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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边缘市民

请看死灰复燃的达州市“时代天成”黑恶势力招商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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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有人的帽子该要跳了吧?

发表于 2010-4-1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背景"中国;

发表于 2010-4-1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哪,

发表于 2010-4-10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省政府以此,对达川进行全面扫黑,抓川幕后黑手,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六十一条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四十八条(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今时代天成还在用电话威胁恐吓继续诱惑买商招商。



[发帖际遇]: 边缘市民参加活动不积极,失去金钱67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十三条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十三条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发表于 2010-4-10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然的打砸行为!以为文革又来了。达州现在是谁的天下?

发表于 2010-4-11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之极

发表于 2010-4-1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同情受害人。我 也是开店的,我的店经常被砸的稀烂,以前我经常报警,换回来的是变本加厉的报复,我现在不报警了,等他们砸完后,我收拾好继续营业,我不愿给警察和杂皮添加麻烦,我要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10-4-1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嚣张是因为每一个大哥后面都有一把伞!

发表于 2010-4-1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有关领导说,这不是我做的,个人自己处理!!

发表于 2010-4-1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打黑除恶,抓到一个枪毙一个

发表于 2010-4-1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党委政府此时不亮剑,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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