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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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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公司规定每月6日后开始缴费,21日起缴费的用户都要加收滞纳金。这是在按月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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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是垄断企业 没办法 啥子都要按人家的游戏规则耍

发表于 2010-8-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哥烤的不是火
同感。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奉劝那些垄断性基本生活资料供应企业,目光放远点,不要太急功近利。你巧取豪夺,竭泽而渔,几火就把消费者整干了,到时大家喝水时用桶挑,煮饭时把柴烧,我看你娃那养尊处优的美丽日子咋过得下去。

发表于 2010-8-1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

发表于 2010-8-1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纳闷了
25号缴费还有滞纳金
晕死

发表于 2010-8-10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天然气公司给个说法

发表于 2010-8-1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叫停:Q

发表于 2010-8-1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然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天然气供气合同》
     五、抄表、收费办法
      1、每月6日--20日为缴纳气费时间。
     九、法律责任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收费、服务和供气等有关问题向其咨询,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按期缴纳气费,甲方应对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办法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乙方故意拖欠气费,甲方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滞纳金外,有权实行减量或者停止供气。



并且每月缴纳的气费都是上一个月的所用气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当月的。。

发表于 2010-8-12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这样....和人民政府一妈生的

发表于 2010-9-11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商店买东西,能不能不给钱先拿走东西,用一个月后再给钱呢?够了吧,没文化的一群,成本是发生在你用的同时。

发表于 2010-9-11 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脑壳想一下吧,你是为你已经用过的东西交费,不然怎么会有滞纳金这个东西存在呢?另外再教你,交多少钱是物价局管,怎么样交钱是工商局管,企业制定不了这样的游戏规则!这是常识...

发表于 2012-7-2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天然气表在家里 都是走的铁管,还有阀门,现在天然气表要占在外面,给我们安的是塑料管 如果要安个阀门还要70元钱 请问那为什么不把铁管用上 贵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安铁管要钱 请问换下的铁管拿做什么去了,请问是否合理 地址在王家  

发表于 2012-7-2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然气公司的事,有问题最好上门找相关部门
    我一朋友的气由于历史原因,安成商业用气了,后政策变了,但气价没降,找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几分钟就改成民用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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