠款金额不明驳回诉求。
第二,裁判逻辑出现前后割裂。一审、二审、再审裁定书全部围绕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审理,文书中从未提及“第三人代付”概念,驳回理由仅有未结算一项。但判决生效、我们持续信访维权之后,南充中院2026年2月5日、四川高院2026年5月19日两份信访答复,在没有新证据、没有开庭、没有启动再审的情况下,直接将法律关系重新定性为代付,以此免除荆宏公司付款责任。非正式信访答复更改生效裁判核心认定,裁判尺度缺乏统一标准。
本案审理期间恰逢原南充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有波任职阶段,纪委官方通报证实其存在插手本地工程类民商事案件问题。本案原本属于事实清晰的合同纠纷,最终被提交审委会评议作出裁判。多方因素叠加之下,省内救济渠道形成闭环,多年维权止步不前。上千万债权悬空,我们背负巨额民间借贷,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202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专题工作部署,要求破除程序空转,对存在地方因素干扰、省内难以纠错的疑难积案强化上级监督,依法保障群众合理诉求。
当前我们已经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暨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申请书》,恳请最高院依法提审,避开四川属地复查,打破地方保护壁垒,纠正原审存在的问题,确认荆宏公司债务加入责任,判令其依法清偿钢材欠款本息。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公平公正,希望借助网络平台客观公开案件经过,期待相关部门重视本案,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实质性化解多年信访积案,守住契约精神,维护普通供货商合法权益。
举报人:张明勇 14781702756
杨小平 1878471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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