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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涛

金宝组团拆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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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6:57 |
低得一塌糊涂!

发表于 2011-11-29 20:25 |
回复如果爱?

刚了解到:

“第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该标准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巴中市人民政府的标准原文抬下来的,即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巴府发〔2009〕32号文件,你们所说的490元每平方米,只是指房屋主体结构补偿,如果你还有房屋附属设施还要另外补偿,如果你不要房子,要现金补偿,另外每平方米还给120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打个比方吧,如果你现在在金宝新区有1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主体结构要补偿你4.9万元,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大约要补偿你3万多,如果你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而且要求货币补偿,还要给你2.8万元和12万元,实际上你总共得到了22万元多啊!当然,如果你还有青苗、果木及其他设施的话,还会更多。”

以上纯属瞎说。
如果有200平房屋,家有6人,则主体结构赔偿200-政府安置补贴每人(30X6=180=20平米,20X490=9800,即政府发给你9800元加上每平米4元过渡费4X200元/月,且只暂时发十个月。即8000+9800=17800,主体结构尚且如此,我就不算附属设施了。
请问这1.78万如何能安民心,但就是这样,也有不少村民签约了。真不敢想象!!!!真不敢想象!!!!

如果有200平方的
发表于 2011-11-30 09:48 |
楼上的,到时你还有180平方的框架结构的房子,你怎么不谈了?

发表于 2011-11-30 11:28 |
懒得跟你扯,前脑稍微清醒的都能算出这笔帐!否则你凭什么490征人家的房。人家的宅基地。

发表于 2011-11-30 12:12 |
拆迁许可五要件
2011-4-19 16:22| 发布者: 农民权利| 查看: 5368| 评论: 5
摘要: 领取拆迁许可证必备的五要件,缺一不可。被拆迁者有权查阅五要件并验明其是否真实可信。五要件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领取拆迁许可证必备的五要件,缺一不可。被拆迁者有权查阅五要件并验明其是否真实可信。五要件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发表于 2011-11-30 12:14 |
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处理
2011-9-14 19:48| 发布者: 农民权利| 查看: 3050| 评论: 1
摘要: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 ...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发表于 2011-11-30 12:15 |
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突出 国务院酝酿修法
字体:T | T合房网资讯中心    时间:2011-4-11 10:21:02      评论:0   发表评论


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继而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据《半月谈内部版》报道,近年来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有关专家学者表示,我国土地管理法某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无法调整征地各方的利益矛盾,亟待重新大修。据记者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拆迁攻防战”向农村转移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此前时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迁攻防战,如今已经更多地转移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农地和农房往往成为被强征或强拆的主角,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划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土地管理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告诉记者,此前修订的初衷和方向都没有问题,但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现有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缺乏有效的制约,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或滥用职权等情况,客观上造成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漏洞,必须加快立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律。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晋胜说,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四大问题突出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围过宽。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道林说,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真正需要时才能征地,而在我国许多省市,无论是公益性用途还是商业开发,政府都可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此外,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多使用强制性,导致产权主体失去了产权的制约作用。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需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实际上是极少数人,乃至由地方政府决定着征地与否,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发言权。”朱道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征地补偿过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力度不够,是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又一症结。征地价格很低,出让价格却很高。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升值,农民无法分享,完全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农民失去了土地,既没有得到就业安置,也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导致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蔡继明说。
有专家表示,征地程序混乱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第三大沉疴。许多征地环节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更多的是强征。土地往往在农民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征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一些基层政府作风粗暴,动辄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野蛮手段,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记者在山西南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个别基层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透明,有的甚至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后,才与农民签订征收合同,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成了哄骗农民的帮手。陈晋胜说,有不少被征地农户,很少或几乎没有参与到土地被征收的协商中。
第四大症结是农房拆迁欠法律规范。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补偿,而土地管理法重点对征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处理。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指出,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在一些地方,房屋最高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仅为400元,农民一处房屋不如城市一个厕所值钱”。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政府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政府公信力。而农房拆迁纠纷发生后,农民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公共利益”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很多矛盾的确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他们正在着手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一些专家认为,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构建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土地,但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新法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杨在明说。孙继业则呼吁,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补偿是不符合市场法则的,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耕地、升值预期乃至物价涨情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补偿。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参照机会成本而不能以农业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如此一来,才可以让农民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分享土地红利,也能促使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转变发展方式。”蔡继明表示,公共利益涉及全社会,建设成本应该让全社会承担,而不能让农民独自承担。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过程中,陈晋胜建议,要建立健全农民主张权利的救济制度。国家应在城乡土地征收中坚持同地、同权、同价、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让集体土地释放出应有的价值,让农民永久地分享到工业文明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等土地收益。孙继业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同时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商业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以规范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发表于 2011-11-30 12:16 |
农民不签字 征地就非法
2011-4-18 17:35| 发布者: 农民权利| 查看: 6853| 评论: 17
摘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 ...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发表于 2011-11-30 12:16 |
遇占地或拆迁时,农民朋友必读!
2011-3-5 18:16| 发布者: szd| 查看: 31940| 评论: 29|原作者: 王焕申|来自: 农民权利网
摘要: 农民朋友,遇占地或拆迁时,你们总是问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应该怎么才能提高补偿。而我们总会说你不要先谈补偿问题,而是只谈或重点谈合法性问题。这是为什么?说的简单直白一点,农民朋友的目的并不想管非法合法问 ...
解决补偿费数额的前提是占地拆迁合法性问题
    农民朋友,遇占地或拆迁时,你们总是问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应该怎么才能提高补偿。而我们总会说你不要先谈补偿问题,而是只谈或重点谈合法性问题。这是为什么?
    说的简单直白一点,农民朋友的目的并不想管非法合法问题,而是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要达到这个目的使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是:“不能说补偿问题,如果对方属于非法占地或拆迁,我们就要在非法问题上较真较量,让对方主动提出给予合理补偿,以此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这就叫“声东击西”!
    如果您还没有明白就接着看下面的解释。如果看完解释再不明白那就打电话。
    一是法律规定应该如此。
    现实中的占地拆迁十有八九都是违法的。而在违法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补偿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的补偿标准。如果是没有合法手续,就是不能占地拆迁的问题,而不是补偿多少的问题。
    二是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就好比说,有人想要砍你一刀,你当然要拒绝阻止他砍,而不是问如果砍了补偿多少钱?如果已经砍完了,那也不能只说补偿问题,而要说他砍的非法性问题,要追究他刑事责任,再谈补偿问题,这样才压力大效果好。所以说,我们这样告诉你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策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关系到你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
    你知道“声东击西”的道理吗?很多事情是不能简单的直接去要,而是要讲点技巧的。您不要认为这无所谓。只有从非法问题上较真,对方才会有压力,最后才能让对方主动谈补偿问题,这时候你再说你的补偿数额方案,才会有效。只谈补偿不谈非法,等于默认了对方合法,对方肯定会好高兴好高兴啊!原因就是你把对方最怕的合法非法问题给避开了,这样一来,对方就没有弱和怕的地方了。
    对方(地方政府或开发商)不会怕你谈补偿低的问题的。因为他会有一万个理由说补偿不低,其中最有力的理由是评估报告或政府规定的标准。再者即使低也需要法院或政府部门来判断,他怎么会怕呢!这样一来本属于主动的我们就陷入了被动。而当你避开补偿问题,说非法问题时,对方就无力还击了,因为所谓评估报告和补偿标准,在非法拆迁占地的情况下是完全无效的!
    怎样判断是否合法?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而言,没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或虽然有批文,但报批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未经你们土地承包人或房主签字就属于非法。不管是修公路铁路还是城中村改造,都可能是非法的,您千万不要再用不信任的语气质问我们律师----政府干的国家重点工程怎么可能违法!事实上,大部分重点工程就是违法建设的。当然,这些工程可能会有一些手续,比如立项、规划等等。但最重要的征地用地手续却十有八九没有,而这才是与我们农民最相关的东西。

农权律师与农民朋友有关土地维权的咨询对话(一)
    我们农权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为农民朋友提供法律服务的,办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与土地相关的案件,诸如非法占地、征地、房屋拆迁以及相关的刑事案件。因此,每天都会接待很多农民朋友的电话咨询或当面咨询,但由于时间的限制和律师水平经验的差别,这种咨询的效果未必能够很好。因此,笔者现将农民咨询问题中具有重要性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对话的形式刊出,农民朋友在咨询前最好先仔细阅读本文,如果有其他问题然后再进一步咨询,这样方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1、我的土地被征了(或我的房屋马上要被拆掉),但他们给的补偿费太少(或根本没有给),想问问律师,究竟应该补偿多少啊?
    先不要谈补偿费多少的问题,首先得看看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你可以拒绝签字拒绝占地(或拆迁)。

    2、合法肯定合法,是要修公路(或是政府要建新农村;或修水电站.....),是本市的重点工程呢?
    不要认为政府出面的项目就一定合法,占地拆迁都是政府的行为;也不要认为重点工程就合法,高速公路铁路也有很多不合法的,国土资源部的百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占地,仅国家级重点工程就占40%以上,如果算上地方的重点工程,那该有多少?!重点工程往往自以为有重点工程的护身符,便感觉违法也有了底气。

    3、怎么才算合法呢?
    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建设(农民自己的住宅、村企业和村公益建设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必须得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征收批文才算合法(当然,批文本身也可能不合法,那就要求撤销。);如果原来属于农业用地的,还必须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这个转用批文一般也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如果要拆迁房屋,那还要具备更多批准手续,比如:发改委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批文、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批文(是土地征收批准后由谁使用土地的另一个批文)。

    4、他们(地方政府或开发商)说有批文啊?
    不能说有批文就真的有,即使有批文也要认真研究研究是真是假,是否是你这块地的批文,有的可能明明没有却谎称有;还有的拿其他地块的批文来冒充;还有明明需要10个方面批文(如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评估、拆迁许可等等),仅仅才有几个;根据笔者近二十年的办理土地案件的经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将土地这块肥肉吃到手,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什么招数都有。比如,明明没有批文,拿别的批文“冒名顶替”;明明是50亩地的批文,谎称100亩地;明明只是农用地转用的批文,却称已经征收了;明明被征地农户没有在征收前确认签字,却制造假签字报批;明明是基本农田,却以荒地上报;明明土地前3年年产值3000元,上报才400元;明明应该国务院批准,却由一个县政府批准了;明明是没有补充耕地,却编造在哪哪补充了多少耕地;明明是造商品房,却称搞农民住宅;明明批准的才30亩,实际占用60亩;明明没有经过任何征收程序,却突然冒出来3年以前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明还是农村还有500亩土地,却一纸文件就变成了城市,全部土地也由集体变成了国有;明明什么批文什么手续都没有,就是要占地要拆房......以上我说的这些造假术都有真实的案例佐证,不是我在这里想象。虽然不能说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是如此,但确实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了常态,我写每个造假术时,那些案件就在我脑海里翻滚,那些可怜的农民兄弟当时面对这些粗暴的骗局和暴力的占地拆迁时的画面就浮现在我眼前,太不像话了,法律已经沦为这些政府愚弄百姓的道具。

    5、政府不应该这个样子啊,我们一直认为政府只是给我们补偿费太低,没想到事情是这个样子?
    当然,我们不是否定整个政府,中央政府(国务院)是不愿意这些问题存在的;地方政府也是某些人在某些方面违法。

    6、我怎么才能知道有没有这些批文呢?
    首先是向他们要,谁要占地、拆迁,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第二、看看自己是否签字确认过。
    第三、看看是否公告过。
    如果你是土地的承包人,没有让你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那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的。
    (附: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最好的了解真相的办法当然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局)直接查证,国土部门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以及征收的有关内容给农民看,因为这是农民的基本的权利。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不让人们看,好像这是国家机密似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事实上很多土地被非法占用,权利又难以维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不知道情况到底是怎样的,是否合法不清楚,感觉是违法,但又说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地方存在违法。所以,无论农民去信访,还是打官司,都不能说到点子上,更不能切中要害。也正因为如此,违法者才肆无忌惮地蛮横地实施违法。想想看,如果我们将违法的情况调查的一清二楚,那维权就等于已经成功了一半。当然,只是一味埋怨现实没有用处,我们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第一步就是深查真相,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手段将征收土地等案卷材料搞到手,当然仅仅看看批文是不行的,还要看所有的报批材料,以发现“问题所在”,然后对症下药。为此,我们下大力量进行律师的调查取证培训,还专门成立了调查取证中心,复杂的取证由专人负责。即使如此,取证往往也是艰难的,需要付出很多心血,可见维权的路是多么不易。

    7、那么,征收土地时,什么情况应该省政府批准什么情况应该国务院批准?
    应该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情况有4种:(1)基本农田(多少都是);(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此种情况,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征收以上4种情况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8、我们主要关心补偿费多少,政府是否合法我不管,再说政府违法又怎样,我们还能不让人家占地?
    当然,我知道你们主要关心的是补偿费多少,而且实在来说,即使占地不合法,如果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根据我们的经验,也很难做到拒绝占地。因为你如果真的去用身体挡他们,他们就可能动用警察抓人,甚至雇佣社会人员打人。所以我们律师不主张你们去用身体挡。但即使我们阻止不了,也必须在是否合法上较真,我们必须启动各种程序,并动用媒体等各种资源,利用法律武器等各种力量,将他们的违法问题曝光给法庭和社会,因为只有这样,你们才能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补偿。法律虽然很软(特别是保护农民权利的法律),有些法院也可能不会公正,但毕竟还是有些法院的法官或复议机关的官员会动一点恻隐之心,他们即使不判政府一方败诉,只要稍稍向违法者施加点压力,他们就会主动找你们谈判协商,你们的补偿费问题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当然某些高层政府官员也是可能会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一定完全与基层的比如乡政府镇政府,区政府的低层官员一个腔调。这是我们所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出来的,叫“深查真相,专家会诊,精心谋划,多管齐下,以力促谈”。在我们的努力下,我们农权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力量的整合和运用,几乎每天都会接待前来谈判协商的各地地方政府官员。协商实现了双赢或多赢。
瞧,这实际上是无奈的做法,因为这说明在土地问题上,法律难以发挥作用了。但在现实的环境下,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9、我们想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不知律师看行不行?
    上访(到北京等高层诉说)和上房(在屋顶的自杀等过激行为)几乎不能解决这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的程序,如复议、诉讼、舆论监督等综合的多管齐下的手段。这样不仅仅是效果好,风险也小。许多农民朋友上访多年甚至几十年,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把诉讼时效复议时效超过了延误了,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也没有了希望。当然还浪费了大量的钱财和时间。
    设置信访制度的初衷当然不容怀疑,但因为各种原因,其效果基本就是“总是让人们充满希望,最后是失望”。所以,我们主张像这种现实的土地纠纷案件还是要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当然采取这些法律措施的同时,通过信访敲敲边鼓还是可以的。
    但上访特别是来北京上访的风险也是非常的大,很多人被地方政府部门抓回,甚至拘留判刑。

    10、假如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原来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最高30倍。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需要注意:第一、属于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最高标准补偿(基本农田占耕地的80%以上,即大部分耕地属于基本农田。);第二、如果属于非法占地,就应当通过协商按照高的标准补偿;

    11、我们组的土地被征收了,村委会做主将补偿费平均分配给了全体村民,这样做对吗?
    这是明显错误的。一是,征收的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就只能由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进行分配。因为我国农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结构是“三级所有,组为基础”,90%以上仍然归村民小组(即过去的生产小队)所有;二是不能搞全部补偿费的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平均分配;而安置补助费只能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地数量进行分配。(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王焕申)(未完待续)


农权律师与农民朋友有关土地维权的咨询对话(二)
        ——只有斗争才能实现真正和谐
(王焕申)



     12.农民:王焕申律师,看了你的有关农民维权的对话(一),我还是有很多问题要问。第一个,现在,虽然有你们律师、记者、专家学者,还有全社会都在谴责野蛮拆迁、非法占地等侵犯我们农民权利的行为,但是怎么感觉越来越严重呢。你看,自焚事件不断出现,某些地方官员还是我行我素没有收敛的迹象,我们有时真的感觉没有了希望。你怎么看呢?
    律师:你们的担心、失望甚至绝望的心情,我能够理解。情况看上去的确很严重,在中央政府一再出台利农政策、一再采取各种措施的同时,某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却反其道而行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象天津等很多省份,都利用所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行掠夺农村之实,将农民强行赶出农村,美其名曰让他们进城住楼。形势非常严峻。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维权。不能光靠中央发号施令,我们农民朋友也要自己行动起来,用足用好政策和法律,与侵权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13.农民:我们注意到,你经常说要斗争,我看过你写的《为农民权利而斗争》。现在都在讲和谐,你却说要斗争,是否与和谐有冲突啊?
    律师:也有其他人提出过这个问题,似乎现在还讲斗争有些不合时宜了。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要么没有真正了解斗争的含义,要么没有真正了解中国的实际。斗争是指矛盾双方的冲突,一方力求战胜另一方。在这里,我们讲的斗争,显然不是阶级斗争,而是与侵犯农民权利的思想或行为做斗争。这种斗争,从目前来看,不仅不能停止,而是应该加强。侵犯农民权利的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与我们没有进行坚决和有效的斗争关系极大。当然,侵犯其他正当权利的行为,比如侵犯城市弱势群体的行为同样需要斗争。
    只有斗争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和谐,斗争是手段,和谐是目的。那种企图用掩盖矛盾和斗争装扮成表面和谐的做法,最终会使矛盾越来越激烈,损害真正的和谐,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斗争不仅仅是你的权利,还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我愿意不断与人们分享耶林大师的忠告。

    14.农民:那么,你能不能告诉我们农民,我们自己有什么简单易行的办法能够进行维权斗争呢?
    律师:首先要团结,信心要坚定。应当相信中国高层,特别是中央是希望维护农民权利的。只不过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侵犯农民权利的问题还难以通过发号施令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农民自身的维权行为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二,我们需要利用现代化的“武器”。这种“武器”不是枪炮,但比枪炮还厉害。那就是照相机、录音机和互联网。我们如果善于使用这三样东西,维权就成功了一半。现在大部分手机已经具备了这三样功能。所以说,我们只需要拥有一部手机就解决了一半问题。

    15.农民:你说的是否有点玄,一部手机就解决了一半问题,请再说具体一点。
    律师:我这是一个形象的说法,而且是总体而言。靠照相机、录音机和互联网有些问题可能不是解决一半,而是全部解决;而有些问题可能还需要其他措施配合。面对千千万万的问题,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照相机、录音机和互联网的作用确实不可小觑。照相机录音机可以获得真相,互联网可以公布真相。一旦真相大白于天下,问题就已经解决或者即将解决。许多农民朋友没有这种认识,因而对自身已经拥有这么强大的“武器”也不自知。大部分农民朋友遇到权利被侵害时,总是想着要个说法,但没有意识到首先应该将真相搞清,才可能讨到说法。真相不明导致去哪里都不被重视,更难以讨到说法。实践证明,只有把真相,而且是具体的真相搞清楚了,某些部门或人员才会重视,或者不得不重视。我们代理农民办理这些案件也是如此,首先要花大力气搞清真相,而不是光靠嘴皮子的功夫。
    在某些事件中农民朋友不是靠这些办法,而是用生命的代价换取了胜利或重视,我们非常钦佩这种勇气,痛恨那些侵权的行为,但不赞同这种做法,因为生命是特别的宝贵。或许,正是由于没有意识到还有其他的途径,没有意识到自己拥有维权的有效“武器”,才做出了这种最无奈的选择。所以,我感到有必要告知农民兄弟,如何用自己的“武器”进行斗争,而不轻易付出生命的代价。
    我呼呼农民朋友,去搞清楚权利被侵害的真相吧。比如,房屋将被拆迁,土地将被占用,一定要搞清楚有无法律审批手续,有什么样的手续,将听到的看到的所有一切,统统拍照、录音,必要时,还要学习主动去有关部门索要或智取真相,然后将这些资料好好整理,交给律师、记者、法官、专家、有关部门,或者自己传到网上。
    我们注意到,某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敢肆无忌惮,正是由于农民不能掌握真相——法律的真相和事实的真相。我们农权律师的任务就是要宣传法律的真相,让农民掌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与此同时,还要教给农民兄弟,如何掌握事实的真相。有了这两个真相,维权就变得不仅可能而且有效。

    16.农民:我们的土地被占了,查到了征地批文,却搞不清征地的位置。这是怎么回事?
    律师:《中国的征地是一笔糊涂账》,征地(包括农用地转用)批文是政府部门所做出的最重要公文之一,但也是制作质量最差的一种公文。事关公民的最重大财产权益,但在批文中根本体现不出最基本的要素,如征地位置、补偿数额等等。如果一个批文涉及到几个土地所有权主体(如几个村组农民集体),那么在批文中只有总面积,没有每个村的征地面积。虽然在报批的卷宗中能够勉强找到这些要素内容,但也是很不清楚。比如征地位置,都是以专业的坐标数字显示,非测量专家才能明白。再者,这些卷宗内容都是不公开的,当事人根本不能查阅,连律师要查都很难。通过信息公开最多给你看看批文。按法律规定征地后必须将一些征地情况进行公告,但因公告权在基层政府,他们往往大做手脚,要么不公告,要么假公告。
    这样一来,就为“合法化”的非法占地创造了绝好的条件和机会。明明批了50亩,但实际占用60亩,农民却无法说清多占的土地是哪一块,因为征用的是哪一块就不清楚。明明只是征收A地块的批文,却可以堂而皇之的一会谎称是B地块,一会谎称是C地块的批文。
    政府做出的土地征收批文,还不如民间自做的土豆买卖合同内容更清楚。是不是有意为之?有关部门应该改革征地批文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土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在批文中具体体现。
    当然,还要将整个征地卷宗作为信息公开的内容,而不仅仅是批文。

    17.农民:你是否认为现行的法律没有问题呢?
    律师:我与很多人一样,认为中国的法律需要大的改变,甚至某些法律可称之为恶法。但我为什么一直强调执法和落实法律的重要性,完全是从效果考虑的。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农民并没有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很多问题的出现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合理,而是没有执行好。比如征地拆迁问题,很多问题正是因为没有执行好法律。如去年的唐福珍自焚事件的罪魁祸首实际根本不是城市拆迁条例,但实际人们却都在谴责拆迁条例,好像修改了拆迁条例就万事大吉了。我注意到一个很严重的现象,某些专家学者或媒体,好像不大研究法律,总认为问题出在法律本身,所以他们写文章、维权,要么是呼吁“变法”,要么就只从情理上做文章。比如,占地拆迁的报道,很少有文章会认真分析一下这个拆迁到底是否合法,比如是否有征地(和用地)、立项、规划、环评等各种批文。因为拆迁占地时缺乏其中任何一项批文都是不合法的。报道总是将焦点指向补偿低,不能强拆等等,有的虽然也涉及一些合法性问题,但大都只是对有无立项、规划感兴趣,而对最重要的征地用地手续、拆迁手续却避而不谈(事实可能是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但事实上,占地拆迁十有八九就根本不合法,特别是往往缺乏最重要的征地用地手续,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征地批文手续是难以取得的。所以说拆迁领域的问题焦点绝不仅仅是补偿标准不合理数额低以及暴力拆迁。这种避重就轻分析问题的方式甚至已经形成了一种风气。这显然不会有好的结果,因为你没有对症下药。法律尽管存在疲软,但绝不是没有用处。只要善于用法,法律还是很管用的。另一方面,我不赞成只图“变法”忽视“用法”,是因为“变法”主要是实践推动的结果,而不是呼吁的结果。有哪个法是你仅仅呼吁就可以改变的。用法维权的结果不仅仅可以解决个案,还会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社会进步的结果自然会改变法律。那种试图用简单的告知或呼吁就能改变政治生态和立法生态的做法,只能是一厢情愿。(未完待续)(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王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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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2:17 |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天下考生的良师益友】   2009年4月9日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掌握)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考试大房地产估价师——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1)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场地、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用地,应尽可能在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
  经批准后,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征用。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将场地清理并按用地协议支付一切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注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超过批准的时间,可再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按违章用地处理。
  (六)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1)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3)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八)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单位支付的各种劳动力的就业补助和应发的各种补偿及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严格监督征地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九)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等应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来源:考试大-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发表于 2011-11-30 12:21 |
那是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哈  你签字了那就合法了  你不签没有达到你的要求也不能怎么的   广大得网友你们去好好看看农权网吧,,,,,,,,,,

发表于 2011-11-30 12:45 |
好,整得好,顶一哈

发表于 2011-12-1 09:32 |
受教,受教!

发表于 2011-12-1 19:34 |
据我所知村民们根本没签什么字。拆迁办的你们赶快去弄吧,真的可能弄不到了。

发表于 2011-12-2 22:08 |
请拆迁办公开相关拆迁文件,及补偿标准!请拆迁办公开相关拆迁文件,及补偿标准!请拆迁办公开相关拆迁文件,及补偿标准!请拆迁办公开相关拆迁文件,及补偿标准!

发表于 2011-12-4 21:17 |
还是老话:请政府公布相关文件,以正视听,不然就是非法拆迁!不要以扩建新区为名目,让一些政府官员中饱私囊。

发表于 2011-12-4 21:34 |
:L:L:L

发表于 2011-12-6 15:09 |
:@:@:@

发表于 2011-12-6 15:24 |
我现在静观其变。等待他们解决我家的问题,我们不急自然有人急。

发表于 2011-12-7 14:50 |
政府真是乱搞。乱就乱在下面执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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