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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对中江县卫生健康局答复(受理编号:MLSQ995106002026092800007)的复查申请[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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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淑华
联系电话:15828408636

本人对中江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10月9日出具的书面答复存在异议,现依法申请复查:

一、异议事项

1.事实定性存疑,答复使用“偶遇”描述与案情不符。
案涉神龙医药149店,是涉事村医本人开办、日常在岗值守的固定经营门店,并非外出途中随机碰到突发病人的陌生公共场所。同时,成素德属于涉事村医责任辖区村民,是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知晓其村医身份,具备向其寻求医疗帮助的合理预期。该情形和公共交通工具、户外路上互不相识的偶然施救有本质区别。答复直接定性为“偶遇施救”,未充分考虑上述背景,事实描述不够严谨。
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老人进店唯一目的仅为上厕所。
调查载明,我母成素德在09:37步入药店时步态不稳,已经呈现明显身体异常状态。认定“进店仅为上厕所、不存在求医求助”,主要依据门店工作人员单方陈述,属于单一证据,不足以排他性排除老人进店向该名村医寻求医疗救助的意愿。若属于主动寻求医疗帮助,则不适用“执业场所外自愿善意急救”的定性,相关法律条款适用前提应当重新审查。
3.现场处置顺序存在重大疑点,与“偶遇善意施救”定性存在矛盾。
老人进店一分钟倒地之后,涉事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行联系家属,征求家属意见,确认家属同意后,才拨打120。
如果属于普通路人偶遇突发疾病,规范做法是直接呼救120,不存在先行征询家属抢救意见的流程。该处置方式,更符合医务人员接诊患者时的行为模式,可以佐证涉事人员主观上认为老人是前来向他求助的人员,并非偶然碰到的路人。
依据《医师法》,对于生命垂危的急危重症患者,来不及取得患者或者家属意见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治,无需等待家属答复。
4.拨打120存在4-5分钟延迟,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偏晚,申请急救专业评估。
时间线显示:09:37老人进店,9:38之后倒地,直至09:42才拨打120,呼救存在4至5分钟滞后;直至09:58,才实施心肺复苏,距离老人进店长达21分钟。
院前急救的原则是尽早启动急救呼救,心搏骤停存在早期干预的黄金窗口期,该呼救延后,直接造成120调度启动时间推后。本人并非主张该时间延迟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而是恳请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评估该处置时序、心肺复苏启动时机,是否存在处置不当。
5.对答复中关于法条适用的解释存在异议。
答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仅适用于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场景。但上述法条原文,并未载明该适用地域限制。该限缩解释属于本次答复的理解,不属于法定释义,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复核该法律适用意见是否准确。

二、复查请求

1.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综合考量门店归属、签约服务关系、老人进店时身体状态、现场处置行为等全部证据,核实能否直接认定不属于求医求助;
2.由上级卫健主管部门复核《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审查本次答复的法律解释是否合规;
3.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对本次事件中的呼救时机、处置顺序、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开展专业评估,出具专业意见;
4.依法核查涉事村医是否存在履职、急救处置不当,重新作出复查书面结论。

申请人:周淑华
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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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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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朋友:
    你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们的工作人员已于10月15日通过电话和您取得联系,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1.您的主要诉求:诉求一: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综合考量门店归属、签约服务关系、老人进店时身体状态、现场处置行为等全部证据,核实能否直接认定不属于求医求助。诉求二:依据《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审查本次答复的法律解释是否合规。诉求三: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对本次事件中的呼救时机、处置顺序、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开展专业评估,出具专业意见。诉求四:依法核查涉事村医是否存在履职、急救处置不当,重新作出复查结论。2.调查核实情况:2026年8月10日8:17成女士在中江县永安镇邮政银行被电瓶车撞伤,由电瓶车车主于8:23送至永安中心卫生院,右前臂见约2*5CM挫伤,明显渗血,值班医生立即在治疗室行皮肤消毒,包扎,处理后,并告知诊断室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在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患者及其陪同人员自行离开医院(未进行挂号及缴费)。据长安街神龙医药工作人员陈述,成女士到该店上厕所,9:37步入药店。工作人员称,成女士进门时走路步态不稳,立即将其扶至椅子上,并简单问其状况,发现情况严重,于9:42拨打110,120,等待途中,行掐人中,测脉搏等进一步处理,9:58分行心肺复苏。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于2026年8月10日9:46接到县120调度中心电话,描述为“永安镇长安50号,晕倒1人。”9:49救护车出诊,并于10:00到达现场,在现场发现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3.调查处理意见:诉求一: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综合考量门店归属、签约服务关系、老人进店时身体状态、现场处置行为等全部证据,核实能否直接认定不属于求医求助。涉事神龙医药149店为私人开办经营,该药店并非涉事村医注册执业的村卫生室,不属于法定医疗卫生执业接诊场所。老人进店时步态不稳,身体状态异常属实,但步态异常仅能反映身体情况,现有客观证据不能证实老人进店具有明确求医求助的意思表示,门店工作人员口供为核心调查证据,暂未收集到能够证明老人前来就诊的其他佐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次属于求医求助接诊情形。诉求二:依据《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审查本次答复的法律解释是否合规。经复核,《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义务属于医师执业义务,适用于医师开展执业诊疗活动场景;法条第三款专门针对公共场所自愿急救作出鼓励保护规定,该类场景下不产生强制施救义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制的是乡村医生在注册村卫生室接诊患者后的抢救、转诊执业行为。两项法条设定的强制急救义务依附于执业接诊关系,并非只要医务人员在场,任意场所均需履行该强制义务。原答复将法条义务适用场景限定于注册执业场所,符合立法本意。诉求三: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对本次事件中的呼救时机、处置顺序、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开展专业评估,出具专业意见。经核实,龙台中心卫生院本次救护车出车及急救流程规范。涉事地方为私人经营药店,本次事件属于村医执业场所外突发状况下的救助行为,若您想要明确死亡事件因果关系,建议通过司法鉴定途径予以确认,我局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诉求四:依法核查涉事村医是否存在履职、急救处置不当,重新作出复查结论。我局已于2026年9月30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该事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急救专业评估意见,事发地点并非涉事村医注册执业场所,无证据证实双方形成医患接诊关系,本次属于执业场所外突发状况下的救助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事村医存在卫健行政监管层面履职不当、急救处置违法的情形。
    我们的工作人员已于10月15日通过电话和您取得联系,如您对上述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17378)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中江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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