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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六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个73岁老人三十余年冤案未雪的泣血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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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个73岁老人三十余年冤案未雪的泣 血 追 问

        问话人:马万军,男,回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510725195301190011,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263号,电话13909017652

        案号线索:原一审/二审(1996)绵刑一终字第28号,现刑事申诉案号(2023)川07刑监2号

        日期:2026年7月24日

        第一问:1996年7月15日,贵院审判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充分评议,已经依法作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拟宣告本人无罪的正式决议,院长、副院长均签字确认。请问:这份审委会无罪决议,为什么被违法暂缓执行、至今不落实?

        事实:
        1996年7月15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对马万军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的无罪结论。这是最高审判组织的正式决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违法经过:
        1996年7月29日,游仙区委宣传部向贵院递交书面材料,要求“即便证据不足,也应当将案件退回重新侦查”。1996年7月31日,时任院长李明顺在该材料上批示:“此决定暂缓执行,请合议庭再调查核实。”此后,贵院背弃审委会决议,于1997年6月4日违法改判本人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追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审委会作出的无罪决议,院长是否有权以“暂缓执行”四个字推翻?
        2. 一份来自行政机关(游仙区委宣传部)的书面材料,既未经庭审出示,又未经本人及辩护人质证,更未经法庭查证属实,凭什么成为推翻审委会无罪决议的依据?
        3. 贵院审委会多名法官集体研究的无罪意见,仅因一份外部行政材料就被轻易推翻、出尔反尔,这究竟是依法裁判,还是看行政机关脸色判案?

        定性:擅自暂缓执行审委会无罪决议、采信未质证行政干预材料,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0条(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第238条(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涉嫌《刑法》第399条枉法裁判罪。

         第二问:游仙区委宣传部、游仙区广播电视局对这家公司自始至终零投入、零风险、零出资,游仙区财政未拨一分钱,全部58万余元资金均为我个人自筹、个人投资。本人正式调入仅41天,请问:贵院凭什么将这2.5万元个人投资款认定为“挪用公款”?

        事实:
        1993年,本人应宣传部邀请,自带全部资金组建广播电视公司。总投资58万余元,包括:正式调入前先行转入的6万元(卷宗第131页载明)、从南部宣汉等地收回的扩大机款2万余元、办公用品柴油发电机等大量未报销实物投入。宣传部、广电局、区财政未出一分钱。
1993年4月1日,本人正式到游仙区组织部报到,仅工作41天,就被认定“挪用公款2.5万元”。

        法律追问:
        1. 挪用公款罪的前提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或公款”。当公司全部资金均为个人自筹、无任何国有资金注入时,公款在哪里?挪用了谁的款?
        2. 贵院一、二审判决书中,从未说明这2.5万元“公款”究竟出自何处、由哪个财政账户拨付、由哪位领导批准。请正面回答:这笔公款的合法来源凭证在哪里?
        3. 挪用自己的钱,难道也构成犯罪吗? 如果私人投资款可以随意被认定为公款,那中国还有私有财产可言吗?

        定性:事实认定根本错误、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原审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为由强行套用挪用公款罪名,无视宣传部零出资、财政零拨款的铁证,属于《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第399条枉法裁判。

        第三问:2021年,贵院对本人刑事申诉正式立案,形成(2023)川07刑监2号案号,审监庭先后四次开庭调查。请问:为什么长达六年不告知本人已立案?为什么一边开庭调查、一边又说“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

        事实:
        2021年,本人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渠道提交刑事申诉材料,贵院正式立案,形成(2023)川07刑监2号案号。审监庭先后四次开庭调查,本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与。

        违法经过:
        立案后,贵院审监庭刻意隐瞒立案事实:先是告知“未立案再审,院长未发话,不出具法律文书”;2025年11月初,又以短信回复称“案件不符合再审规定”;三天后又改口称“符合办理条件,将在2月5日回复”。至今(2026年7月)仍无任何正式法律文书,案件被无故拖延五年之久。

        法律追问:
        1. 既然已经正式立案、有了案号、开了四次庭,为什么不敢承认立案事实?
         2. 一边开庭调查,一边说“不符合再审条件”,这自相矛盾的说法,哪一句是真的?
        3. 五年不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或《再审决定书》,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哪一条?还是贵院自己发明的“无限期拖延程序”?

        定性:有案号不告知、开庭调查不承认、五年不出文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申诉审查期限)、第253条(应当再审情形),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32条(书面答复义务),涉嫌程序违法与消极不作为。

        第四问:2026年,在中央第十巡视组过问下,贵院对本人提交的全部新证据(6万元先投记录、邓建华私人借条、宣传部零拨款证明、280万资产去向等)一概避而不谈,仅以“穷尽司法途径”“以前申诉已驳回”为由,用一条手机短信告知“不立案、不再审”。请问:中央巡视组交办的案件,就用一条短信打发了吗?

        事实:
        2026年5月12日,贵院以两条手机短信作为对中央巡视交办案件的正式答复:第一条称“正在办理中”,第二条称“经核查,不符合再审规定,不予受理”。

        违法细节:
        1. 两条短信无文号、无公章、无承办人署名、无救济权利告知,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32条关于“书面答复、载明事实与理由”的法定形式要求。
        2. 第二条短信以2025年6月17日的“复核结论”作为挡箭牌,对本人2026年提交的全部新证据只字不提,属于以旧结论套新事实、实质回避核查。
        3. 短信末尾“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院将不予受理”,系预先堵死申诉通道,违反《刑诉法解释》第453条“有新证据应当重新审查”的规定。

        法律追问:
        1. 中央巡视组逐级下转交办的案件,贵院就用一条手机短信结案?这符合中央巡视工作的严肃性吗?
        2. 本人提交的6万元先投记录、邓建华私人借条、宣传部零拨款证明、280万资产去向等新证据,哪一件是“同一事实和理由”?
        3. “穷尽司法途径”六个字,就能抹杀三十年的冤屈、千万级的财产侵权吗?

        定性:以手机短信代替正式法律文书、回避新证据、预先堵死申诉通道,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32条、第42条,违反《刑诉法解释》第453条,属于敷衍中央巡视、程序违法、消极不作为。

        第五问:在中央巡视组进驻四川期间,贵院迫于监督压力,主动与本人协商赔偿帮扶,先后三次达成协议:第一次承诺每月3000元帮扶20年,第二次改为每年5万元至去世,第三次改为帮扶5年。本人三次签字同意、三次提交银行卡复印件。  请问:为什么巡视组刚离开四川,贵院就三次全部单方撕毁协议、出尔反尔?

        事实:
        第一次:巡视组在川期间,贵院主动提出“每月3000元、连续20年”帮扶方案,本人签字确认。巡视组刚离川,贵院即以“政法委无钱”为由拒不履行。

        第二次:本人向省高院、最高法督察组举报后,贵院再次协商,改为“每年5万元至去世”,本人再次签字。仅过3天,又以“财务通不过”为由作废。

        第三次:贵院逼迫本人签署“仅帮扶5年”的不平等协议,本人被迫签字后,至今未拿到一分钱。

        法律追问:
        1. 司法机关与信访人达成的化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贵院三次签字、三次毁约,法律诚信在哪里?
        2. “政法委无钱”“财务通不过”是合法理由吗?如果普通百姓签了合同可以这样随意毁约吗?
        3. 贵院利用信访人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反复逼迫签字、反复撕毁协议,这是司法为民还是司法戏民?

        定性:反复违约、出尔反尔、视司法公信力为儿戏,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42条(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第六问:贵院在本次申诉复查全过程中,对本人被扣押、被侵占的全部私有财产(沈家坝280万有线网被宣传部私卖无账、魏城差转台时值100万现近千万被广电局零投入霸占、两套私房被任意处置、现金15万余被收缴不退、1989年独生子女存款7000元被截留)一概不予审查、不予回应。请问:再审申诉审查,难道只审罪名、不审财产吗?三十年的财产侵权,就这样一笔勾销了吗?

        事实:
        本人已提交全套财产证据:1993年检察院扣押清单、2021年6月30日游仙区检察院书面证明(全部扣押财物移交宣传部、广电局)、沈家坝280万变卖无财政入账记录、魏城资产被占证据、两套私房处置线索、15万现金收缴凭证、7000元独生子女存款被截留记录。

        贵院行为:
        在长达数年的申诉审查中,贵院对所有财产问题只字不提。2026年5月12日的短信答复中,仅提了一句“关于养老待遇问题会积极协调”,对280万去向、千万资产被占、两套私房、15万现金、7000元存款等核心财产侵权问题完全回避。

        法律追问:
        1.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贵院为何不审查扣押财产是否与案件有关?
        2.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申诉时明确写明“清退财产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贵院是否认为自己完全没有责任督促检察机关清退财产?
        3. 280万有线网被宣传部私卖、魏城千万资产被广电局零投入霸占、两套私房被任意处置,这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贪污线索,贵院为何不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或公安机关?

        定性:对巨额财产侵权问题刻意回避、不予审查、不予移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违反《刑诉法解释》第451条(申诉审查应全面审查),涉嫌包庇职务犯罪、消极不作为。

        总结:六问背后是一个老人三十年的血泪
以上六问,每一问都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依据。

        本人马万军,73岁,三十余年冤狱、家破人亡、财产尽失、亲人含恨而终。

        我不是要闹事,我只是要一个公道。

        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面回答这六问,不要再用短信打发、不要再回避事实、不要再出尔反尔。

        如果贵院继续沉默、继续回避、继续用“穷尽司法途径”六个字打发一个73岁老人的余生,

        我将把这六问连同全部证据,一字不改地报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第十巡视组、省委第二巡视组、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能永远缺席。

                                            问话人:马万军
                                               202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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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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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 1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代理人:赵先生,联系电话:15681205596

发表于 2026-8-2 1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腐败的司法人员,当五马分尸、下油锅!!!。

发表于 2026-8-3 05: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信息这么发达,各大平台投诉举报。让贪污腐败之人受到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6-8-3 16: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8-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时百姓维权不在这么难!

 楼主| 发表于 2026-8-4 14: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麻辣1I8244 发表于 2026-8-3 05:44
现在信息这么发达,各大平台投诉举报。让贪污腐败之人受到处罚

您说的很对

 楼主| 发表于 2026-8-4 14: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建溅辣 发表于 2026-8-2 13:30
黑恶腐败的司法人员,当五马分尸、下油锅!!!。

若这样的话,哪会有这些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26-8-4 15: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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