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区桂花镇刘芳与杨萍两人于2012年7月30日晚8点30左右步行经过公园西路南洋百货对面中国农业银行宿舍时,楼上坠落一大花盆,砸中三人,群众拨打120、110,凯旋路派出所出警,红十字医院出诊急救,刘芳伤情严重,转中医院分院抢救,医院立即实施手术,病人头部、腿、手多处受伤,手碗、肩膀伤情最为严重,手大动脉、肌腱断裂。病人留下终生残疾,具体伤情见病人就疹病历。凯旋路派出所对肇事花盆所在单元楼进行排查,该处居民都否认是自己家的花盆。刘芳17岁,桂花镇农村居民,家庭经济困难,伤情严重,出事后,多方借钱救治,为了更一步治疗,医院已在催促费用。病人身心严重受伤。此事不是天灾,是人祸,既已肇事,为何不站出来面对,此事拷问该处居民的良知,试问可一时逃避责任,能一世逃避法律的追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良心的谴责吗?试问还有没有公德心和一点人性???!请大家帮忙转发各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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