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给大家看一下公安局的权威信息(主要看案情通报):
巴州区公安分局
关于侦办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进展情况的通报
“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后,市委书记李仲彬高度重视,指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严肃处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朝坤也对此案作出了指示。巴州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了“10.19”专案组,抽调精兵强将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并于10月22日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上将“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初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市委书记李仲彬高度关注,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安机关要依法惩处肇事者,向社会交代,向人民交代。
我局专案组民警经过9天来的艰苦工作和缜密调查,查清了康太平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现将案侦情况通报如下:
2010年10月19日19时40分许,康太平(男,47岁,巴中市中心医院医生)①醉酒后驾驶川Y80808别克小轿车从“高望都宾馆”出发,经云台街沿望王路向后河桥方向行驶。在“龙泉丽都”外公路上②将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梦XX(女,22岁,成都市人)、何XX(女,40岁,成都市人)撞倒,致梦XX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受伤。康太平继续驾车③逃至后河桥“七星商场”路段时又与对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擦挂,致王XX受伤。
目前,康太平因涉嫌犯罪已被巴州区公安分局于10月27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我用红线标出了3段内容:
一、 醉酒后驾驶川Y80808别克小轿车
二、将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梦XX(女,22岁,成都市人)、何XX(女,40岁,成都市人)撞倒,致梦XX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受伤。
三、继续驾车逃至后河桥“七星商场”路段时又与对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擦挂,致王XX受伤。
以上都是公安部门官方通报的
下面摘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再来对比“康太平一案”的情节:
第一点:醉酒后驾驶川Y80808别克小轿车——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
第二点:将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梦XX(女,22岁,成都市人)、何XX(女,40岁,成都市人)撞倒,致梦XX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受伤。——造成重大伤亡
第三点:继续驾车逃至后河桥“七星商场”路段时又与对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擦挂,致王XX受伤。——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以上的比较对此案的定性说的很明确了,难道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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