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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942|评论: 98

巴二中又出人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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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5:19 | |阅读模式
2011年5月20日即星期五下午,巴二中不属于国定假日,随意放假,导致学生溺水死亡,二中居然不闻不理,太无人性了!!!!!!!!!!!!!!!!!!!!!!!请大家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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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5:19 |
:@:@:@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5:32 |
:@:@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5:36 |
太让人寒心了!!!!!!!!!!!

发表于 2011-5-28 15:56 |
这事已经澄清了,次日是全国职业医师考试

发表于 2011-5-28 16:00 |
呵呵   也太不进学校的责任嘛  

发表于 2011-5-28 16:31 |
学校未按法定时间放假的,应以有效的方式告知未成年的学生家长.

发表于 2011-5-28 16:33 |
学校在这么显而易见的责任面前,躲躲闪闪,实在不近情理.

发表于 2011-5-28 16:34 |
mingld1973 发表于 2011-5-28 16: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校未按法定时间放假的,应以有效的方式告知未成年的学生家长.

理应如此

发表于 2011-5-28 16:44 |
:L呵呵  这个人我们认识的  学校确实有责任

发表于 2011-5-28 16:45 |
作为拥有数千名学生的学校,而且学生几乎全为未成年人,在学生出现事故,尤其是死亡这样的严重事故后,校方应在积极应对,勇敢承担责任.采用鸵鸟政策,或者避重就轻,不仅不利于安抚死亡学生家长的心灵,而且会给下一次类似事故的发生埋下祸根.

发表于 2011-5-28 17:24 |
回复 20816990 的帖子

审批程序是否合法,不是我们这里争论的焦点.法定节假日之外放假,是否应该以有效方式告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才是我们关注的.上面的朋友,这是瞎嚷嚷么?你既然似乎对这事很了解,那请你告诉我,学校方是否没有必要告知家长这种例外放假呢?

发表于 2011-5-28 17:49 |
一切需依法办事,建议个位先看一下国家颁布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便分清责任。

发表于 2011-5-28 18:59 |
回复 为赛德 的帖子

楼上的朋友:
    一切依法办事!建议上面的朋友翻开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抱着一本已经早已不被司法实践采用的部门法规来这里卖弄,实在丢人!以法律的名义炫耀,尤为可笑!

发表于 2011-5-28 19:11 |
:@:@:@:@

发表于 2011-5-28 19:12 |
二中也该找找原因了。老出事。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9:30 |
校风瞥莫办法!!!!!!!!!!!!

发表于 2011-5-28 19:33 |
自己负责

发表于 2011-5-28 19:37 |
:'(:'(:'(:'(:'(:'(:'(

发表于 2011-5-28 19:39 |
楼上的太没有良心了,出在你们家你也会这样想吗?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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