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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 太 平 案”定性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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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2:20 | |阅读模式
关于“康 太 平 案”定性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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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12:20 |
首先给大家看一下公安局的权威信息(主要看案情通报):

巴州区公安分局

关于侦办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进展情况的通报


“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后,市委书记李仲彬高度重视,指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严肃处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朝坤也对此案作出了指示。巴州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了“10.19”专案组,抽调精兵强将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并于10月22日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上将“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初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市委书记李仲彬高度关注,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安机关要依法惩处肇事者,向社会交代,向人民交代。

我局专案组民警经过9天来的艰苦工作和缜密调查,查清了康太平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现将案侦情况通报如下:

2010年10月19日19时40分许,康太平(男,47岁,巴中市中心医院医生)①醉酒后驾驶川Y80808别克小轿车从“高望都宾馆”出发,经云台街沿望王路向后河桥方向行驶。在“龙泉丽都”外公路上②将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梦XX(女,22岁,成都市人)、何XX(女,40岁,成都市人)撞倒,致梦XX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受伤。康太平继续驾车
③逃至后河桥“七星商场”路段时又与对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擦挂,致王XX受伤。

目前,康太平因涉嫌犯罪已被巴州区公安分局于10月27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我用红线标出了3段内容:

一、  醉酒后驾驶川Y80808别克小轿车

二、将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梦XX(女,22岁,成都市人)、何XX(女,40岁,成都市人)撞倒,致梦XX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受伤。

三、继续驾车逃至后河桥“七星商场”路段时又与对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擦挂,致王XX受伤。

以上都是公安部门官方通报的

下面摘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再来对比“康太平一案”的情节:

第一点:醉酒后驾驶川Y80808别克小轿车——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

第二点:将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梦XX(女,22岁,成都市人)、何XX(女,40岁,成都市人)撞倒,致梦XX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受伤。——
造成重大伤亡

第三点:继续驾车逃至后河桥“七星商场”路段时又与对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擦挂,致王XX受伤。——
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以上的比较对此案的定性说的很明确了,难道是交通肇事罪????????????
发表于 2010-11-8 12:34 |
楼上分析的很好,条理性也很强,有说服力,顺便再请教一下,如果还有停顿再二次碾压呢,应该如何定罪
发表于 2010-11-8 12:47 |
哎!黑暗的社会哟

发表于 2010-11-8 14:50 |
一天莫事来说人家的个人问题,怀疑就去找公安机关质询就是了嘛。

发表于 2010-11-8 14:53 |
一个普通的交通案件,用不着大惊小怪!前世无怨、后世无仇,定谋杀也大了点吧!

发表于 2010-11-8 14:55 |
一个普通的交通案件,用不着大惊小怪!前世无怨、后世无仇,定谋杀也大了点吧!

发表于 2010-11-8 14:59 |
相信公安机关、相信检察院、相信法院
法制社会、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正的评判

发表于 2010-11-8 16:17 |
: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0-11-8 21:05 |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发表于 2010-11-8 21:42 |
特别是在



                           请教楼主;


                          1。有无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律事实就莫不懂装懂。


                          2。有无造成重大伤亡?如果继续冲撞又造成了哪一个重大伤亡?难道是那个只花了100元药费、连轻微伤都


                    够不上的摩托车驾驶员嘛?



                         3。省上有关系也莫欺负巴中无人懂法。



                         4。刑事案件自然有司法机关管辖,莫要以舆论娱乐法律。

发表于 2010-11-8 21:48 |
回复 11# 月下归来


    貌似你跟康太平很熟样!!

发表于 2010-11-8 22:30 |
回复 11# 月下归来


    你是康的徒弟?

发表于 2010-11-8 22:34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发表于 2010-11-8 22:36 |
回复 11# 月下归来


    案情通报中明显对肇事者第一时间撞人后停顿、再继续前行致一死一重伤的关键情节语焉不详(这些情节当晚目击证人都可作证)

    这就是你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是你第三个问题中关于“省上”干预的原因

发表于 2010-11-8 23:05 |
j坚决打击!严惩罪犯!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23:29 |
回复 11# 月下归来


    有证人证明二次碾压我就没有列举出来了  继续冲撞公安局的案情通报上一经说的很清楚了   我想问你 你的账号是不是刚刚申请的

发表于 2010-11-8 23:55 |
人家有钱,有社会背景,估计进去两三年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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