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然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天然气供气合同》
五、抄表、收费办法
1、每月6日--20日为缴纳气费时间。
九、法律责任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收费、服务和供气等有关问题向其咨询,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按期缴纳气费,甲方应对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办法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乙方故意拖欠气费,甲方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滞纳金外,有权实行减量或者停止供气。
并且每月缴纳的气费都是上一个月的所用气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当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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