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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南部县司法局居然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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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的主管单位,司法局居然不懂法,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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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6: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聘十五个临聘人员不通过党组成员开会研究不说,更不报主管单位及主管领导审批,根本不把领连导放在眼里!真是,我就是老大,目中无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6: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更狂言“你们去告,把法院判决书拿来,该赔你十千八万我赔,反正又不是我出钱”。不是你的钱就可以乱用嘛?人民政府就该为你这个法盲买单吗?

发表于 2012-10-2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这样还真不正常了

发表于 2012-10-29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鬼也不推磨???

发表于 2012-10-29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树敌,而且树敌过多,不管是什么人结果都是不好的!

发表于 2012-10-2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行管内行。中囯特色!
发表于 2012-10-29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可悲!更可悲的是一把手不懂法!更更可悲的是,不懂法的人还能当一把手!

发表于 2012-10-29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花了多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0-29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解聘十五个人,太多了,
发表于 2012-10-29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料 发表于 2012-10-29 21:46
为什么解聘十五个人,太多了,

因为莫人去上供!一气之下,全部解聘。还有二个没有解聘,一个是他的司机,也一个是出纳的女儿。至于为什么不解聘这二个人,大家心里明白就行了!

发表于 2012-10-3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这些人一天班都没有去上过、

发表于 2012-10-3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请问你们几个是哪家的孩子呢? 楼上说得好, 现在直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不就行了。在这说这么多解决得到什么问题么?

发表于 2012-10-3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那二位是招聘了几年了,又不是跟他们15个一起招聘的,别个又不是白拿薪水。别人也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啊。一事归一事,在本来就是两码事,干嘛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12-10-3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不过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2-10-29 2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莫人去上供!一气之下,全部解聘。还有二个没有解聘,一个是他的司机,也一个是出纳的女儿。至于为什 ...

你说的一切有实质证据吗?

发表于 2012-10-3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终止了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你在用工前虽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合本法”。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由于对此种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履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望楼主及其网友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严肃的,并非司法局能左右。同时也望网民分清是非,理性言论和发帖。

发表于 2012-10-30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人一天班都没有上过,就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合同也就无法履行

发表于 2012-10-3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上班?知道吗?是不愿上还不让上。招聘人员时是原局长,接任的新局长新官不理旧事造成恶果。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便签 发表于 2012-10-30 09:25
那些人一天班都没有上过,就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合同也就无法履行

没上班责任在谁?是你通知了没人去吗?一年多,你都不通知别人上班,你啥意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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