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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钢材货款纠纷维权多年,国企南充荆宏公司签订三方付款协议履约一半即拒付,两级法院裁判前后予盾,省内救济全部穷尽,恳请关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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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张明勇、杨小平,实名反映南充荆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以及案件审理存在的系列问题,所有陈述均有书面法律文书佐证,客观如实陈述案情:
我二人系顺庆区荆溪片区征地还房、公租房民生项目钢材供应商,为保障政府工程推进,抵押自有资产、高息筹资垫资供应钢材。我们对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材债权,经(2016)川1302民初74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
2017年6月16日,项目业主国企【南充市荆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广厦公司与我方签订三方《付款协议书》。协议明确荆宏公司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剩余钢材尾款支付义务。协议签署后,荆宏公司实际向我方支付1000万元,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义务。如今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多年,荆宏公司享有整个项目收益,却拒绝清偿剩余千万钢材欠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我们提起诉讼,历经:
一审(2023)川1302民初2914号、二审(2023)川13民终4045号;后续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川民申778号被裁定驳回;相继向南充市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均未获得支持。省内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全部法定救济途径已经全部走完。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一,一审、二审阶段,我们多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荆宏公司项目工程款收支台账、结算凭证。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应当拨付总工程款55509万元的70%,资金额度足以覆盖我方债权;顺庆法院多份执行文书显示,法院曾多次扣划荆宏公司该项目工程款,荆宏公司对此从未提出异议。但两级法院始终未调取关键财务证据,仅以工程未结算、欠款金额不明驳回诉求。
第二,裁判逻辑出现前后割裂。一审、二审、再审裁定书全部围绕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审理,文书中从未提及“第三人代付”概念,驳回理由仅有未结算一项。但判决生效、我们持续信访维权之后,南充中院2026年2月5日、四川高院2026年5月19日两份信访答复,在没有新证据、没有开庭、没有启动再审的情况下,直接将法律关系重新定性为代付,以此免除荆宏公司付款责任。非正式信访答复更改生效裁判核心认定,裁判尺度缺乏统一标准。
本案审理期间恰逢原南充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有波任职阶段,纪委官方通报证实其存在插手本地工程类民商事案件问题。本案原本属于事实清晰的合同纠纷,最终被提交审委会评议作出裁判。多方因素叠加之下,省内救济渠道形成闭环,多年维权止步不前。上千万债权悬空,我们背负巨额民间借贷,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202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专题工作部署,要求破除程序空转,对存在地方因素干扰、省内难以纠错的疑难积案强化上级监督,依法保障群众合理诉求。
当前我们已经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暨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申请书》,恳请最高院依法提审,避开四川属地复查,打破地方保护壁垒,纠正原审存在的问题,确认荆宏公司债务加入责任,判令其依法清偿钢材欠款本息。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公平公正,希望借助网络平台客观公开案件经过,期待相关部门重视本案,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实质性化解多年信访积案,守住契约精神,维护普通供货商合法权益。
举报人:张明勇 14781702756
杨小平 1878471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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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523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通俗核心解读(结合你的钢材款三方协议案件)
1、第523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单纯“帮忙代付钱”)
1.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只是帮忙付款的外人;
2.哪怕协议写“由荆宏公司代为支付货款”,如果仅仅是代付表述:
荆宏不给钱,你只能起诉广厦公司(原债务人),不能直接起诉荆宏;
3.第三人拥有选择权:愿意付就付,不愿意付完全可以拒绝;
4.重点特征:没有共同还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
2、第552条(债务加入=第三人变成共同债务人)
1.第三人自愿加入原有债务,原债务人(广厦)不退出;
2.第三人(荆宏)成为共同债务人;
荆宏、广厦承担连带责任,你有权单独起诉荆宏、或同时起诉两方;
3.一旦成立,不能随意反悔,负有法定清偿义务;
关键:要有明确承担债务、直接向债权人付款的合意(三方共同签字协议是最强证据)。
三、关键区别对照表(直接可以放进你的申诉材料)
对比项目 523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 552条 债务加入
主体身份 第三人≠债务人(旁观者帮忙付款) 第三人=共同债务人
追责对象 第三人拒付只能告原债务人(广厦) 第三人拒付可以直接起诉荆宏,二者连带清偿
协议核心意思 只是安排第三人代为转账 第三人承诺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法律后果 第三人无强制还款义务 第三人负有法定连带还款责任
四、结合你的案件核心争议重点(文书直接引用)
1.一审、二审判决书通篇审理“债务加入”,以工程款未结算驳回诉请,没有认定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裁判文书正式法律评价没有定性为523条代付关系。
2.案件生效后,南充中院、四川高院在信访答复中,在无新证据、不开庭、不再审情况下,单方面改口定性为523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重大法律瑕疵:正式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关系定性,不能被非正式信访答复随意推翻、变更。
3.判断三方《付款协议书》应当适用哪一条,司法主流裁判规则:
判断标准不只看协议有没有“代付”两个汉字,重点看全部条款、签约背景、实际履行行为:
- 三方共同签署;
- 荆宏作为项目业主,直接向你方履行支付1000万元;
- 协议明确直接向债权人张明勇、杨小平清偿钢材欠款;
以上事实,符合**债务加入(552条)**构成特征,并非单纯第三人代为履行(523条)。
五、可直接粘贴进再审申请书的规范论述段落
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应当探究各方签约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文本出现“代付”文字简单定性。
第三人代为履行仅系债务履行方式安排,第三人不成为债务人;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意思表示,成为连带债务人。
本案三方《付款协议书》由债权人、原债务人、荆宏公司三方共同签署,荆宏公司明确承诺直接向申诉人清偿钢材欠款,并且已经实际履行1000万元付款义务,足以证实其存在承担案涉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评评,Ai和省高院分别对三方付款协议的理解,谁对谁错?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下部份和庭审笔录调取荊宏公签订三方协议后支付名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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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提供给一审法院的施合同同付款协议内容(月进度按月工程量65%支付,工程竣工付至总工程款55509万元的70%)以及签订三方协议后被法院划扣荆宏公司(非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广厦公司),荆宏公司默认划扣,自认欠付,结合一审笔录中申请调取荊宏公司签订三方付款协议后的支付名细(法院未调取),这三点任一点都能证明荆宏公司在我们起诉时欠付广厦公司工程款大于欠付我们的钢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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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0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当事人来说,枉法裁判的法官危害性远大于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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