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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wb555

不应该刑拘赵作海案办案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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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6:57 |

一、反对对楼主进行谩骂,毕竟楼主是用理性在分析问题,法治应当回归理性。

二、赞成当前急须解决的是整个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上的缺陷。

三、不同意楼主关于该案已过追诉时效的说法。

该案属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报道,该案受害人赵作海及相关人员多次向检察院、法院说明被刑讯,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加之,刑讯逼供案具有特殊性,受害人受到司法机关多次刑讯,且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加之其举证之难均不同于普通刑案,因此应当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发表于 2010-5-20 17:36 |
法律不外乎人情!!!
如果做错了事情,过了追溯期限就不受到任何惩罚。
那么请问公道何在!!!!

发表于 2010-5-20 17:42 |
[b]楼主应该去享受一下老赵的待遇。不然怎么说出这么臭的话!!!!

发表于 2010-5-20 19:40 |
中国啊中国,叫我咋爱你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20:05 |
该案受害人赵作海及相关人员多次向检察院、法院说明被刑讯,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加之,刑讯逼供案具有特殊性,受害人受到司法机关多次刑讯,且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加之其举证之难均不同于普通刑案,因此应当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如果说赵作海曾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曾被刑讯,且这种情况属于“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那么涉案警察仍在追诉期内。
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上述控告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无论这种状态持续多久都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追诉。
关键是赵作海说自己曾遭受刑讯,这算不算是“提出控告”。如果算,那么三名警察确实仍在追诉期内。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20:09 |
欢迎理性地讨论问题,这对本人,对大家,对所有的网友都有教益。

发表于 2010-5-20 20:23 |
回复 33# gwb555


    .《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是刑讯逼供罪,该罪属于行为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一旦发生就是犯罪成立,被害人是否被错判不影响罪行的认定。

发表于 2010-5-20 20:26 |
应该被处理的是政法委书记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20:29 |
回复  gwb555


    .《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
qq674453767 发表于 2010-5-20 20:23



    感谢朋友的回复。但这里讨论的不是三名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这一点大家没有任何分歧,这里要讨论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仍在追诉期内。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20:30 |
应该被处理的是政法委书记
看不惯就说 发表于 2010-5-20 20:26



    那位书记如今已经跑到美国定居了,你如何追究他的责任?

发表于 2010-5-20 20:33 |
大家注意《刑法》第89条第1款的另一个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个人认为,本案中的那些警察在这次刑讯逼供后继续从事侦查工作10多年,该不会就没有再实施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吧?所以,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现在定性还为时过早!

发表于 2010-5-20 20:36 |
回复 50# gwb555


    我也正是在回答,追诉期的计算问题

发表于 2010-5-20 20:49 |
{:3_41:}

发表于 2010-5-20 20:49 |
{:3_41:}
发表于 2010-5-20 21:16 |
楼主偷换概念、逻辑混乱!
俺没时间驳斥了。
-----------------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0-5-20 21:21 |
赵作海被拘11年是不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他刚被放出来,追诉期怎么就过了?

   照楼主这么说,把你的手脚砍掉,藏到一个咔咔里,十几年后被人救出,你就不能追究当初砍里手脚的人的罪了?荒唐。原来当年白毛女根本就不该追究黄世仁的罪行的。

   楼主不是白痴就是当时参与了刑讯逼供的人,鉴定完毕。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21:29 |
大家注意《刑法》第89条第1款的另一个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 ...
qq674453767 发表于 2010-5-20 20:33



    有道理。

发表于 2010-5-20 22:23 |

╭︿︿︿╮
{/ o  o /}  
( (oo) )   
  ︶ ︶︶啊!
1你娃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哦,法律时效要知道侵害或受害的时间算起。老赵5月9日才晓得的嘛。那几个龟儿子坏警察不该刑拘??你不要为坏蛋鸣不平!那几个警察和他们政法委的不学无术的领导都该承担责任。他们被无期或被毙了都没人同情!太可恶了,整件事情。我们及包括你希望不要像老赵这样被待遇!我们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知道你的自以为理性为谁说话。可能你的良心被动物吃了!!

发表于 2010-5-20 22:32 |
我还想说一句:我想给你屁股上一脚头!!!!

发表于 2010-5-20 22:57 |
楼主,吹毛了又再吹毛~~~~

无非是在仔细的找那么一丁点的暇壁,对了的,精神可佳: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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