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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212|评论: 55

求求蓬安县委宣传部部长管管蓬安电视台铺天盖地的药广告和性病广告,求求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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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打开蓬安电视台,无论12台,铺天盖地都是药广告,性病广告,我们本地人天天看,也就习惯了,反正知道那是蓬安电视台那几叶子想钱想疯了,骗爹妈老汉的,我们不得买它们打的那些假药广告中的歪歪药。其实,话又说回来,外地人到蓬安来看了也是不得买那些假药广告说的歪歪药的,也不得专门来蓬安治啥子性病的。但是,上次有几个外地朋友一见了我都笑话我,说我们蓬安啥子都好,就是蓬安病人太多,东亚病夫太多。我说你怎么这么说呢?回答说,你看你们蓬安电视台铺天盖地的全是药广告和性病广告,如果不是你们蓬安病人多,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药广告和性病广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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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委宣传部部长王超,我的亲爹啊,我的先人伯伯啊,我求求你管管蓬安电视台铺天盖地的药广告和性病广告,求求你了,蓬安电视台这样乱搞是严重损坏蓬安人的形象的啊。比ru像我身体健康结实好得bu 得了,哪里还需要吃蓬安电视台打广告说的那些歪歪春药啊,纯粹是故意损坏我们蓬安的形象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委宣传部部长王超,我的亲爹啊,我的先人伯伯啊,我求求你管管蓬安电视台铺天盖地的药广告和性病广告,求求你了,蓬安电视台这样乱搞是严重损坏蓬安人的形象的啊。比ru像我身体健康结实好得bu 得了,哪里还需要吃蓬安电视台打广告说的那些歪歪春药啊,纯粹是故意损坏我们蓬安的形象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武三思 的帖子

蓬安县委宣传部部长王超,如果我的任何一个亲戚朋友一旦吃了蓬安电视台打广告说的那些歪歪春药,如果吃死了,我一定要找你索赔50万元损失费。你喊蓬安电视台先各人把钱准备起,不然到时候难得扯不完的死人筋。

发表于 2011-5-12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1-5-1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谁都没有用,宣传部不管这事。
南充电视台比你们蓬安还厉害。
坑爹呀
发表于 2011-5-13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谁都没有用,宣传部不管这事。
南充电视台比你们蓬安还厉害。
坑爹呀

发表于 2011-5-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哥就是靠药养起的呀!!!:P
发表于 2011-5-1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电视台占用国家公共资源乱打虚假药广告和性病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于广大蓬安人民来说,其实和蓬安县兴旺小学的教师强`奸`小女生的强`奸`门事件大致一样,它们的做法无疑于也是一种变相的强`奸行为!
       这些强`奸`犯们只是没有掏出它们硕大的生殖器来强`奸我们的身体,但他们却从思想上无形地强`奸了我们的眼睛,强`奸了我们的思想,强`奸了我们的灵魂,强`奸了我们整个73万蓬安人在外地人眼中的形象和名誉!
发表于 2011-5-1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假药广告害死人 的帖子

                                          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 27 号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修改,

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明立

                                           二00七年三月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第六条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八条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十一条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七条 按照本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八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11-5-15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求刘书记好多次了,不甩你的。
发表于 2011-5-1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水平,""强奸一词用得好,蓬安电视台的这种行为确实强奸了68万老百姓的耳朵和眼睛。

发表于 2011-5-1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一切都是“钱”....
发表于 2011-5-1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蓬安电视台的药广告太多了,还都整些现身说法,讨厌得很,烦得我一般不看蓬安台!

发表于 2011-5-16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电视台也是一样的,哪里还是党的宣传喉舌哦!
发表于 2011-5-16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5-16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月根除治疗阳痿效果好,在哪里有卖?
发表于 2011-5-2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蓬安宣传部长喜欢看这些垃圾的性病广告。
发表于 2011-5-2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蓬安宣传部长喜欢看这些垃圾的性病广告。
发表于 2011-5-23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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