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5140|评论: 39

安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18 21:44 |
应该都知道哈。
发表于 2010-12-20 09:26 |
貌似莫得啥子变化的哇

发表于 2011-6-6 21:14 |
回复 zwcfmwzwcfmw 的帖子

安岳千古奇案
反诉人:(本诉被告)孟松林    汉族   生于1945316日, 居民  住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场镇民兴街34 身份证号码511023194503168678
电话:028-24671118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 法人代表,主任,邓家和 住周礼镇交通北路37号电话:028-24650131
手机:13882922066
反诉请求
1     判决撤销安岳县房管局颁发给被反诉人“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该房屋的国土使用权的证书;判决被反诉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向反诉人孟松林归还“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属18

2        判决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支付孟松林18间瓦房45年使用租金,每年每间1000元共计81万元,外加维修费18万元,总计99
3、本案反诉费用和本诉费用由周礼中心供销社承担
事实及理由
    1.     诉状上“原告位于安岳县千佛乡民兴街15——21号;28——32号,拥有合法的权属,其《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安岳房权证鉴证字第19196号;安岳房权证鉴证字第19202号。”周礼中心供销社在安岳县法院一审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权证,孟松林提供的是土改时的《管业证》,现已形成15171921号房。一房二主三证。特请法院务必查清上述房权证哪个更合法更有效。(见证据目录1管业证和被反诉人的两个房产证)
2.     200810月,20096月被反诉人与县房管局曾两次公开拍卖三个法院反复九次民事审理终结,法定给孟松林的171921号瓦房。当时该房回归原主时,千佛分社经理黄绍才、邓家和主任、付能文主任、阮忠建主任均目睹该房内除商品垃圾外,只有几个破烂的货架。被反诉人挂了7块“危房严禁靠近”的警示牌。该瓦房已有20多年无维修,眼看将全部倒塌,孟松林才花了8万多元进行简单维修(见证据目录2,照片)。
3.     《(2010)川高法立信98号》“我院经审查认为,孟松林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 ‘文革产’的相关规定” (见证据目录3)。但本案不在确权问题,而在于房管部门确权错误的问题。正因为房管部门确权错误将该房错误的确权给周礼中心供销社。民事、行政多个法院反复审理终结,确认了该房是孟松林的所有权;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资行监字第2号》:本院认为周礼中心供销社1967年‘文革’中在改建营造时拆占孟松林瓦房三大间是实。院长周万奇亲自送交本案材料给县长王宏斌,钟毅书记落实办理,并指令县法院黄副院长协助落实本案。现在在落实办理中(见证据目录4)。
4.     现以安岳县法院一审为例:周礼中心供销社的《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来源“没收”。各11间、18间。”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盖有县管局公章,与孟松林土改时的《管业证》完全吻合。法庭有周礼中心供销社管建修的陈督富、千佛分社经理向文义及当时建修时的两个工人严传林、胡孝明的证言。与上述的两份该房的所有权一致,本案审理终结《(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于1958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坐落在千佛下栅门外的瓦房3间遗赠给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所共有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7年被告周礼中心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建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赠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见证据目录4,多份裁定书)
5.     中办发(87)7号》规定:“落实私房政策,房归原主。房主随时交验证件,随时办理,文革产要建档案,应把房租算。当地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建委和房管部门的工作,要克服松劲畏难情绪,克服“收兵“思想,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善始善终完成这项任务。” (见证据目录5中办发【87】7号文件复印件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孟松林
                                                                    
2011
530

附件:
1.     回避申请书1份。
2.     《民事反诉状》副本1份。
3.     《(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2001)资民再字第7号》各1份。
4.     一房二主两份产权证5页。
5.     安岳县法院一审证人笔录1份。
6.     该房屋照片2张。
7.该房方向位置图1份。
8
、反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


发表于 2011-6-11 10:41 |

发表于 2011-6-12 21:50 |
莫有去看过

发表于 2011-6-13 12:48 |
从来没有去看过

发表于 2011-6-14 09:42 |
;P;P;P

发表于 2011-6-14 14:08 |
:D:D

发表于 2011-6-16 10:11 |
不晓得此贴那些做领导的看得到不哟!鄙人安岳石羊的!咱镇上变化可大了,所以的路口都装上监控了,以后有什么不法分子都难以逃之夭夭咯!这是我以前的想法!不过昨几天我家门市上放的刚买来的菜籽第二天早上不翼而飞了!第一时间想到了着小偷了!我心里想这回小偷跑不掉了吧,到处都是监控看你往哪里遁形。于是到了派出所报案,调监控,这时奇迹发生了,办案人员告诉我监控只能调取当天的,天,那赶紧看看呀,看看还有录像不,还庆幸掉出来了,意想不到的事再一次发生,办案人员的一句话差点跌坏我的眼镜!晚上没开路灯,到处是黑的,看不见人影!失败而告终!算了,回家该干什么干什么去!
   各位,遇上这样的事你会怎么想?录像不能存档??监控晚上看不见人!晚上看不见人那还拿监控干什么?白天监控吗?白天小偷出来犯案?以前小的时候听人说过这样一句话,好个石羊场做事无天良!有时候我真的感觉到了!

发表于 2011-6-17 07:32 |
: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1-6-17 07:32 |
:lol: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1-6-17 07:32 |
:lol:lol:lol: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1-7-11 19:31 |
反应安岳县共和乡   乡政府官员:冉毅强   张明君  秦娥   等官员以政治权利欺压老百姓     我是受害人之一   家住共和乡2村7组   李家祥    我家建房   需新批屋基一处,我不用他们的装载机就不予批准屋基! 本来建设屋基只需1万块左右  他们却以批准屋基为名,实际收走我的1.8万!  坑死人呀...     请有关部门给予调查!!!!

发表于 2011-7-11 19:31 |
反应安岳县共和乡   乡政府官员 : 冉毅强  张明君  秦娥   等官员以政治权利欺压老百姓     我是受害人之一   家住共和乡2村7组   李家祥    我家建房   需新批屋基一处,我不用他们的装载机就不予批准屋基! 本来建设屋基只需1万块左右  他们却以批准屋基为名,实际收走我的1.8万!  坑死人呀...     请有关部门给予调查!!!!

发表于 2011-7-13 22:46 |
:call: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