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我于2011年5月22日起诉到武侯区法院,法院于2011年7月1日向我送达受理出庭通知。通知中对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注:按照《武侯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第四条“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诉讼),本案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但后来更换审判员、转换程序,均未依法向我送达通知。
不仅如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论是简易程序的期限3个月,还是审理普通程序6个月,从2011年5月22日起诉、7月1日送达通知,2012年1月10日开庭,至今未作出一审判决。审理严重超期。
我不知道胡睿的这些做法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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