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伪造假证据连弱智都能看出,但法官胡睿却看不出: ——公司不设董事会却有董事会决议; ——没有名称的“董事会决议”却被胡睿认准就是被告的有效证据; ——原告提出“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伪造并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胡睿却置之不理。 留存于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司股东间在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部分《债权债务申报表》附件中说明被告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从2006年12月至2010年7月的工资在转让股权时已经计算其中并申报,胡睿却视而不见。 法官不按法律规定指定被告交换证据,原告当即提供证据质证被告的伪证却被胡睿称为超期。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胡睿却超乎寻常地在开庭后主动为被告代理人开具通知让其到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 组成合议庭和更换审判员胡睿却不依法通知原告或向原告送达程序转换通知书。 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看来原告没戏了,其权益在胡睿的审理中看来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谁让你原告是外地的呢?法官为何对被告情有独钟,其中猫腻原告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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