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拆除市城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建设秩序,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市城区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市城区(含三园区)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建设,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的影响,无法消除影响的,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未停止建设或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核准的建设工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建设工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建设,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未停止建设或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类建(构)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业主应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船山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创新工业园管委会、河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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