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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刑拘赵作海案办案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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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1:09 | |阅读模式

不应该刑拘赵作海案办案警察


由商丘市纪委牵头查处赵作海案件中有关办案人员渎职行为的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结果。公、检、法三家曾经参与办理赵案的人员,已经普遍接受询问调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检察机关决定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三人当时都是办案组成员,分别为: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现郭守海、周明已被刑拘,李德在逃。


郭、周、李三人民愤不管有多大,对他们的处理都必须按照法律。郭守海三人追究刑事任?现在让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分析吧。

一、根据现有的材料,郭、周、李三人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刑讯逼供。依照《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当时办案警察虽然对赵作海进行了刑讯逼供,却没有造成赵作海死亡和伤残,所以即使三名警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讯逼供罪,也只能在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量刑。

二、再看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根据刑诉法这条规定,即使三名警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讯逼供罪,也必须在追诉期内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们再看刑法第八十七条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好了,事情已经清楚了:

第一、郭守海等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刑讯逼供:

第二、郭守海等人对赵作海刑讯逼供,并未造成赵死亡或伤残,

即使当时追究郭守海等人刑事责任,也只能按刑法第247条处罚,最高刑期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再按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五年,即如果超过了五年且五年内郭等三人没有再犯新罪的话,就不能再追究郭等三人当年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了。那么从1999年到2010年超过五年没有?这个问题已经无须回答了。既然追诉期早已超过且又并未发现他们在追诉期内再犯新罪,十多年前的刑讯逼供行为就不能再追刑事责任了。

我们实在不明白,作为专业法律机关的检察院,为什么明知他们的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期,已经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为何还要对他们刑拘?

其实赵作海案件既反映出司法人员的素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制度上的缺陷,反映出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的敝端。在赵案中,检察机关为何对明显不能起诉的赵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同。公安机关要的是破案率;检察机关要的是案件质量。赵作海这样的案件,原本是不可能过检察院这一关的。事实也是如此,当年商丘市检察一直坚持对赵案退卷,拒绝放行。如果坚持这一做法,赵作海冤案本不可能发生。这样做,既挽救了赵作海,也挽救了当时办案的警察。可惜的是就在这个时候,“中国特色”粉墨登场了。大家别忘了中国除了警察部门、检察机关和法院,还有一个叫做“政法委”东东。政法委是干什么的?它管着公安机关,管着检察院,也管着法院。政法委的职能就有这样一条:“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原来,政法委还可以对公检法三家“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协调”。你检察机关要退卷吗?我就到政法委去告你们。原商丘市检察院赵作海案的承办人之一郑磊就称,商丘市检院两次退卷后,柘城县政法委到商丘市政法委告商丘市检察院的状,于是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对该案进行“协调”。协调来协调去,商丘市政法委的“协调”终于取得了光荣而又伟大的成功:商丘检察院被要求20日之内必须起诉到法院。赵作海案于2002年10月22日被起诉到法院。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特地标注了一句颇有深意的话:“政法委要求在20之内起诉”(笔者注:“20”之后疑有一个“日”或“天”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文从字顺)。郑磊还说,“其实法院也是协调好了的。法院在这种压力下,只有判赵作海死缓”。如果此案真的是赵作海所为,这种极其残忍的杀人分尸且没有其它从轻情节的行为,罪犯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但法院为何要做出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郑磊说“就是怕将来有一天万一不是他”。郑磊又说,政法委会议的决定他不敢不执行,他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起诉,要么辞职不干。郑磊说,如果检察院的代表在协调会上坚持自己的意见,就有可能得罪领导,而得罪领导,就有可能影响自己的升迁。

看完了这段话,你不能不惊出一身冷汗:侦、诉、审必须分离的原则,竟然被政法委的“协调”抛进了太平洋,一个无辜者竟然被政法委“协调”成了杀人凶犯。这么干,还有什么冤案不会发生!

公、检、法三家有争议的案件政法委可以“协调”,这是我们的“中国特色”,但赵案所反映出来的“中国特色”并不仅限于此。如果政法委的领导人是个法律专家,事情也许还可能出现转机,但当时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是何许人也?王师灿5月12月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不是学法律的,他是学煤矿和矿山机械的,他的履历和法律事物几乎毫无关系。看到这里,我们又惊出了第二身冷汗:管着公、检、法三家司法部门的领导者,可能对当事人生杀予夺产生影响的政法委领导,竟然可以不懂法律!

吃法律饭的朋友可能都知道,在米国,要当一名法官是多么不容易,不知要经历多少千山万水才能混成一名法官。可以说在米国法官都是阎王爷的妈——老鬼,这些人对法律全都成了精了。除了法官,米国连许多官员都是法律专家。因裤子拉链没有拉好而险些丢掉总统宝座的克林顿,在任职总统时就仍然执有律师执照。而我们这里,同时管着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的领导得竟然可以不懂法律。这又是一个“中国特色”:外行领导内行。外行领导内行的后果是什么?赵作海案件就对此做出了一个最生动的说明。

赵作海案件是一起杯具,其实这出杯具的受害者不仅是赵作海一个人,赵作海的亲属、当时因刑讯逼供如今被关进牢房的警察,都是这个杯具的受害者。

今天有些人撇开本来急须解决的制度上的缺陷不谈,却忙不迭地去抓捕本不该抓捕的办案警察,他们的法制观念到哪里去了?还有许多网友可能对不追究当时办案警察刑事责任的观点十分愤怒,可是网民可以表达愤怒,检察院却不能,因为检察院办案不是网民发帖,网民发帖可能凭着感情的冲动,检察官和法官办案却只能根据法律,而根据法律规定,郭等三人因超过了追诉期,已经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其实网民们也该想一想,要是自己哪一天遇到司法机关对自己不依法办案时,自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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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1:32 |
有道理.过犹不及.

发表于 2010-5-19 21:35 |
只要确实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的行为,就应负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0-5-20 08:39 |

    追诉期起算时间应从确认办案民警违法办案之日算起吧!

发表于 2010-5-20 08:43 |
法律最终还是屈服于权力,我们法律不等于法制,宪法不等于宪制

发表于 2010-5-20 08:59 |
警察又成了政法委领导的替罪羊!新的一起冤案即将发生!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5-20 09:44 |
有意思。置顶讨论。
但这里有一个疑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个时限是怎么计算?从作案时候开始算,还是从今年案发过后计算?

[发帖际遇]: 研墨积极参加崇州国际龙舟赛活动,奖励小米椒17个.  

发表于 2010-5-20 09:57 |
........................

发表于 2010-5-20 10:42 |
要重处

发表于 2010-5-20 10:51 |
无语…………

发表于 2010-5-20 10:54 |
第一。如果警察在你的头上放鞭炮,你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鸟屁!你的良心被狗吃了?
第二。警察还负案在逃,就此一条就应该捉拿严惩!
第三。各级负责任的机构都该清查惩办!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5-20 11:05 |
政法委,一个中国式耻辱?

发表于 2010-5-20 11:15 |
中国为什么民主与法制那么落后,就是因为楼主这种人太多了

发表于 2010-5-20 11:16 |
大家警惕楼主这种类型的人!!!

发表于 2010-5-20 11:24 |
按照楼主的逻辑,有人把你老婆给轮X了,把你全家女性给轮X了,而且并未造成赵死亡或伤残,然后躲个几年没被捉到,然后。。。。。。。。
真T M D不明白,中 国怎么会有那么多楼主这样的人存在???怪不得民 主与法制得不到发展!

发表于 2010-5-20 11:28 |
法律是权利的工具.

发表于 2010-5-20 11:46 |
你凭什么判定他们应有的刑期最多3年?你凭什么肯定他们没有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含冤这么久,这不是实在的重大伤害?拘留他们搞清楚事实,哪里错了?

别以为能复制粘贴几段法律条文就能干的很了、、、

发表于 2010-5-20 11:48 |
:curse::curse::curse:不敢乱说

发表于 2010-5-20 11:56 |
服刑11年,狱中无青天,身心皆重创,国法在何方,尔闻法错判,今夕错判法,法为民定者,尔能幼之,悲之平民,哀之平民,官之喜也,呜唬哀宰!

发表于 2010-5-20 11:58 |
有意思。置顶讨论。
但这里有一个疑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个时限是怎么计算?从作案时候开始 ...
研墨 发表于 2010-5-20 09:44



    就是杀了人,过了二十年,也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只要你朵过二十年,法律拿你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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